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研究论文

2020-03-02 16:22:1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题 目: 商业银行反洗钱 内部控制机制研究 学生姓名: 潘昭求 学 号: 200817020237 专业班级: 信管08102 指导教师: 邹汉斌

完成时间: 2012年5月

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程度的加深,洗钱犯罪的危害日益严重大部分洗钱活动均通过商业银行体系进行,因此在反洗钱活动中强化商业银行环节的作用尤为重要根据《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一规两法”的要求,当前商业银行大部分已制定并实施了相关的反洗钱制度,但受银行自身预防和揭露洗钱行为的内部控制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反洗钱领域中激励机制缺失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实际工作成效仍亟待提高。

当前要提高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整体成效,一方面应加强反洗钱方面的内部控制,另一方面则须对反洗钱工作建立有效的评价和激励机制包括监管部门对银行、商业银行管理层对基层网点两方面。

从内部控制理论的有关内容出发,针对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内控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应从改善控制环境、进行持续风险评估、提高内控活动成效等方面加强改进工作,并在内控制度、内控操作方式两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改进建议前者包括掌握国内外现行的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本要求、加强反洗钱教育培训、加强银行内部反洗钱信息的交流三方面,后者则包括加强KYC了解客户的真实背景的操作、根据联交所C2条款进行改进两方面。

为提高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成效,监管机构应当将建立良好的银行反洗钱工作评价、激励机制提上议事日程,当前应着重解决好以下三方面问题设定度量标准和评价方式、合理选择评价和激励路径、对现行的监管制度进行循序渐进的改革在商业银行管理层对基层网点的内部激励机制方面,应从确定合理的评价主体、评价标准、激励机制三方面加以改进,以促使银行基层网点达到反洗钱效用最大化的目标。

关键字:商业银行,反洗钱 ,内部控制,机制研究

受美国金融危机影响,我国国家安全和金融机构的稳定面临严峻挑战,为确保我国银行业稳健运行,商业银行进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是必然的选择。通过研究当前国际国内的洗钱和反洗钱的背景,界定本文的相关概念,用案例分析洗钱活动对银行业的影响,并对洗钱活动的危害加以研究,提出加强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并且阐述国内目前商业银行反洗钱的基本要求及存在问题,分充分借鉴国外金融业反洗钱内控制度的经验,提出构建我国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具体措施及建议。

By the U.S.financial crisis, China's national security and the stability of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faced with daunting challenges, and to ensure that our country sound operation of the banking industry, commercial Banks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construction money laundering is inevitable choice.Through the study of the current international domestic money laundering and anti-money laundering background, this paper defined the related concepts, with case analysis the influence of money laundering activities for the banking industry, and money laundering harm, studied it, strengthening the commercial bank money laundering the neceity of building the system of internal control, and describes the domestic commercial Banks at present the basic requirements of money laundering and the problems and points fully foreign money laundering of the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of financial industry experience in China is proposed, commercial Banks internal control system of money laundering the specific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ABSTRACT Money laundering is a kind of financial crime,which has overspread to the whole world.Along with development of Chinese economy,money laundering has become a severe criminal and social problem.Because most money laundering activities take place in banking busine,bank system should be take as the key point.According to Chinese active laws about anti—money laundering,most of Chinese commercial banks have established their own anti-money laundry system.But the effects of the banks’effort are not satisfying,due to the deficiency of banks’inner-control system and the lack of respiring mechanism.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Chinese commercial banks’anti-money laundering effects,we should make more efforts m two way:the first is enhancing inner-control of the banks,the second is establishing effective evaluating and inspiring mechanism gradually(including governmental supervisor VS.banks,and bank’S managers vs.subsidiary branches). According to the content of theory about inner-control,Chinese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reform their controlling environment’take lasting risk evaluation,and improve effect of running system,to resolve problems in 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operation.The writer of this article tabled proposal on the system and operating of the inner-control.The former one included mastering the basic requirement of foreign banks,enhancing education,and strengthening information exchange.The latter one included intensifying KYC operation,winch means‘'know your clients”,and improving management according to the C2 rules of HKSE.

The establishment of proper evaluating and respiring mechanism about anti-money laundering should be put into the schedule of Chinese governmental supervisor. In the aspect of supervisor inspiring bank,the government should make improvement in three ways:designing proper standard of evaluation,choosing a better route,and reforming running system in proper sequence. In the aspect of bank's manager inspiring branches,the managers should also make progre in three sides:choosing principal part of the evaluation,designing proper standard,and taking good inspiring method,to maximize the effect of anti—money laundering in commercial bank system. Key Words:anti—money laundering,banks,inner-control,inspiring mechanism

第一章文献综述和研究意义

第一节反洗钱的定义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节研究重点

随着洗钱活动对我国国民经济危害的日益显现,如何做好反洗钱工作、如何切实加大事前防范和事后处罚力度已成为国内法学界、经济学界等的研究重点之一,在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反洗钱法律法规建设和人员队伍建设的背景下,反洗钱工作研究具有非常强的现实意义。

目前,国内关于反洗钱工作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学和经济学两个领域。

在法学领域中,主要研究如何加强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度建设,重点内容包括四个方面:提升立法层次,制定反洗钱方面的全国统一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制订列入2006年重点立法规划,自2007年1月1日施行) ;将证券、保险、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范围;扩大洗钱上游犯罪的研究和定义,将行受贿、贪污腐败等纳入上游罪范畴;实现国内有关法律法规与有关国际公约、国际组织规章、主要西方国家法规的接轨。

在经济学领域中,则主要着眼于如何提升有关反洗钱规章制度的成效,当前的研究重点包括两方面:通过分析反洗钱过程中监管部门、金融机构( 包括银行、保险公司等)、洗钱者三方之间的博弈关系,研究各方的行为特点和趋势;研究可疑支付交易识别和报告制度等现行反洗钱操作制度的必要性。当前国内经济学领域反洗钱工作的研究主要有两股力量,一是以央行反洗钱局、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等监管当局专家为主,如监测分析中,i i , 主任欧阳卫民博士等;二是各重点高校经济学、管理学学科骨干,如湖南大学金融学院杨胜刚教授及其带领的研究小组等。

从宏观研究方向而言,法学领域的着眼点主要在于扩大反洗钱工作的“ 广度” ,而经济学领域则将重点放在加大“ 深度” 方面。

除法学、经济学外,信息科学亦开始逐步加入反洗钱工作研究,目的在于建立基于机器自学习的自动交易信息监测、分析与识别体系,通过识别客户行为交易模式是否正常来发现洗钱嫌疑行为,研究重点是此类分析体系的体系框架、工程过程、技术可行性等。这方面的研究力量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学院汤俊博士等为主( 已被列入国家科技部“ 十五” 攻关项目之一)。

第三节本文研究意义

尽管当前国内反洗钱工作研究已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诸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反洗钱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积极性不高、可疑交易识别手段落后等问题等提出了改进意见。但笔者认为,对反洗钱工作的主体——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的中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成效不显著原因的分析尚存在欠缺,未能从银行内部管理控制体系角度出发,深入探讨如何通过加强内控、提高反洗钱成效。

在国内经济学界对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洗钱者三方博弈关系以及监管部门、银行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中,相关研究者已多次提出应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设计可行的机制,由监管部门根据银行反洗钱工作成绩,对成绩显著的银行给予税费返还、资金奖励、优惠金融政策等奖励,起到“ 奖勤罚懒” 的效果。

第二章内部控制

第一节内部控制的定义

所谓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可靠,确保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手续与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是指经济单位和各个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建立的一种相互制约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制度。内部控制的目的在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它是因加强经济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完善的。最早的控制主要着眼于保护财产的安全完整,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可靠,侧重于从钱物分管、严格手续、加强复核方面进行控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生产规模的扩大,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化,才逐步发展成近代的内部控制系统。

根据美国“反欺诈财务报告全国委员会”( CO SO) 的定义, “内部控制” 本意是指“由一个主体( 企业) 的董事会、管理当局和其他人员实施的, 旨在为经营的效率与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各类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与“监控”等五个相互关联的要素,每个要素又分别承载“经营”、“财务报告”与“合规性”等三个目标。简言之, 内控制度特指企业单位为实现自己的经营目标、提高经营绩效, 而在经营活动的开展、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法律法规的遵守等方面所作的一系列自律性或他律性制度安排。反过来可以讲, 没有一个合理的内控制度体系, 企业单位的经营目标实现就缺乏必要的内部保障环境。

第二节内部控制理论概述

一、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历程

内部控制理论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内部牵制、内控制度、内控结构、内控整体框架等不同阶段。

内部牵制理论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主要指实施账目间的相互核对和岗位分离,在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早期,该方法被认为是一种用以确保账目正确无误的理想控制措施。

内控制度理论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认为内控应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内部管理( 业务) 控制两部分,前者目的在于保护企业资产、确保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后者则主要着眼于提高经营效率、促使企业内部人员遵守既定的管理方针。

内控结构理论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西方学术界在对内部会计控制、内部管理控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研究时,逐步发现两者是不可分割、相互联系的,从而提出了内控结构的概念,认为内部控制的对象应涵盖为保证企业特定目标的实现而建立的各种政策和程序,内控结构的内容应主要包括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和控制程序三个方面。

内控整体框架理论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并逐步将各界对内部控制的认识统一起来。1992年,CO S06委员会提出了《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报告,并于1994年进行了增补,CO SO 在该报告中提出,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所有员工实施的,为达成提高营运效率效果、确保财务报告准确可靠、遵循相关法律等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二、内部控制工作的具体要求

根据整体框架理论,内控工作具体应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1) 控制环境,包括管理组织结构、管理理念、人事政策和员工素质、外部环境等要素。( 2) 风险评估,指对业务流程中的各风险点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的全过程。( 3) 控制活动,指为确保管理方针得以实现所采取的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措施。( 4) 信息和沟通,包括内外部、上下层和同级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活动,解决存在的问题。( 5) 监督与审查,指为保证内控的有效性、充分性、可行性,对内控制度进行持续性的全面评价、对各单项制度进行分别评价。

CoSO 所提出的整体框架理论明确了以下观点:

1.明确了内控的制定、实施的责任问题。除了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和董事会外,组织中的每一个员工都对内部控制负有责任。因此,企业所有员工应主动地维护及改善企业的内部控制,而不是被动地执行管理层提出的有关要求。

2.内控应与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相结合。经营过程是指通过规划、执行及监督等过程对企业进行管理,内部控制是企业经营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非凌驾于企业的基本活动之上,目的是使经营达到预期效果、监督经营过程的持续进行。然而,内控只是管理的一种工具,不能取代其他管理过程。

3.内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内部控制是对企业整个经营管理活动的监督与控制,而企业的经营活动是持续进行的,因此内控过程也不会停止。内控不是一项机械的制度或规定,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要求内部控制在不断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中逐步趋于完善。

4.“ 软控制” 要素在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软控制主要指高级管理层的管理风格、管理哲学、内部控制意识等企业文化层面的诸多因素。

5.强调内控目标设定的重要性。目标设定是实现有效内部控制的先决条件,直接影响到内部控制是否有存在的必要,CO SO 报告将内控目标分为三类:与营运有关、与财务报告有关、与遵循外部监管法令有关。

6.内控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论设计及执行有多完善,内部控制只能为管理层提供达到企业经营目标的“ 合理” 保证,而目标是否能够真正达到,尚受到其他诸多条件的限制。

7.内控管理也要建立在成本、效益匹配原则的基础上。内控并非要消除任何管理失控的可能,而是要使内控的成本与失控所可能造成的损失之间的比例保持经济、合理状态。因此,不花钱的内部控制、完美无缺的内部控制都是不可能达到的。

2004年,CO SO 在《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基础上,提出了更为全面和明确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报告,初步形成了全面风险管理的概念,认为对风险的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工作中的关键要素。风险影响着每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能力,也影响其在产业中的竞争力及在市场上的声誉和形象。不论规模、结构、性质或产业是什么,所有企业组织的不同业务部门、管理层级都会遭遇风险,管理层须密切注意各方面的风险,采取必要的内部管理措施来控制风险的蔓延,并最终逐步化解风险,达到自身的经营目的。

三、内部控制理论的应用现状

内控理论引入国内已有较长时间,自20世纪80年代末国内倡导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加强内部控制已逐步成为国内各类企业改进管理的必由途径。对于商业银行等国内金融企业而言,随着引资、重组、上市等改革进程的逐步推开,全面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理论概念已在经营中得到了较为深入的贯彻,以规避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等,增强银行的竞争力,改善信贷资产质量。

然而,作为银行经营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国内理论界和银行实务界均尚未将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成效与改善银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水平紧密结合起来。

第三章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机制现状

第一节反洗钱内部控制工作现状

一、商业银行体系反洗钱内部控制成效不明显

根据国内监管部门发布的“ 一规两法” ,商业银行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落实反洗钱岗位责任制、了解客户真实身份、保存交易记录、报告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情况等。其中反洗钱内控制度的建设是首要的一项任务,该工作的完善程度集中体现了银行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执行水准,也是监管部门评价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依据。

目前国内大部分商业银行已基本形成了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制度框架,为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7月发布的《反洗钱报告》显示,各主要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重点城市的地方城市商业银行均已根据“ 一规两法” 的要求,制定了自身相关的内控制度。

然而,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商业银行体系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已经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当前国内银行在此方面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缺乏全面性、及时性、独立性、审慎性四个方面:

1.缺乏全面性。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洗钱活动的识别规定大部分是针对单户现金结算业务而设计的,尤其以外汇为主( 与2005年9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发的外汇反洗钱信息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密切相关,该系统具有数据收集、监测分析、查询反馈等功能,工作标准相对较为明确) 。对客户单纯办理人民币业务,以及信用卡、票据、银行保险等其他业务中的反洗钱分析仍相对较薄弱。与此同时,大部分银行在办理业务时,只注重资料的表面真实性( 这是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文化中根深蒂固的观念) ,对客户提供资料中存在的不实身份证明、虚假交易合同和虚假发票等问题普遍未进行认真甄别和审核。

2.信息的披露和揭示存在明显的时滞。根据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要求,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均已实现单一法人制,总行是银行的指挥控制中枢,信息传递靠金字塔式的组织来完成。在这种管理组织模式中,总行的工作指令需逐级传递到基层网点,基层发现的洗钱信号则需逐级上报至总行审核、复查、确定,链条冗长。尽管电子化程度的提高消除了许多时滞因素,但信息上行下达过程中的人为拖延、理解偏差等依然存在,因此反洗钱信息向监管机构的披露在时间上出现了明显的滞后,从而导致许多宝贵的洗钱案件线索和侦查机会的丧失。

3.反洗钱工作的独立性不足。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基层网点均未设置反洗钱专岗,在管理体系中也未设置专门负责的管理部门,尚无一家银行对整个银行反洗钱工作的成效建立定期、独立和全面的内部审计制度。

4.反洗钱工作的审慎性不足。由于“ 一规两法” 中未对商业银行应揭露的可疑支付交易作出清晰的定义,监管部门亦未做出其他方面的具体规范,因此目前商业银行在反洗钱操作中存在两种倾向:一是为免除责任,不加分析的报送大量无用或明显可排除的交易信息,占用了监管部门宝贵的管理资源;二是以业务能力、素质不强为理由,逃避未发现和报告某笔大额与可疑支付交易的责任,漏报、少报必要的信息。

二、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成效不明显的原因

下面从内部控制理论的五个方面来分析国内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成效不显著的主要成因:

(一) 控制环境方面

控制环境是指在反洗钱方面影响既有政策制度的效率的各种因素。良好的控制环境是反洗钱内控系统有效运行的基础,而国内商业银行的控制环境不佳:

1.对反洗钱内部控制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入。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仍主要停留在相对较为初级的阶段,认为反洗钱的内部控制就是根据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各种规章制度的建立、汇总等整章建制方面的工作。

这种认识偏差反映在反洗钱的实践中,就必然是事前缺乏必要的预警,主要对已发生的洗钱问题采取事后补救的办法,从而完全违背内控机制的要求。特别是对于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的地方商业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在这些地区的分支机构而言,普遍存在着洗钱活动只与发达地区有关的错误观念,本身在制度上就存在较大的疏漏,或虽总行已下发了较完备的反洗钱规章,但未能真正落实执行。

2.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尽管随着股份制改造、引资上市等重大的改革举措,国内主要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基本具备了国际规范商业银行的治理框架。然而,必须承认的是,国内诸多银行距离真正市场化的货币金融企业仍有相当大的差距,内部权力的委托和分配更多是依靠行政力量,激励与约束机制仍主要依靠官本位式的行政级别升迁制。上述现状容易造成管理层注重短期效益,忽视社会效益和长期风险( 反洗钱是典型的不能带来短期的经济效益,但有利于社会长期和谐发展的一项工作) 。此外,银行内部与反洗钱有关的会计结算、内部审计、中间业务等各部门之间独立性不强,缺乏必要的监督制衡机制。

3.反洗钱的管理理念仍较落后。国内商业银行管理人员对反洗钱工作普遍重视程度不足,或者说,尽管在制度中规定了相关的要求,但在考核体系、日常监督执行方面往往仍是空白。大部分银行的管理层目前仅认识到了传统存贷业务中存在的客户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内部操作风险等,而对反洗钱不力可能对银行带来的潜在信誉危机、资金危机等风险认识不足,对如何提高反洗钱成效亦缺乏考虑。反洗钱的管理往往根据所涉及业务条线的不同,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导致出现多头管理现象等问题。

4.在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中缺失了社会责任这一环。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轨阶段,商业银行亦正处于向现代金融企业转型的过程中,银行的企业文化则相应处于“ 破” ( 改革开放初期所形成的商业银行旧的企业文化) 和“ 立” ( 现代金融企业的新企业文化) 并举的阶段。在此过程中,国内商业银行往往在企业文化的重建过程中强调股东利益最大化、内部责任明确化等以往所没有的观念,而对社会责任( 反洗钱工作实际是银行诸多社会责任中的一项) 的树立则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因此,反洗钱工作单纯依靠规章制度的约束是不够的,还必须在银行的企业文化中加入这一环,外部的“ 硬约束” 必须通过良好的内部“ 软约束” 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5.未将反沈钱工作的执行情况纳入考核机制。对于处在识别和报告洗钱信息第一道关口的基层银行网点,在当前普遍实行的绩效考核机制下,首要任务往往是增加存款、扩大信贷规模、获取利润,而识别、进而调查、分析一笔可疑交易需耗费较大的人力物力,还可能会撵走一个既有的大客户、失去大笔存款。因此,在反洗钱工作被纳入考核体系之前,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商业银行基层网点不愿对此投入更多的成本。

(二) 风险评估方面

风险评估是反洗钱内控的基础和前提,是全面、准确、及时的了解和把握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内控要素,国内商业银行在该方面还较为落后。

1.洗钱信息的识别评估方法落后,人才缺乏。国内商业银行在反洗钱方面的评估主要依靠定性、人为控制的直接管理方法,缺乏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客观、科学方法,导致洗钱信息识别、披露的专业化程度和效率较低,特别是对可批量处理的资金交易和零售业务,尚未实现以模型等定量分析为主的间接管理方法。尽管在引资、海外上市的过程中,国内商业银行己先后引进了国际大银行的诸多先进经营管理经验,但对于反洗钱工作的科学方法、可疑交易的识别等,国内银行均未作为引智的重点,外资银行对此亦讳莫如深,不愿过多透露。

2.反洗钱方面的风险评估主要局限在监管部门已开发出成熟工具的外汇零售业务方面,而对其他业务缺乏必要的分析,对衍生金融工具、中间业务等蓬勃兴起的新业务中已存在的洗钱问题缺乏研究和有效的监控。

(三) 内部控制活动方面

内控活动是反洗钱内部控制过程中最重要的部分,国内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活动总体效果不理想主要为以下两方面所致:

1.内控规章制度不健全。国内商业银行现行的反洗钱规章主要针对传统零售业务,而银行保险、银证转帐、个人理财等较新业务则普遍未纳入反洗钱管理的范围。此外,受人力不足、以往工作惯性等因素的影响,银行基层网点对于已有的规定亦缺乏严格执行,交叉复核、双人双责等一些基本制度往往难以得到真正落实,替岗、代岗现象时有发生。反洗钱方面的绩效考核制度仍是空白,上级行对下级行主要以完成存款、贷款、发卡任务等业务指标来进行考核评价。因此,现有的内控规章制度不利于达到反洗钱工作的期望成效。

从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7月发布的《反洗钱报告》中披露的部分案例分析,现有的一些制度己给犯罪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如我国《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9要求: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而我们在生活中的实践已证明,只要有身份证件,自己开户和代理他人开户是件很容易的事,“ 利用他人开账户” 的洗钱方法实际上很难在初期环节被查觉。

2.对反洗钱工作的内部组织结构不科学,人员素质不到位。根据“ 一规两法”中《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规定,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监控的账户,如果出现资金流量异常现象,则银行须逐级上报,一旦发现涉嫌犯罪的,须报告公安部门。

然而,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均尚未建立专职的反洗钱工作部门,现有的工作人员亦均为兼职。为提高效率,国内绝大多数商业银行目前均已实行综合柜员制,而对于综合柜员之间、会计和储蓄综合柜员之间、综合柜员与上级授权人员之间在反洗钱方面的分工、控制责任等要素往往未得到明确,导致经常出现责任推诿的情况。此外,银行内部反洗钱工作的培训考试大多又流于形式。

(四) 信息交流方面

国内商业银行在反洗钱信息的真实性和传递效率上问题较为突出。

1.信息失真问题。受金融服务产品自身不成熟、操作人员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国内商业银行的基层网点在日常零售、结算、信用卡等业务中错漏不断。此外,国内部分银行电子化发展较快,近年来频繁进行计算机系统升级,客户业务资料保存的延续性受到很大影响。此情况在客观上增加了银行后台管理部门区分正常、异常业务数据的难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从中筛选出的可疑交易信息。

2.反洗钱的IT系统建设滞后。良好的反洗钱IT系统具有收集、加工、识别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管理层、外部监管当局提供信息的功能,对于银行的反洗钱工作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而国内商业银行的IT应用还主要停留在操作层面的会计系统,为管理服务的系统建设相对落后,反沈钱方面的应用更仍是空白。即使是国内IT系统建设较先进的中国建设银行、招商银行,目前运行的系统内亦无相应的设计,因此无法为银行及时识别、报告洗钱信息提供快速、可靠的技术支撑。

(五) 内部监督与审查方面

1.反洗钱方面的内部审计机制尚未建立。国内商业银行目前的审计管理体制主要有两种,一是各级分行的内部审计直接向本级分行的行长负责,二是内部审计机构全部直属总行,后者在独立审计、监督的效果方面较好。但是,国内银行的内部审计机构当前均尚未将本行反洗钱工作的成效纳入审计、稽核范围,无法及时反映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更难以向管理层提出改进的要求和建议。

2.内部审计人员的反洗钱技术水平有待提高。如果说银行内部反洗钱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相对较容易,那么相关人员反洗钱技术的建立则非一朝一夕之功。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内部审计人员的稽核经验主要在基层网点经营的合规性、业务资料的真实性、资产质量的客观性方面,对反洗钱工作的实践基本没有接触。在无人力资源支撑的情况下,即使银行建立了反洗钱方面的审计制度,也难以很快达到预期的效果。

除上述五个方面外,外部监管部门所存在的问题亦对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机制的作用起到了一定的负面作用。以“ 一规两法” 要求的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属国内商业银行进行反洗钱的基本操作制度) 为例,目前国内银行对该制度的执行管理力度不足,在监管当局方面,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当前,明确商业银行反洗钱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 一规两法” 是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效力上低于《商业银行法》,后者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对客户负有保密义务,商业银行担心严格执行“ 一规两法” 后引起客户与银行的纠纷或诉讼。因“ 一规两法” 的立法层次较低,商业银行如对可疑交易信息不报告,最多承担行政责任,而不象欧美国家,如发现可疑交易而不报告,则将属犯罪行为。因此,外部监管法规层面的“ 先天” 不足,导致了大额与可疑信息报告制度难以落实。

其次,此项制度的执行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 一规两法” 以列举方式明确的大额与可疑支付交易形式” 普遍存在着定义过于宽泛的问题,人民币可疑支付交易的定义尤为模糊。且除此以外,进一步量化和细化的鉴别标准在国内仍是空白,导致商业银行缺乏可供对照的工作标准。

目前,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国内商业银行的总行已先后出台了本行自身的鉴别、上报制度体系,但其之间的差异较大,导致各行向监管部门上报资料之间存在显著的不同。

根据美国现行的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制度要求,此类报告应当包括:对本级行的反洗钱机构的报告,对上级行的反洗钱机构的报告、对监管当局的报告和对司法机关的报告,向哪一级机构报告应取决于可疑行为的性质和发现可疑行为的金融机构的地位。处理此类报告的程序应当包括:对报告分析的程序、对报告处理的程序。程序涉及的内容包括:接收报告的人员、处理报告的时间限制、处理情况的书面记录或报告、处理的标准和原则等。

第三,受人民银行、银监会人力物力不足问题的制约,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对商业银行涉及反洗钱犯罪问题的查处率相当低,零星、过低的查处率使得银行缺乏做好此方面工作的压力和动力。

三、国内外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1.中国银行 受长期海外经营、接受国际监管较严格的影响,拥有众多海外机构的中国银行是国内最早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商业银行。

该行1998年制定了《中国银行海外机构反洗钱基本原则》,要求海外分支机构须与所在地监管当局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反洗钱工作。2001年6月该行成立了直属于行长领导的反洗钱工作委员会,并下设负责日常工作的专业部门。该部门统一负责中国银行整体反洗钱工作,通过规范业务流程,健全反洗钱内部监管。2001年起该行在国内正式将反洗钱工作纳入了对分行绩效考核的范围。

尽管该行在反洗钱方面已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与欧美监管当局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2003年,该行纽约分行因卷入洗钱案件遭到了美国监管当局的巨额处罚。在吸取经验的基础上,该行着手制定了《中国银行反洗钱手册》,在境内、境外全面实行,从了解客户及其业务、可疑交易的识别和处理、内部交易记录和业务凭证的保存以及内控机制的加强和完善四个方面分别明确了工作要求,对人民币和外汇业务、公司和个人业务、境内和海外机构等角度对该行反洗钱工作的组织架构、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主要制度等做出详细规定。该行已形成了较为有效的反洗钱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员工观看录像、接受模拟训练,对哪些是黑钱、怎么识别、如何防范等加以重点讲解和介绍。

2.花旗银行

作为花旗集团的一员,花旗银行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工作主要遵循花旗集团的统一标准实施。该行在内部实施的反洗钱手册中明确,反洗钱信息的交流是银行内部的常规工作项目之一,通过内部对客户信息的共享,减少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部门之间重新获取客户信息的成本,同时也使内部判断某项交易是否属可疑交易更为准确。

该行成熟的客户洗钱信息识别政策( KnowYour Clxent,l (1『C)是其提高反洗钱工作成效的重要保证。此项政策明确要求银行所有人员避免与身份不能确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交易。该行的KYC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获得客户的基本背景信息、客户的额外信息、特殊账户的信息、对代理人身份的识别、对已具备的客户信息的运用及建立其他与客户身份识别有关的政策及程序。如客户拒绝提供花旗银行所要求的信息或客户提供的信息之间存在矛盾,且此矛盾经过调查仍未得到合理解释,则所涉及的客户将被定义为“ 身份不能确定的自然人或法人” 。花旗银行内部将此类信息实施共享,建立已有客户信息的公共文件,确保所有基层网点在业务中运用的KYC政策、程序保持一致。

上述内部控制措施是花旗银行在长期经营中,结合美国管理当局的监管要求和本行客户数量多、业务分散的特点而总结制定的,已成为日常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3.荷兰银行

作为一家欧洲老牌商业银行,荷兰银行在全球各地的经营已有相当长的历史,一直以轻松、高效的工作氛围而著称。911事件之后,美国财政部要求那些开展涉外美元业务的银行必须加大对潜在犯罪活动的审查,避免美国的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受到侵害。然而,包括荷兰银行在内的许多外国银行未充分重视这一类规定的要求。

据美联储的调查,荷兰银行在纽约、迪拜的分支机构由于疏忽,导致2004年中有约10亿美元的资购货金从伊朗和利比亚( 均为美国政府禁止贸易往来的所谓黑名单国家) 汇往美国,此外在2002至2003年中办理了约32亿美元从东欧汇往美国境内公司( 均为美国警方早已明确的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企业) 的汇款。由于内部控制失控,导致存在没有对嫌疑交易实行有效监督、未及时报告可疑交易、未对客户的真实背景进行应有的调查、夸大自己的内控质量等问题,因此荷兰银行的高层对上述严重的洗钱问题一直未予察觉。为此,美国监管当局于2005年12月初对荷兰银行实施了8000万美元的巨额处罚,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一单银行罚款案。

目前,荷兰银行已经开始实行相应的整改措施。2006年3月,荷兰银行董事局主席对荷兰银行在全球的逾10万雇员发出了“ 反洗钱方面的监管薄弱已对荷兰银行的未来造成严重威胁” 的警告。与此同时,荷兰银行己采取了多方面强有力的补救措施,计划从2006年起每年支出约2.5亿美元,专门用于加强员工反洗钱教育和提高技术水平。

第二节反洗钱内部控制法治现状

一、在反洗钱立法和制度建设上,已初步建立起反洗钱法律和制度体系。我国先后签署并批准了联合国《禁毒公约》、《反腐败公约》等一系列与反洗钱相关的国际公约,在《刑法》中明确规定了独立的“洗钱罪”,颁布了《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简称“一规定两办法”)等金融机构反洗钱行政法规规章,建立了存款帐户实名制度、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金融运行中反洗钱的主要制度,初步建立起反洗钱法律和制度体系。但在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上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1)缺乏专门的反洗钱基本法,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结构性缺陷、功能局限、法律冲突等;(2)《刑法》第191条关于洗钱罪的规定有缺陷,如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过窄、法定刑罚相对较轻等。

二、在反洗钱机构和工作机制建设上,已初步形成了由中央银行牵头负责,以金融机构为依托、各金融监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承担着国家的反洗钱工作任务,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指导和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支反洗钱资金监测”的法定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反洗钱局和中国的金融情报中心(FIU)——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CAM—LMAC),成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部门反洗钱领导小组和以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单位的23个部门联合行动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国内各商业银行全部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办事机构。

三、在反洗钱监管领域,组织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反洗钱工作专项检查以及打击“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等活动。加强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金融业务反洗钱监管,加大了对洗钱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成功破获了一批洗钱及相关案件。但在监管领域仍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1)反洗钱专业人员缺乏,技术手段滞后。(2)对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存在处罚数额偏低或处罚难以落到实处等情况,不足以促使违法的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高度重视。

四、在国际合作领域,积极开展与国际反洗钱组织和周边国家或地区的合作。2004年10月,中国以创始成员国身份加入反洗钱地区性组织——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成为其重要成员;与俄罗斯、香港、澳门等周边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反洗钱工作双边合作机制。2005年1月,国际社会最重要的反洗钱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邀请中国成为FATF观察员。2005年2月,中国政府派代表团以观察员身份首次参加在巴黎召开的FATF全会。但我国要想成为FATF的正式成员还有一段路要走。另外,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双边合作刚刚开展,在许多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四章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机制建设分析

第一节反洗钱内控机制建设内容

从内部控制理论的五方面内容出发,针对国内商业银行当前在反洗钱内控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做好以下改进工作:

(一) 改善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影响着商业银行内部与反洗钱有关的所有成员( 从高级管理层、分行管理层到基层网点经办人员) 实施控制的自觉性,控制环境的改善将直接提高到银行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效果。

1.全面提高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国内商业银行的管理层应当明确了解到,反洗钱的内控是一种业务运作过程中环环相扣、监督制约的动态机制,而不仅仅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必须深入到各业务环节,针对当前各类新业务品种层出不穷,新产品跨结算、储蓄、证券、保险等多领域的特点日趋明显的现状,商业银行必须确立在业务开拓与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的同步性原则,在新业务的开展前即考虑建立配套的反洗钱措施。

2.在银行的企业文化中加入加强反洗钱、履行社会责任这一环。 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均相当注重企业文化的建设,力争树立以守法诚信、优质服务为核心的经营理念。在企业文化的建设过程中,银行管理层应注重对全员的社会责任教育,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枢纽,商业银行不仅要为经济发展服务、为扩大股东利益服务,而且应作为社会的一分子,有促进和谐社会的有序发展服务的社会责任,而做好反洗钱工作正是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设立反洗钱方面独立、良好的信息沟通系统。 良好的信息传递、沟通系统可以使银行管理层及时掌握基层反洗钱制度的执行状况,提高对突发情况的应对和处理能力。信息系统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反洗钱内控的效率和效果,此类信息系统应能提供质量较高的客户洗钱信息,所谓高质量,是指内容适当、及时、正确且可取得。

由于洗钱信息直接涉及客户信息,对于反洗钱工作体系以外的人员( 包括银行内部其他条线人员、除监管部门以外的其他方面) 均属保密信息,因此该项系统应独立于银行的其他信息系统。

4.在人力资源政策方面考虑到反洗钱工作的需要。

C050报告特别强调“ 人” 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银行的入力资源政策直接影响到每一个相关员工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业绩和表现,良好的人力资源政策( 包括选拔、培训、晋升、淘汰机制) ,对培养银行员工反洗钱工作的责任心、提高洗钱信息的识别能力、更好地贯彻和执行相关制度方面有很大的帮助。

5.将反洗钱内控执行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要求。

当前,国内商业银行基层网点的考核范围包括存款规模、贷款规模、私金业务完成量、不良贷款控制比例等业务指标,相关人员的日常工作重点、人力物力的分配均围绕上述指标进行。因此,只有将反洗钱内控执行情况纳入考核范围,才能促使基层银行网点投入必须的人力物力资源。

(二) 对反洗钱工作进行持续性的风险评估

当前国内洗钱活动的手法不断变化,出现了金额分散化、主体企业化、交易复杂化等趋势,对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应当对反洗钱活动进行持续性的风险评估。

1.结合先进管理经验,开展反洗钱方面的风险评估。

SWOT( Strength,W eakne,O pportuni ti es andThreats) 分析法是西方国家先进企业经常运用的一种风险分析方式,企业通过对内分析自身的优势与劣势、长处与短处,对外分析外界的机会和威胁,考虑其今后的生存机遇。

国内商业银行应借鉴此类分析方法,不仅在反洗钱内部规章办法的制定中要进行SWOT分析,且在日常的操作过程中也应持续跟踪改进。银行在进行风险评估时,一般须经历风险辨别、分析、管理、控制等过程,应引起特别注意的是,当内、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 如支付结算办法改革,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不依赖银行人员而由客户自行操作的新业务品种投入使用等) ,银行人员对新的环境缺乏控制经验,洗钱风险较易产生,因此银行必须加强环境改变时的控制和管理。

2.扩大反洗钱风险评估的范围。前文中,笔者已指出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反洗钱的风险评估主要局限于外汇零售业务方面。国内银行不应等待监管机构开发人民币结算、信用卡、银行保险等其他业务的反洗钱监测系统,而应主动将各类新业务纳入风险评估的范围。

(三) 提高内部控制活动的成效

1.改革法人治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反洗钱方面的权责分配。 反洗钱内控的目的在于实现商业银行反洗钱的整体目标,而银行内部的组织结构则在于提供规划、执行、控制和监督活动的框架。构建组织结构的重点在于界定关键区域的权、责以及建立适当的沟通管道。国内商业银行应当结合目前组织架构改革的契机,对于反洗钱工作确立清晰的职位层次顺序,在与此项工作有关的会计结算、法律合规、内部审计、资金交易、后台数据等部门之间建立有效的协调合作体系。

在重塑组织结构、为反洗钱工作的运作与控制提供合理的框架后,银行管理层应当认识到在框架中真正发挥作用的主要还是企业员工,因此,权责的合理分派是下一项重要任务。权责分派包括指派进行反洗钱活动的权力、责任以及建立沟通管道和设立授权方式等,此项规定关系到个人和团队在遭遇和解决洗钱问题时的主动性,直接涉及员工相关工作职权的上限、银行的某些政策和关键员工需要具备的知识及经验,以及银行应给予的资源支撑等。

2.健全现有的规章制度

尽管国内商业银行现有的反洗钱规章和办法均依据“ 一规两法” 制订,但其中仍存在较多的管理盲点。因此,银行应当认真审视现有的相关规章制度,通过听取具体经办执行人员意见等方式,努力消除盲点、健全和完善制度。

3.减少技术性错误和事故

技术性风险错误或事故是银行业务人员因业务量安排不合理,工作强度过大、对业务熟知程度不足等因素而导致的错误或事故,此类错误对后台反洗钱监控人员在信息识别、筛选等方面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也容易导致道德风险的产生。

国内商业银行应从基层网点的日常流程抓起,对储蓄单折跳号使用、流水账页短缺、柜员未按规定频度修改口令、部分手工登记簿记录不全等经常出现的技术性风险错误逐一加强控制,改变相关人员对此“ 见怪不怪”、认为是小问题的错误观念。

第二节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建设的问题

反洗钱内部控制建设的核心在于如何防范各种洗钱风险, 提高识别和防范洗钱犯罪的能力, 这是商业银行强化反洗钱职能管理的一种自律行为。但从目前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开展的情况看, 有关反洗钱内部控制的建设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反洗钱风险控制意识淡薄。由于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银行从业人员忙于日常具体业务多, 很少参加正规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放松或忽视了对反洗钱法规的学习,对反洗钱工作职责的认识模糊不清。有的银行为了多争取储户和存款, 不同程度地通过放宽开户条件、扩大业务、吸取款,忽视了钱的来源和性质。

二是反洗钱系统功能不全。金融系统虽建立了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系统, 但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能力差,商业银行的数据采集、加工, 实际上仍然停留在手工操作和经验判断上。没有建立大额支付交易报告实时监督上报系统, 而定期的大额交易报告极易导致“ 发现可疑交易己时过境迁, 资金已被转移, 无法及时堵截制止” 的情况。

三是放松对客户身份和大额可疑支付交易的甄别。由于受利益驱使和短期经营目标任务的考核压力, 有的银行对识别开户资料的真伪重视不够。在未能及时准确掌握特定客户在会计、结算、外汇等部门资金运作综合信息的情况下, 界定和判断可疑交易存在一定的困难, 商业银行放松对大额可疑支付交易的甄别现象时有发生, 使反洗钱工作流于形式。

四是反洗钱事后监督不到位。虽然商业银行成立了相应的事后监督检查部门, 但在监督工作中往往仅局限于内部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性上, 没有真正把反洗钱工作纳人其事后监督的范畴。比如事后监督只重视业务的录入, 忽视对客户身份的审查只重视凭证要素审核, 忽视对资金对转关系的甄别只重视账对表平和余额核对, 忽视账户性质与资金性质相关性分析等。

五是反洗钱规章制度没有真正得到落实。主要表现为有的银行没有结合本行实际, 根据国家的有关反洗钱法规分解、细化反洗钱实施细则, 如没有根据反洗钱的职责要求设置反洗钱内部管理制度, 建立反洗钱管理的实施细则, 使这一重要的内控制度缺乏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或虽制定了反洗钱管理的相关制度, 但制度比较粗糙, 反洗钱岗位与业务操作岗位混淆, 形同虚设, 岗位责任制无法真正落实到位。

六是银行系统内部反洗钱工作缺乏有机的统一与协调。反洗钱工作涉及银行现金、结算、存款、取款等各部门, 它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和配合。从目前来看, 一些银行虽然都相应地成立了领导机构, 制定了一些办法, 但还没有完全以反洗钱为核心形成一套系统的工作体系, 反洗钱的有关规定也没有完全渗透到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具体工作中去, 一些工作仍沿用以前的管理制度, 缺乏有效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导向, 加之反洗钱工作分散在不同的业务部门, 系统内控、上下联动的反洗钱机制尚未形成。

第三节当前亟待完善的内控制度

上述分析表明,国内商业银行在加强反洗钱的内部控制方面依然任重而道远,需要加强的方面较多。从国内银行的经验现状、管理能力实际来看,难以在短期内出现全面的提高。而当前洗钱犯罪则呈愈演愈烈的趋势,因此,国内银行体系应区分重点,从一些当前即可有效改善的方面入手,切实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一、掌握国内外现行的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基本要求。 由于反洗钱工作使银行面临着实现经济效益和承担社会责任、满足客户要求与履行义务之间的复杂关系,使得银行在进行反洗钱时有一定的困难。为解决这种困难,可行的办法有两种:一是按照国内现行法律的要求和银行普遍的反洗钱水平进行反洗钱工作。具体地讲,就是掌握我国刑法对洗钱罪的界定,对洗钱罪中涉及的行为高度重视、严加防范;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提高境内居民因私兑换标准的通知》、《信用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反洗钱工作。二是掌握国际上对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的要求和做法。

笔者认为第二种方法、即参考掌握国外同业经验在当前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目前具有反洗钱工作优势国外金融机构在积极参与我国金融市场经营的同时,不仅会进一步加强自身反洗钱的能力,也会不断地促进其反洗钱经验的推广。反洗钱机制相对落后的国内银行,应利用这样的有利机遇,按照国际上普遍的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要求改进自身制度,为适应全球重视反洗钱的趋势及增强自身竞争力和商誉的需要。

这些规定对于我国商业银行进行反洗钱工作有相当的参考价值,如制定内部反洗钱规章时应包括的内容、在日常反洗钱工作中应当遵循的要求及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其他由此衍生出的内容等。

二、加强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

强化员工培训对银行的反洗钱工作至关重要,比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只有在银行内部各部门及其员工的落实行动中才能实现其价值,特别是在一些由银行员工根据授权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1( 1『C) 的情形下,员工的能力因素格外重要。通过培训和管理,使银行基层网点的员工对洗钱行为有足够的警惕,并通过适当的报告制度加强KYC制度与反洗钱的其他环节的联系,如建立对客户信息变动的及时监控的程序以及银行员工对上级的报告程序、银行与金融监管机构间的报告程序间的连贯性和协调性等。

对于反洗钱培训,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培训内容应全面并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鉴于我行反洗钱工作的实际情况,应当加快建立反洗钱的程序手册,使员工更易于进行反洗钱操作,并使操作规范化、高效化。而对于程序的设定,一是应当由各业务部门对自身的业务程序有准确清楚的描述,并明确本业务程序中可能包含的洗钱隐患环节;二是由业务部门分别和反洗钱机构对本部门的程序内容进行研究分析,确定本部门的程序手册;三是由反洗钱机构汇总各部门的程序,再与所有的业务部门商讨,确定统一的反洗钱程序手册。在制定程序手册时,应当尽可能的与反洗钱水平较高的金融机构交流。

其次,培训机制应当健全。我行的培训机制应当针对不同员工的要求,制定层次不同的反洗钱培训计划,如对一线员工侧重于识别客户及交易、可疑交易的报告的培训;对所有员工进行的反洗钱基本内容、规章制度的定期或不定期培i J i I;对反洗钱关键岗位员工进行的更加深入、全面的反洗钱培训等。同时,设置不同层次的反洗钱培训机构和人员。不同层次的反洗钱培训机构是与各行级别相适应的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应当包括主要进行内部组织联络的人员、主要负责培训内容的人员和其他人员等。

三、加强银行内部反洗钱信息的交流。 信息在反洗钱工作中至关重要。花旗银行的反洗钱手册中曾提到银行内部的信息交流,主要是通过银行内部对客户信息的共享,减少不同分支机构、不同部门之间重新获取客户信息的成本,同时也使内部判断交易是否是可疑交易更加准确。可见,由于这类信息交流是银行信息网络所具有的功能,因此,建立这样的信息交流并非难事,但有些因素需要注意,如:一是要强调信息的性质和内容;二是根据实际,银行可以建立自己的反洗钱信息机构,该信息机构的形式可以是多层次的信息传输机构,也可以是单一的网络信息中心。应当强调的是,在信息交流过程中,必须充分注意对信息的保密工作,应当建立特定人员的有区别的信息获得和处理制度,以保证信息及时获取和信息的保密。

第五章商业银行反洗钱内控机制建设的建议与措施

第一节内部控制操作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了解客户的真实背景的工作

在FATF《反洗钱四十条建议》所提出的四项原则( 了解客户、监控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报告、保存记录) 中提出,对客户真实背景的了解( know your custom el c,KYc) 是做好反洗钱内部监控的基础环节。为确保银行不被用作犯罪资金的转移渠道,银行应采取适当的措施确定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特别应注意辨别所有帐户的所有权和使用保管箱设施者的身份。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转轨过程中,部分原国有、国有控股、集体企业在产权体制改革过程中,最终控制人变为部分个人,在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资料未变的情况下,其所代表的利益方则发生了根本改变,因此,当前商业银行在与此类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时,必须特别关注了解客户的真实背景情况。

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业务( 如开户、结算等) 之前,必须对其身份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弄清资金的真正来源,而不应限于传统的表面真实要求。如客户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证明资料,则银行应拒绝与其进行交易。

对于国内商业银行来说,KYC的实践难度相对较小,因此可作为内控的切入点,其主要包括法律、实务两方面的加强工作:

1.制度方面工作。 根据各国的实践,商业银行在建立KYC制度时应考虑的问题主要有:对客户采取身份识别的条件,如何进行识别( 以身份证为基础,还是以交易记录等为基础) ,识别的程序规定。虽然我国尚未制订统一的反洗钱法律,但现有的“ 一规两法” 已为KYC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银行内部一项完整的KYC制度应当包括: (1)KYC制度地位的定义,KYC应作为反洗钱的一个重要环节而存在,但不是反洗钱工作的全部;

(2)对不同客户不同身份的识别方法;

(3)例外规定,例如明确不需进行客户身份识别的情形、或需要加大客户身份识别力度的情形,前者指可通过机构内部的客户身份信息共享而减少重复的识别过程,后者则应通过中介机构等手段加强身份识别;

(4)确立识别客户身份与反洗钱其他环节的关系,如明确KYC与交易报告、记录保存等环节之间的联系。

另外,在识别过程中还应充分考虑该客户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关系及信用评级、客户所在国是否是FATF确定的“ 黑名单” 国家或地区等因素。

2.实务方面工作

(1) 核实客户身份的要求

亚太地区金融行动小组( 亚太地区国家监管当局联合组成的政府问国际性反洗钱组织) 制订的《金融系统反洗钱指导准则》对本地居民客户和跨国客户两大类客户提出了核实身份标准的建议。

对于国内银行而言,本地居民客户包括:个人客户、非面对面开户账户、本地公司客户等:跨国客户包括:跨国公司客户、外国信托/受托人/受益人账户等。KYC记录必须达到:能够表明身份证明的性质、能够组成一份证据或提供如何获得证据、重新获得身份证明的细节信息。《准则》要求银行在识别客户身份时应为日后形成证据做好准备,因为KYc不仅是银行降低其洗钱风险的基础,也是银行履行法律对其要求的举证责任的基础。

(2) 合适的KYC工作宣传的要求。 虽然KYC对金融机构并非新概念,但如何开展本行的KYC工作则成为银行注意的问题,而且不同程度的KYC制度对金融机构及其客户在业务及认识上也造成了困惑:银行担心过度的KYC制度的实施会使客户选择其他要求提供较少客户信息的银行的服务,而客户对KYC的认识不足会影响其对银行业务操作的认识。因此,只有加大对客户的相关宣传,如强化对实名制的意义的持久宣传,对洗钱对银行、国家、社会的损害的宣传,对客户身份识别在国外的普遍实行等的宣传等,使客户能够对KYC要求的义务积极履行;通过银行业同业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在相关法律细则明确规定出台前确立银行业的KYC标准,消除银行顾虑,继而为银行降低洗钱风险发挥积极作用。 (3) 不断更新客户识别方法的要求

加强KYC研究,探索新业务中的客户识别方法。由于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对客户身份的识别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在“ 自动贸易方式” 和“ 自动支付” 方式下,由于快速化、匿名化和无监管交易基础造成的对身份识别、交易报告等带来的挑战,银行只有从技术和对新业务的研究及同业交流中积极寻求有效的身份识别机制,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如对当前国内出现较多的空壳公司通过虚假注册、虚假增资等方式洗钱的现象,就需要银行的信贷部门发挥企业跟踪分析能力,方能及时发现和遏制。

由此可见,我国的反洗钱立法模式选择需要在总结自身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较为先进的立法模式,并逐步制定有效且适应国际趋势的反洗钱法律。

二、根据联交所c2准则要求完善内部控制管理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体系改革的整体战略规划,财务重组、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赴海外上市三步曲成为各行共同的发展路径。在美国、英国、香港、新加坡等可选择的各海外上市地中,香港因其在监管要求、资金活跃程度等方面的优势而成为各国内商业银行首选的上市地。

05年6月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国内第一家成功实现香港上市的商业银行,此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成功在香港上市。06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也已进一步加快了股份制改革、引资的步伐,有望在年内赴香港上市。为进一步增强资本金实力、增加经营和财务透明度,招商银行、民生银行等已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的商业银行也正计划通过增发在香港上市。

对于这些已经、或即将在港上市的商业银行而言,如何执行好联交所一系列严格、复杂的监管要求,真正达到国际市场的要求,是一个现实而严峻的挑战。与美、英等国的监管机构相同,香港联交所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方面的要求相当严格,反洗钱内控的完善程度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联交所于2004年11月发布了《公司治理实施细则》和《公司治理报告》规范,相关文件已被相应归入主板上市规则。《准则》从2005年1月起生效,对上市公司提出了建议的最佳实施方法。其中的c2条款是在借鉴了美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香港上市公司提出的新的要求。

1.C2条款对上市银行内控方面的要求及对反洗钱工作的意义

该条款要求各上市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确保银行保持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具体规定有以下几方面:

( 1) 上市银行的董事必须每年至少对上市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系统运作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审核应涵盖财务、运营、合规性控制和风险管理职能。( 2) 鼓励上市银行采用被建议的行业最佳实施方案,并要求董事重点关注银行应对内、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的能力。( 3) 上市银行必须在公开披露信息中专门阐述如何保持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重点内容包括银行用于发现、评估和解决重大风险的流程等。( 4) 上市银行必须确保披露的信息是正确的,不会造成误导和歧义。( 5) 上市银行在年度报告中必须声明公司的董事已经对银行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了审核,而且要对审核时间、深度等做出细致的解释。

上述五个方面的要求主要是针对在港上市银行的内部控制整体要求而言的。由于反洗钱工作目前仍是国内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中较为突出的薄弱环节,因此C2条款对于已经或准备在港上市的商业银行做好反洗钱工作有着直接而重要的意义。

根据该条款的要求,上市银行的高层对于银行内部反洗钱制度的可靠运行、对洗钱活动的识别和遏制负有直接的责任,并必须在日常经营中做好对现行体制有效性的监督、评价和改进,且需要在公开披露的资料中对该部分进行专门阐述。就国内商业银行当前的现状而言,确须作出相当大的改进,方能达到C2条款的相关要求,否则将会直接影响此类银行的上市进程。

2.在港上市的国内商业银行为符合c2条款而需在反洗钱工作方面进行的改进建议

国内商业银行必须正视目前存在的问题,积极应对,提高内控水平,方能达到C2条款的要求,真正达到海外上市后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目的。其中,在反洗钱等方面必须进行如下改进:

在“ 一规两法” 基础上,结合《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的要求,从实物牵制( 加强各类票、证、押管理)、机构牵制( 内部设立专职反洗钱机构)、簿记牵制( 对日常流水进行监督)、系统程序牵制( 开发有效的IT识别、控制、上报系统)、人员牵制( 配置掌握反洗钱技术的合格员工) 五个方面,进行改进,并将改进的过程如实记录、存档和对外披露。值得注意的是,增强改进过程的透明度,将该过程进行记录和披露是c2条款对国内商业银行提出的新要求,只有“ 内外兼修” ,方能取得境外监管机构和投资者的信任。

第二节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的措施

商业银行要按照“ 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 的原则, 进一步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网络和工作制度, 将该项工作延伸到每个基层网点, 落实到每个责任人。在实际工作中, 要认真执行《反洗钱法》和反洗钱工作的四项主要制度, 即了解客户制度、大额交易报告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保存记录制度。为此, 商业银行应重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自律管理能力

商业银行除领导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外, 各业务部门也要真正把反洗钱的职能摆上重要日程, 认真学习和执行《反洗钱法》及相关的反洗钱法规。一是要认真落实自律管理制度, 真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一级抓一级, 层层抓落实;二是要建立自律管理考核制度, 把业务部门反洗钱的自律管理情况与自身业务经营一起进行考核, 对自律管理、监管不力的给予必要的处罚;三是要加强反洗钱业务的事后监督, 重点是从事后监督的内部进行审核, 逐步向由内部审核和实行自动网络与外部对账相结合, 真正实现业务核算、手工与电脑的自动监督。

2.完善内部控制体系, 强化制约措施

有效的内控制度是银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反洗钱运行机制的基础。因此, 提升商业银行反洗钱管理水平, 应从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人手。要根据“ 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 设立反洗钱内部机构, 健全内部制度, 使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相互制约。在实际工作中, 对临柜一线、事后监督、内部审计部门都要有制约措施, 避免管理失控, 制度悬空的状况。对现有制度中的疏漏, 以及不适应、不合理情况要及时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使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符合实际要求。

3.认真落实反洗钱的各项制度, 建立内部控制的评估机制。

建立和完善反洗钱内控制度, 关键是要抓好落实, 在制度执行上要做到奖罚分明。建立内控制度的评估制度, 对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定期进行评估, 及时发现反洗钱的控制风险, 确保内控制度的连续有效。同时, 要配齐配足反洗钱的专职人员, 落实反洗钱的工作责任, 保证有足够的力量、足够的时间搞好反洗钱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分析工作, 真正实现反洗钱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的有效机制。

4.加大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力度, 提高反洗钱控制的效率

应组织科技力量尽快研发一套实用、便捷的大额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 尽快实现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现代化支付系统资源的整合, 提高对信息分析、甄别的能力和效率。同时, 应进一步明确细化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报告标准, 使得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在开展不同类别业务时都能得到应有的指导。

5.构筑区域性反洗钱网络, 提高反洗钱工作的协作水平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区域性反洗钱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努力构筑区域反洗钱活动网络, 搭建反洗钱活动的工作平台, 实现银行与公安、工商、税务、海关等执法部门的联网, 相关信息共享, 特别是与公安部门的关于自然人情况信息共享, 使商业银行能够准确判断大额和可疑交易的自然人和法人代表身份是否真实。同时, 商业银行的境内机构之间、境外与境内机构之间以及境外机构之间在反洗钱方面均负有互相协助的义务, 在办理业务时应同时尊重和遵守业务所涉及到的他国或地区间的反洗钱法律和监管当局的要求。

致谢

四年的读书生活在这个季节即将划上一个句号,而于我的人生却只是一个逗号,我将面对又一次征程的开始。四年的求学生涯在师长、亲友的大力支持下,走得辛苦却也收获满囊,在论文即将付梓之际,思绪万千,心情久久不能平静。 伟人、名人为我所崇拜,可是我更急切地要把我的敬意和赞美献给一位平凡的人,我的导师。我不是您最出色的学生,而您却是我最尊敬的老师。您治学严谨,学识渊博,思想深邃,视野雄阔,为我营造了一种良好的精神氛围。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置身其间,耳濡目染,潜移默化,使我不仅接受了全新的思想观念,树立了宏伟的学术目标,领会了基本的思考方式,从论文题目的选定到论文写作的指导,经由您悉心的点拨,再经思考后的领悟,常常让我有“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感谢我的爸爸妈妈,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谢意!

同时也感谢学院为我提供良好的做毕业设计的环境。 最后再一次感谢所有在毕业设计中曾经帮助过我的良师益友和同学,以及在设计中被我引用或参考的论著的作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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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周彬胡铃赵沂:“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环境分析” ,《新金融》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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