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2020-03-03 04:29:4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节约型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规范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促进电力与经济、能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江苏省电力公司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引导电力客户改变用电方式,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资源配置,改善和保护环境,实现最小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三条 省电力公司和各市(县)供电公司是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主体,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将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保证电力供应和促进电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现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县)供电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江苏省电力公司营销部为全省公司系统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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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制度、办法,协助政府制定本省内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规、标准、规划及政策;

2.负责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管理制度,落实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充分利用经济政策、市场机制以及技术措施,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的推广应用、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4.负责制定电力需求侧管理规章制度,对地市供电企业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5.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实施的跟踪及效果评价。 6.组织开展电力替代非清洁能源工作。

第六条 各市供电公司在电力需求侧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江苏省电力公司相关制度、办法,协助当地政府制定本地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法规、标准、规划及政策;

2.负责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对县(市)供电公司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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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执行电力需求侧管理规章制度,充分利用经济政策、技术措施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

4.组织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的宣传培训、推广应用、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工作,总结推广先进工作经验。

5.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实施、跟踪及效果评价。 6.组织开展电力替代非清洁能源工作。

7.负责电力需求侧管理各项工作的总结、分析、报表汇总,并按要求上报。

8.完成省公司布置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工作内容与实施

第七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要建立有利于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电力营销管理机制,将电力需求侧管理纳入电力规划建设、电网调度运行、电力供需平衡、业扩增容等工作中,并作为供电咨询和客户服务的具体内容贯穿电力营销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第八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应制定调查方案,加强对本地区调荷节电等需求侧资源潜力进行调查分析,并据此编制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分地区、分行业、分项目提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目标。

第九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应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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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计划,提出具体的市场开发、负荷管理、节电管理目标和实施方案、相应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上报省电力公司。

第十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要加强电力市场分析、预测和调查研究工作,不断提高分析、预测和开拓电力市场的能力水平。要深入分析重点行业、高耗能行业、重要客户负荷变化规律,挖掘转移电网高峰用电负荷与提高终端能效的潜力,为选择合理的电力需求侧管理对象和目标提供参考。

第十一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要加强与环保等部门的沟通,组织开展市场调研等相关活动,了解非清洁能源使用情况、限期改造信息,分析和掌握电力替代非清洁能源成功案例,拓展电力替代非清洁能源市场。

第十二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要积极采取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和手段,引导电力客户经济合理用电,使电力需求有序发展。通过经济技术措施每年合理有效地实现转移电网高峰负荷5%-10%,提高年平均日负荷率,科学合理提高电能在终端能源中的比重。

第十三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峰谷分时电价、尖峰电价、季节性电价和可中断电价等政策可能引起的移峰效果,建立必要的分时电价、尖峰电价、季节性电价实施情况信息资料,提供电价制定方案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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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要严格执行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使用办法,切实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及电力客户之间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通报电网电力供需平衡情况,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六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要根据工作重点拟定宣传方案,针对宣传场所(媒体)的特点,充分利用营业厅(展示厅)、网站、客户服务电话、专业刊物、电视、广播等宣传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知识、技术、产品和成功案例,引导客户科学合理用电。

第十七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要建立健全系统内外电力需求侧管理人员网络,借助行业协会、电力客户、科研院校、制造行业的能效和工艺专家的力量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要将电力需求侧管理作为提高优质服务水平、拓展优质服务内涵的重要举措,重视并加强对从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技术标准及业务能力的培训,逐步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四章 有序用电

第十九条

有序用电是指在电力资源短缺的情况下,利用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优化电力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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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配置,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

第二十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在实施有序用电工作时必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能源政策和环保政策,坚持社会效益与公司经济效益双赢,强化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电力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

有条件的供电公司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根据当地政府的产业政策、产业导向,环保要求,投入产出比等,按行业电耗水平和终端使用效率分类梳理出优势、均势、劣势企业,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有保有压区别对待,优先确保优势企业用电,力争满足均势企业用电,限制劣势企业用电。

第二十一条

有序用电工作应以“确保电网安全,确保社会经济稳定”为目标,严格遵循“先错峰、后避峰、再限电、最后拉路”的原则,对错峰、避峰负荷实行“定企业、定设备、定容量、定时间”,认真做好有序用电方案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整合供电资源,合理安排电力客户用电方案,将电力供需矛盾给社会和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应根据本地区电网供应能力和用电需求预测情况,进行电力电量平衡并测算本地区电力缺口情况,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及电网安全运行原则,制定年度有序用电方案,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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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要落实《电力供需平衡预警处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电力供需平衡预警机制,制订电力供应应急预案,编制《超电网供电能力限电序位表》和《紧急情况拉路序位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要加强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完善、规范应用功能,扩大监控范围,提高系统运行水平,用技术手段支持有序用电措施的落实。对安装负荷控制装置的电力客户,要开展基本业务和装置使用的培训工作,确保负荷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应制定合理的有序用电工作流程,将指导、监督客户有序用电工作作为用监人员的一项基本工作,加强客户用电信息管理,强化有序用电分析和督查工作,确保客户有序用电方案执行到位。

第四章 能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节约用电、提高能效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县)供电公司应积极参与节约用电管理政策、标准的研究制订,争取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政策的出台,协助政府开展节约用电、能效项目建设工作,推广使用节电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提高全社会终端用电效率。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应积极宣传贯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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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的用电设备能效标准,敦促电力客户提供主要耗电设备、工艺合理用电情况,倡导使用高效节电产品和技术。 经政府授权,对新上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设备、产品、工艺的,供电企业可依法不予受理、不予供电。

对新上电力客户和重点用电客户,各市(县)供电公司要敦促提交或通过调查取得主要用电设备、工艺能效情况,为其提供科学合理用电咨询服务,并使服务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出台的差别电价政策,抑制产品单耗高、生产工艺落后的用电企业的盲目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二十九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应建立与重点用电大户能效信息交流渠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对本地区高耗电企业单耗的调查、统计汇总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向政府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应积极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开展能效管理工作的新途径,积极推进能源服务工作,向客户提供有关节电的技术信息咨询、培训、能效测试、项目实施等一系列服务。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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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动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工程建设,引导社会采用先进的调荷节电技术、设备和工艺,营造科学合理的用电氛围。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应积极相应政府号召,带头使用高效节电产品和技术,提高自身合理用电水平,为电力客户树立合理用电榜样。

第三十三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应关注能效技术发展动态,注意收集能效技术信息、能效案例,并及时向上级反馈。

第五章 统计分析与评价

第三十四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要建立健全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效果统计分析与评价制度,定期对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效果进行总结、分析和评价,分析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并将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效果纳入评价生产经营及优质服务工作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效果评价应从社会、电力企业、电力客户等多方面综合分析,着重分析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对实现电力供需平衡、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社会生产生活正常用电秩序、环境保护、电力市场潜力和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要建立电力需求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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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考核机制,对县(市)供电公司实行目标任务考核,对在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不力、绩效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七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应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总结、报表汇总、分析建议、工作设想等工作,并及时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市(县)供电公司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公司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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