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投入制度

2020-03-02 04:43: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投入保障制度

山西柳林凌志柳家庄煤业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章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

搞好本矿的安全费用管理工作,保障本矿的安全费用切实的为员工落实,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本矿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国家规定,每年提取公司销售额的2%作为公司的安全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本矿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及为满足和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而进行的整改。

二、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劳资科应将安全费用纳入本矿财务计划,保证专款专用,并督促其合理使用。

三、安全费用应当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项: 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

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劳动防护用品配备; 5.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6.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7.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8.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9.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四、企业安全员应建立安全费用台帐,记录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安全工作结束,多余的安全生产费用纳入财务,由材料会计管理。

五、矿长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年度报告。

六、劳资科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帐,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本矿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本矿安全经费投入台帐,编制年度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八、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企业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九、各部门主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十、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矿上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由矿委会讨论决定。

十一、本制度由安监站负责解释。

第二章

安全费用投入保障制度

第一条 我矿建立提取安全费用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确保稳定的安全投入资金渠道,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煤矿安全费用按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提取标准视矿井安全评估等级按一(A级)、二(B级)、三(C级)、四(D级)四档(级)分别为吨煤6元、8元、10元、12元,其中各矿上交集团公司安全费用1.5元/吨。

第三条

安全费用由煤矿企业自提自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1、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并须在开户银行开设安全费用专存帐户,于每月终了两日内将上月安全费用及时、足额汇入安全费用专户,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必须使用专用帐本;

2、当年未使用完的金额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3、当年安全费用不够时,可提前预支下一年度安全费用。

第四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

1、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3、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4、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5、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6、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7、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8、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9、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10、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支出;

11、安全质量标准化及改善矿井安全生产环境的费用支出;

12、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宣传费用支出;

13、推广应用先进安全技措和管理方法的支出;

14、对矿井安全生产有重大贡献人员的安全奖励;

15、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

煤矿企业主要领导对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负责。集团公司总经理、矿长对安全费用管理负总责,生产副总经理(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局长(安全副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技措工程各自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矿技术矿长分别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安全技措计划,根据矿井安全生产需要及安全费用情况,确定安全技措项目、资金、完成时间和责任人;安全技措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矿技术科负责集团公司、矿安全技措工程的计划、预算审核及工程验收与结算审查工作;财务处(科)负责工程结算审批;通风、机电、安全等业务部门对本专业范围内的安全技措工程进行管理,负责工程方案,设计审查,督促检查与工程验收。各相关部门必须配有人员负责安全技措工程管理。

第八条

安全技措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计划保质保量组织兑现,不合要求的坚决不予验收,不予结算。

第九条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完成情况,必须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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