2020-03-02 19:25: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财物损坏赔偿办法
(2011年9月修订)
一、学校公物是国家财产,人人都要爱护,不允许任何形式故意毁坏和侵占,故意毁坏或侵占者,除赔偿、退还外,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适当的处分。
二、损坏公物要赔偿。赔偿可分实物和现金两种,也可限期修复。赔偿方式和支付金额由总务处确定。
三、偿原则上应于当天一次交付于财会室,由财会人员出具收据,再作修理。有困难者,可分期或缓期交付,但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逾期不交者,应从重处理。
四、外来人员损坏公物,同样处理,赔偿由其本人负责。若当天交款有困难者,应以适当物品抵押(或由本校教职工具保),嗣后大回。由本校师生员工带入者损坏公物,均由带入者负责赔偿。
五、以实物赔偿或负责修理的,原则上在三天内办好,不得拖延。
六、谁损坏公物由谁负责赔偿。如查后无人承担,室内应由班级或寝室负责赔偿。一经查清,对不主动承认者将视实情,从重处分。
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赔偿的同时,予以纪律处分:
1)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2)有人证、物证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3)策划、煽动者;4)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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