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

2020-03-03 08:58:4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管主程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山东省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资源系统、信息应用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接受业主单位的委托,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信息系统工程技术标准和工程承揽、监理合同,代表业主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对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包括制定管理规范和等级评定条件;确定和管理资质认证机构;发布认证结果。省信息产业厅授权省电子产品监督检验所作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机构,具体承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和监理单位资质的认证工作。

省信息产业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的管理;

(四)负责省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进入本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管理;

(五)指导、监督、协调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四条 各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

(四)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 第三章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及工程师

第五条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个人和单位必须分别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格和资质。 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分为高级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两个等级。

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不同资质等级对应的监理能力如下:

(一)甲级资质可以监理各类信息系统工程;

(二)乙级资质可以监理建设总额为1000万以下的信息系统工程。

(三)丙级资质可以监理建设总额为500万以下的信息系统工程。

第六条 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计算机技术和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并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申请高级监理工程师的,应当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电子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或者相当级别的职称;申请高级监理工程师的,具有电子工程系列高级以上或者相当级别的职称;

(三)近3年参与监理3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申请高级监理工程师的,近3年参与监理5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

取得监理工程师、高级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当分别通过资格考试,并经省信息产业厅登记注册。

第七条 甲级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且实有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三)近3年至少监理过5个信息系统工程,其中至少有1个在1500万元以上或者3个在800万元以上;

(四)具有必要的监理规范,己按ISO9000建立了完备的质量保障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五)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5名;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5名。

乙级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本250万元以上,且实有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三)近3年至少监理过3个信息系统工程,其中至少有1个在800万元以上或者2个在300万元以上;

(四)具有必要的监理规范,已按ISO9000建立了完备的质量保障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五)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名,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名。

丙级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且实有资产总额在200万元以上;

(三)近3年至少监理过3个信息系统工程,其中至少有1个 在300万元以上或者2个在100万元以上;

(四)具有必要的监理规范,已按ISO9000建立了完备的质量保障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五)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名,其中高级监理工程师不少于2名。

第八条 设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向省信息产业厅提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第九条 省信息产业厅接受申请后,责成授权的认证机构本着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为资质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认证报告。

第十条 省信息产业厅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报告进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核准资质的决定,并发给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资质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在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 外省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在本省承接单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应当持当地省级以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等文件,向省信息产业厅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章 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 本省推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制度。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信息系统建设工程,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省内各级财政投资或部分投资的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实行强制监理。

第十三条 本省实行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和监理分离制度。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同一信息系统工程的承建;信息系统工程承建不得参与同一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监理。监理单位不得与其所监理信息系统工程的开发、承建单位存在经营或隶属关系,不得是其投资者或合伙经营者。 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从事下列监理业务:

(一)对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的选择使用提出意见;

(二)参与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的签订或者修订;

(三)审核与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设计、采购、安装调试和试运行进行质量监控;

(五)对信息系统工程的进度进行协调和监控;

(六)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业主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1个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全部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业务,也可以委托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分别承担相对独立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七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承办监理业务,应当与业主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合同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相应信息化主管部门存档。

第十八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对业主单位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代表业主单位行使职责。业主单位应将监理单位的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承建单位。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应当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开展监理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按计划、分阶段或定期向业主单位提交监理报告,如发现信息系统工程在质量、效益或工程进度等方面有问题,应当与业主单位、承建单位及时沟通和协调。

第二十条 监理项目竣工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合同、监理记录和验收报告等有关资料登记后妥善保管,并按合同约定向业主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承办监理业务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维护业主单位的合法权益,对在承办监理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国家规定暂时不能公布的情况,依法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末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擅自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

(二)提交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和专业范围的申请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四)超越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和专业范围从事监理业务;

(五)未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和注销手续;

(六)擅自转让监理业务;

(七)监理单位营私舞弊,谋取私利;

(八)监理单位与开发单位互相串通;

(九)以实施监理为名,侵害业主单位和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的技术秘密或知识产权。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有以上行为的,由省信息产业厅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或降低、撤销监理单位资质。情况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外省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在本省承接单项监理业务的,由省信息产业厅责令其限期在本省补办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监理业务,给业主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有关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证的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认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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