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知识问答

2020-03-03 07:38: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民政知识问答

社会救助方面

1、低保救助、低保边缘救助的范围?

答:持有相城区城乡户籍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均有资格享受低保救助: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居民;

(2)因残疾、年老体弱,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患有重病、死亡和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自身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口粮田无法耕种,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特困户;

(3)劳动能力充分发挥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居民。 个人申请低保边缘救助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申请对象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以下;

(2)申请对象本人患有八种大病,即癌症、尿毒症、白血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1-2级重残人员(特指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盲视力残疾四类残疾)。

2、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救助的程序? 答:由户主向户籍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人员收入及其他证明材料;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后,由村(社区)低保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居)务公开栏内向居民公示,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填写《相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报镇(街道、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镇(街道、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对象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对镇、街道、管委会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给予批准,要求镇、街道、管委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再次张榜公布7天,无异议的,由镇(街道、管委会)向其发放《苏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

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救助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 (4)家庭收入证明; (5)患八种大病的公惠医院诊断证明; (6)残疾人证复印件; (7)离异家庭提供离婚协议书(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子女扶养费证明(区民政部门或法院出具); (8)意外伤害证明、交通事故鉴定书、保险公司理赔书等; (9)符合提标救助的低保对象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0)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3、申请低保或低保边缘救助如何核定家庭人口?

答(1)申请对象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及公安部门制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核定,具体为申请人家庭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

(2)具有同一户籍,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不应纳入家庭人口计算。

(3)因残疾、重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4)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人员,不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

4、如何核算申请对象家庭收入?

答: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项目: (1)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离退休养老金、退养退职生活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农保养老金、城保养老金、征地保养金等。

(2)经营性收入。包括家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捕捞业所得收入,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和有偿服务所得收入等。

(3)财产性收入。包括出租或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转包承租土地经营权收入,集体财产分红收入,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彩票中奖奖金、储蓄性保险投资及其他股息和红利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接受资助、赠与和依法继承的财产,各类保险赔偿、意外伤害赔偿等。

(5)一次性收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的一次性补助费,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臵(补助)费,拆迁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扣除购买安臵房款)以及前面提到的一次性赔偿费等收入。

下列项目可以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 (2)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3)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奖励金、见义勇为奖金、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计划生育家庭所获政府奖励扶助资金。 (5)在校学生的各类助学金、奖学金。

(6)老年人按政策规定享受的高龄老人长寿补贴。

(7)因公(工)负伤职工的护理费,死亡职工的丧葬费。

(8)因病、因就学困难接受政府补助和社会捐赠中用于治病、学业支出的部分,以及因突发性灾难接受的临时性救(资)助款物。

(9)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个人领取的一次性补偿金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

(10)以自谋职业者名义,按最低缴费标准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需提供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以本人当月收入为限)。

(11)由单位按期统一扣缴的应由个人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12)因拆迁获得的一次性拆迁补偿款中,用于购买安臵房实际支出的部分(超标部分除外)。 (13)以赚取租金差价为目的,承租他人住房实际支付的租金费用(从出租原有住房的租金收入中扣除)。 (14)政府给予的廉租房补贴。

(15)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社区组织公益性劳动所得的奖励。

(16)其他按照规定不应计入家庭收入或允许从家庭收入中抵扣的费用。

5、哪些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答:(1)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超出低保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村(社区)和管理机关进行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隐形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 (4)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5)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家庭及个人。

(6)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7)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经教育不思悔改的人员。 (8)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矫正人员除外)。

(9)无正当理由,在申请享受低保待遇之前,已在本区以外地区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 (10)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11)其他按照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形。

2 对申请低保边缘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核定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视为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超出低保标准: (1)拥有、使用各种四轮机动车辆(残疾人代步车辆除外)、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的家庭。

(2)家庭成员持有并使用高档移动电话,或安装宽带网线,或购臵、佩戴贵重首饰,或经常享用高档烟酒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休闲活动的家庭。

(3)年内家中购买单件价值超过低保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非生活必需品的家庭。 (4)饲养高档宠物的家庭。

(5)无特殊情况,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或以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

(6)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低保待遇期间高标准装修房屋的家庭。 (7)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买卖及其他投资行为和有高值收藏的家庭。 (8)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家庭。 (9)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家庭。

(10)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超出低保标准的情形。

6、对不同的低保对象如何实施分类救助? 答:(1)尚有一定收入,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助。

(2)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的保障对象,其保障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40%全额享受。

(3)持有区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重残对象本人,其保障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20%全额享受;

(4)持有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抗排异药物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八种大病的低保对象本人,其保障标准按现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5)持有残疾证的保障对象本人、单身人员、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其保障标准在现有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6)保障对象曾被评为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其本人保障标准在现有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7)保障对象为少数民族的,其本人保障标准在现有低保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

7、家庭收入核算例题分析?

例1:张某,家庭人数3人,丈夫工作,收入75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300元。其爱人在2月份通过就业市场找到了一份工作,工资1000元,她主动向社区出具了工资单。请问,如果你是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如何处臵?

参考答案:

一是重新核算其家庭收入;二是告知其核算结果:其家庭人均收入583.3元,大于1.5倍低保标准。告知她其家庭可以享受“救助渐退”政策,再享受3个月的原低保待遇,于6月份退出低保。

例2:王某,家庭人口3人,王某工资800元,妻子因突患尿毒症长期休息在家,单位除继续帮助她缴纳社会保险外,不发分文。女儿正在大学读书。该家庭于一年前申请了低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今年1月份,其妻开始享受850元养老金。请问当地低保工作人员该如何处臵。

参考答案:

一是重新核算该家庭收入:800+850=1650元 人均收入:1650/3=550元

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50元>380元 ),应该退出低保。 二是重新评估其家庭可以享受的救助政策

王某妻子患尿毒症,家庭人均收入550元,在2倍低保标准内。建议该家庭申请低保边缘。

按照低保边缘政策,其妻符合申请低保边缘条件,但因其有退休金850元,不享受生活救助。为其办理低保边缘证,并告知其办理医疗救助手续。

(不能享受救助渐退政策,因为不属于就业后收入高于标准退出低保)

3 例3:农村困难对象张老伯62岁,所有承包田均被政府征用,夫妻俩每月各领取220元征地补偿金。妻子林某是盲视力残疾2级,他们的女儿每月打临工,有收入400元。请问该家庭应该享受什么救助?请写出计算过程并简述理由。

参考答案:

家月总收入=220*2+400=840元÷3﹦280元 低于相城区低保标准,可以列为低保家庭:

一是首先判断是否有全额救助对象,计算全额救助金

妻子林某为2级盲视力残疾,根据政策应该按照低保标准的120%全额享受 即380*120%=456元

二是计算其它家庭成员应享受的救助金

家庭收入840被剩下的2人分,840/2=420元,高于低保标准,不享受生活补助。 三是计算该家庭应享受的总救助金

该家庭每月实际享受低保金 456+0=456元。

8、低保评议小组成员通常由哪些人员组成?评议代表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评议小组成员应由村(社区)两委成员、驻村(社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担任,由村(居)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村(社区)两委成员人数不超其他各类人员(即村居民代表)的总和。村(社区)党组织应从中明确1名两委主要领导担任评议小组组长,1名两委成员担任副组长兼民政协管员。

评议小组成员必须热心于社会救助工作,了解掌握社会救助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责任感和正义感,能够依照政策正确行使表决权。

9、评议小组的职责有哪些?

答:村(社区)成立低保评议小组,负责评议本辖区内低保、低保边缘对象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困难程度以及申请“五保”救助、重残救助、临时救助等对象的资格条件,低保评议小组在村(社区)两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民政部门指导。

10、低保评议的程序有哪些? 答:(1)条件允许时,申请人应到场陈述申请理由、家庭收入情况,接受评议代表即席提问,陈述完毕后主持人让其离开会场。

(2)民政协管员介绍申请人家庭收入的主要项目、核算结果、家庭人口、劳动力状况、家庭住房和财产数质量、家庭成员遵纪守法等基本情况,说明调查核算的时间、基本过程、计算依据、计算方法等情况。

(3)民政协管员将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证明、家庭成员病情证明、残疾证明、意外伤害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分户子女家庭情况证明等材料提供给与会代表传阅,有条件时应提供申请人家庭住房、财产的照片及视频资料。

(4)与会代表就申请人家庭情况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口头评议,然后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当场唱票、计票,宣布评议结果,得票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

11、低保评议有哪些要求? 答:(1)低保评议必须在入户调查、收入核算的基础上进行,一般在受理申请对象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通常情况下一户一评,受理即评,但为提高工作效率,条件允许时应尽量将多个申请对象一同集中评议。因集中评议需要延长申请材料上报时间的,应提前征得申请对象同意。

(3)低保评议会议由评议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主持,到会评议代表人数必须超过评议小组总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评议表决。

(4)评议代表到会后必须在《苏州市相城区低保评议情况登记表》上亲笔签名,填写自己的职务或身份、手机号码、宅(办)固定电话号码,以便上级民政部门审核、审批时查询监督。

(5)评议表决必须采取票决制,使用统一制式的表决票,一人一票,由评议代表亲笔填写,填票时不得相互串通、影响。

(6)评议表决设监票人1人,计票人1人,由监票人负责发票、收票,监督计票过程,当场宣布表决结

4 果。监票人、计票人由评议代表推选产生。

12、如何处理低保评议结果? 答:(1)评议结束后,民政协管员应收回申请人的各类证明材料,将表决票整理归档,填写《苏州市相城区低保评议情况登记表》,整理完善评议会议记录。

(2)将评议通过的申请人家庭情况(户主姓名、人口数量、人均收入水平)和评议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申请人居住地(村民小组、居住小区)、人流量较多处等至少3处公示7天,未接到不同意见,再将所有申请审批材料上报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民政部门。

(3)将评议表决未通过的申请人材料退回本人,告知评议结果。申请人不接受评议结果,重新提出申请的,民政协管员应再次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收入核算、评议表决,连续两次评议未通过的,申请人家庭如果没有发生重大变故,一年内不再受理。

13、低保评议应接受哪几个方面监督? 答:(1)群众监督。村(社区)组织评议前民政协管员应通过张贴告示、电话等形式邀请、鼓励、允许不是评议代表的村(居)民代表旁听评议过程,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与投票表决,不得干扰评议进程,事后可以向村(社区)主要领导、上级民政部门反映情况。

(2)上级监督。村(社区)组织评议前应邀请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到场指导,上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尽量参加。3名以上申请对象集中评议时,上级民政部门则必须安排1名工作人员到场旁听指导。

(3)电话查询监督。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局审批时,应采取电话查询方式随机向3名以上评议代表和旁听群众了解评议的时间、地点和基本过程,3名查询对象反映的情况不一致时,视为未组织评议或评议不规范,不予审核、审批通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村(社区)评议小组组长负责。

14、低保 “救助渐退”是如何规定的?

答:低保家庭人员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保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的,按原救助标准照顾其家庭6个月,第7个月退出低保;就业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上的,按原救助标准照顾其家庭3个月,第4个月退出低保。凡低保家庭中在就业年龄段且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提供的就业培训和就业机会,将取消其本人及其家庭的低保资格。

15、临时生活救助对象主要为哪些?

答:具有本区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及其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范围的生活困难群体; (2)因重病、大病或遭遇突发灾害等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

(4)在劳动年龄段就业暂有困难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特殊人员; (5)各镇(街道、开发区、度假区)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16、哪些情形不得享受临时救助? 答:(1)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处于服刑和劳教期间的;

(4)有劳动能力却游手好闲或多次拒绝就业中心介绍工作的; (5)非突发性重病患者但经常享受非生活必需品的;

(6)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7)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和威胁工作人员的; (8)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17、如何申请临时生活救助?

答: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当事人)或家庭其他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填写《苏州市相城区困难人员临时生活救助审批表》,申请人应出具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收入证明、遭遇突发性灾难相关证明(说明)材料等。重病患者申请救助时需出示镇级(含镇)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诊断证明及自付费用的医院收费单据;属车祸的应提交事故发生地

5 的县级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事故证明;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村(居)委会在同意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须将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病历等不便收缴的资料复印留存。

18、临时生活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对突发性的危重病患者的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其他困难多次申请时,应该视情逐次调低每次救助金额。大重病患者已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或保险机构理赔的,其临时救助金额不得高于自付医疗费部分。原则上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3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救助累计最高限额5000元。

19、重残救助的范围?

答:申请重残生活救助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具有相城区户籍,持有区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

(2)无固定收入和固定收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且未纳入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救助的重度残疾人,可以得到生活、医疗等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残人员不能享受救助: (1)重残人员本人固定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 (2)正在服刑期间的;

(3)参与政府明令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4)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5)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20、如何申请重残救助? 答:(1)凡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须由本人或监护人、亲属,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苏州市相城区重残人员生活救助审批表》。

(2)接到《救助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后,村(居)委会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组织村(居)民代表讨论评议,确定证件和材料真实、有效,并认定重残对象本人收入情况。对符合生活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在《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居)委会公章上报镇(街道、区)民政部门。

(3)镇(街道、区)民政部门收到村(居)委会上报的《救助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加盖政府印章并报区民政局审批。

22、我区对重残人员实施生活救助的政策有哪些?享受的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重残人员根据不同条件分别可以享受低保、低保边缘、重残生活救助政策以及临时救助等政策。救助标准分别是:

(1)低保家庭中的重残人员,按低保标准120%全额享受救助;

(2) 享受低保边缘的重残人员,本人无收入的按低保标准100%全额享受救助,本人有收入的按低保标准差额享受救助;

(3)低保及低保边缘救助以外的重残人员,本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按低保边缘标准享受生活及医疗等救助;

(4)固定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重残人员,如果出现临时困难,可以享受临时救助;

(5)所有重残人员在享受相应政策中,如果因为天灾人祸等原因造成生活临时困难,同样可以享受临时救助。

23、哪些对象可以享受五保(三无)供养待遇?

答:老年、残疾或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享受五保供养待遇。凭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五保供养证》,可得到吃、穿、住、医、葬(孤儿保教)五个方面的政府供养。

24、如何申请五保(三无)供养? 答:(1)由居民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居)民小组或者其他村(居)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居)范围

6 内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填写《苏州市相城区五保“三无”审批表》,并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供养协议书一并报送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审核。

(2)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三无)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25、哪些困难对象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答:社会医疗救助对象是指按照规定在本区参加了相应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经区民政、残联、卫生等部门审定的困难人群。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对象:

(1)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相城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的人员;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相城区低保边缘困难人群生活救助金领取证》的人员; (3)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苏州市相城区农村五保户供养证》的人员(含三无对象);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2007年已经办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5)持有区总工会核发的《苏州市相城区特困职工救助证》的人员; (6)持有区民政部门核发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的人员; (7)持有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为1-2级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盲视力残疾的重度残疾人员中享受政府生活救助的人员;

(8)持有区民政部门核发的《重点优抚对象优待证》的人员; (9)参保人员中个人自负费用负担过重的大病和重病患者。

26、申请医疗救助应办理哪些手续?

答:申请医疗救助的困难对象必须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申请对象本人或家属凭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病历以及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特困证件等材料到区民政局社会救济科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区民政局社会救济科审核确认后,及时登记备案,将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通报给区社保中心(市民服务中心三楼),将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名单及基本情况通报给区合管办(卫生局)。经区民政局审核认定的困难对象到定点医疗救助机构就诊时,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27、困难对象可以享受到哪几方面的医疗救助?

答:医疗救助的形式视不同对象分为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等。

(1)下列人员可以享受保费补助。医疗救助对象中除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外,其他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五保(三无)供养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特困职工、重残人员、重点优抚对象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父母没有工作的残疾学生,按规定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时,个人免缴医疗保险费,其医疗保险费由区级财政全额补助。

(2)下列人员可享受实时救助。经审定的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区和市区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疗费;在本区和市区的医疗救助机构就医时,可同步享受医疗救助。其中门诊医疗费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其自负医疗费用在2000元范围内享受70%的医疗救助金补助;住院起付线费用全额补助、其余自负部分医疗费用享受80%的医疗救助。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费用超出封顶线以上的部分,由医疗救助金补助95%。门诊特定项目中尿毒症病人门诊透析(血透或腹透)治疗费用无封顶线,按95%比例救助。特别提醒:医疗救助对象发生非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或在非救助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急诊和经批准转外医疗的除外)。

(3)下列人员可享受年度救助。上年度(1-12月份)因个人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金额、负担过重的大病和重病患者,可享受年度医疗救助。年度救助标准,由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民政等部门,根据苏州市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和区医疗救助基金的实际承受能力于次年公布,每年2月份由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组织发放。

(4)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重点优抚对象灵活就业自己缴医保的补助相当于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7 部分;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金额超过30%的,超过部分由区民政局补助。

28、2010年度相城区医疗救助定点机构有哪几家?

答:根据《苏州市相城区城乡一体化社会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就医、服务优质的原则,本区医疗救助机构为:相城区人民医院、元和街道卫生院、黄桥街道卫生院、渭塘镇卫生院、黄埭镇卫生院(东桥除外)、太平街道卫生院、北桥街道卫生院、阳澄湖镇卫生院、度假区卫生院、望亭镇卫生院;苏州市区医疗救助机构为:苏大附属第一医院、苏大附属儿童医院、苏州市立医院(北区)、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苏州市广济医院。

29、医疗救助对象到非定点救助医院治疗时,如何结报医疗费用?

答:一般情况下,医疗救助对象应在规定的定点救助医院就诊。但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等原因不能诊治的疾病,可以转到苏州市级非定点救助医院治疗。具体结报程序如下:

(1)凡参加新农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到非定点救助医疗机构治疗的,均须由定点救助医院出具转院证明。

(2)在非定点医疗救助医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救助部分)先由本人垫付。 (3)结报垫付的医疗救助费用时,须携带转院证明、特困证件、医疗保险病历、出院小结办理结报手续(参加新农合的到各镇合管所办理,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到区社保中心办理)。

(4)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至苏州市区以外医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办理转外就医审批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救助部分)按区合管办或社保中心规定的转外就医医疗费用结付手续办理。

3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定病种包括哪些?其结付标准是多少?认定门诊特定病种的手续有哪些?

答:新农合规定的门诊特定病种主要包括恶性肿瘤(含白血病)化疗与放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结核病化疗、乙肝、类风湿、精神病、糖尿病、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白内障门诊手术、慢性支气管炎等。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的医疗费用,按大病医疗统筹的有关规定结付。2009年度结付标准:符合结付的医疗费用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下的,在本区各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按50%的比例结付,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25%的比例结付,在外地三级医院就诊的按20%结付;符合结付的医疗费用在4000以上部分,在本区各级医疗机构就诊的按80%的比例结付,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按30%的比例结付,在外地三级医院就诊的按25%结付。医疗救助对象门诊特定病种的自负医疗费用可参照住院标准(80%)享受救助。

认定门诊特定病种,必须经相城人民医院以上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填写《苏州市相城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审批表》,加盖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和区合管办审核盖章后,在合作医疗保险卡上作出标识。

3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包括哪些?其结付标准是多少?认定门诊特定项目的手续有哪些?

答: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特定项目包括: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疗化疗、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精神病、老年性白内障、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以及家庭病床等。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结付标准:

(一)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的药品及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含4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5%比例结付。

(二)重症精神病使用治疗精神病药品时所发生的费用,在20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三)老年性白内障在门诊进行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植入术的费用,在2400元以内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结付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认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应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由就诊医院专科主治以上医生填写《苏州市相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审批表》(一式四份),经该医院医保科审批盖章。患者本人或家属凭审批表、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卡、医疗保险病历到区社保中心审批确认。

32、学生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具体指哪几类学生?由哪个部门管理?

答:学生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在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就读的学生、儿童统称为中小学生。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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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就读高中段(含技校、中专)、大学段的贫困家庭学生年补助金是多少?

答:就读区外普通高中(含技校、中专)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不含择校生)按2000元/年标准进行补助,由区民政局负责发放,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支付。就读本区普通高中(含技校、中专)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学生按2000元/年标准进行政府助学金补助,由区教育局负负责发放,所需费用由区财政支付。就读全日制普通高校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大专年补助3000元,本科年补助5000元,由区慈善会负责发放就学救助金,所需经费由区慈善会支付。

34、享受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的农转非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1)户籍在本区的男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含55周岁)的60年代精简下放人员、80年代插青、知识分子家属及子女等政策性农转非人员,无固定经济收入或每人每月固定经济收入低于100元的;

(2)年补助标准为1200元。

35、如何申请政策性农转非人员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答: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个人向所在村(居)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城区部分政策性农转人员情况调查表》,提供原吴县公安局签发的《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件或复印件;报送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发区、度假区管委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会同人、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等部门联合审批,符合条件的发放生活困难定期补助费。

村民自治方面

1、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包括哪几个阶段?

答:(1)组织准备阶段;(2) 选民登记阶段;(3)候选人提名确定阶段;(4)投票选举阶段;(5)建章立制阶段。

2、判定村民委员会候选人是否当选的标准是什么?

答: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及另选的其他选民必须获得选民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3、在村民委员会选举过程中,选民榜应在选举日前多少日公布?

答:造册登记的选民名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后,按法律规定于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4、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什么规定?

答: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调查,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经由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和提出申辩意见。

5、判定村民会议决定是否有效的标准是什么?

答:村民会议所作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通过,方才有效。

6、召开村民会议有何规定?

答: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每年一般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会议。

7、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有何规定?

答: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附村的集体资产处臵意见,经

9 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8、村民代表人数有何规定?

答:村民代表由村民按照每十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名额分配,应照顾到村民居住区域分布情况,避免过于集中,妇女、少数民族也要有适当的人选。

9、村民代表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答: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共同组成村民代表会议。

10、根据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可以行使村民会议职权,但哪些职权除外? 答:(1)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2)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11、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有什么规定?

答: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根据实际需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三天前公布会议议程,并书面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应当在会前就有关事项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和建议。

12、判定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是否有效的标准是什么?

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13、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如何产生?

答:在村民代表会议中建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由五至七人组成,从不是村干部及其直系亲属的村民代表中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民主理财小其成员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中推选产生,由五至七人组成。

14、因区划调整需要重新组建的村民委员会,应在多少时间内完成选举工作? 答:应当在六个月内进行选举。

15、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组织村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做好选举的宣传发动工作; (2)制定选举工作方案,确定选举工作人员;

(3)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委托投票证,接受村民有关选举问题的咨询;

(4)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候选人,确认候选人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选举日期、投票时间及地点、方法;

(5)向选民介绍候选人基本情况,组织候选人发表治村演说;

(6)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确定选举是否有效,公布选举结果; (7)总结选举工作,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8)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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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村民委员会成员因罢免、辞职、职务终止等原因造成主任出缺或少于三人时,应如何进行补选? 答:应当在两个月内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差额或者等额补选,获得选民所投票数的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17、村民代表会议可行使村民会议授予的职权有哪些? 答:(1)决策权;(2)审议批准权;(3)监督权;(4)否决权。

18、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议程有哪些? 答 :(1)宣布开会;

(2)会议主持人提出本次会议的议题; (3)村民委员会主任和其他成员报告工作; (4)讨论和审议。

(5)会议表决和决定、决议的通过; (6)会议小结。

19、修改村民自治章程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修改权属于村民会议。村民自治章程的修改权只属于村民会议,村民委员会无权修改,只能提出建议修改意见。

(2)修改应提出理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时,必须向会议报告修改的理由。 (3)公布实施。村民委员会要将新修订的村民自治章程,用公告的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布,原章程废止,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0、村财务收支的公开程序是什么?

答:第一步,由村会计整理好收支凭证和每月财务收支明细表。

第二步,召开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两委”联席会议。对收支凭证和每月财务收支明细表进行审核。

第三步,民主理财小组审查。由民主理财小组对每一笔财务收入和支出、对每一张收支票据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加盖民主理财小组专用章。

第四步,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村会计负责将本期内的财务收支逐笔登记上墙公布。

21、村民会议有哪两种形式?人数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应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参加,会议才能召开,会议作出的决定才有效;二是户的代表会议,应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会议才能召开,会议作出的决定才有效。

老龄工作

1、《江苏省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的申领条件和步骤?

答:(1)申领条件: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或是在本市居住满一年以上、年满60周岁的外地老年人,均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外地老年人还需持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申请办理。

11 (2)申领步骤:答:老年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乡镇(街道)或当地老龄办指定的地点登记办证,并交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红底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2、老年人可以享受什么优待?

答:(1)凡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或身份证,可免费参观游览本市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公益性文化设施。

(2)本市、省内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优待证》或身份证,可免费参观游览本市的公园(不含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和公益性文化设施。收取门票的旅游景点和苏州博物馆,按次购票半价优惠。

(3)具有本市市区户籍(指七个区)60至69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购买专项乘车保险后,可购买IC卡老年月票,乘坐市区指定线路的公交车。

(4)具有本市市区户籍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购买专项乘车保险和办理乘坐市区公交车高龄卡后,持卡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

3、老年人长寿优待的发放标准?

答:(1)本市户籍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领取不低于300元的长寿补贴;在每年老年节期间再发给每人不低于1000元的敬老金。

(2)本市户籍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在每年老年节期间发给每人不低于600元的敬老金。

4、政府实施养老援助服务的对象有哪些?

答:(1)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三无”、五保对象、低保和低保边缘孤寡老人; (2)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市级(含)以上劳模; (3)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重点优抚对象; (4)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归国华侨;

(5)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困难老人; (6)年满7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独生子女家庭困难老年人;

(7)年满7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无子女照顾或子女残疾的困难老年人。 以上均指本区户籍并居住在本区范围内的老年人。

5、政府提供的养老援助有哪些?

答:(1)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进机构养老的“三无”老人,由当地政府安排进机构养老;对生活困难且不能自理需要进机构养老,年满60周岁的市级(含)以上劳模、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无子女亲属的孤寡老人,年满75周岁当地无子女照顾、子女残疾的老年人,当地政府给予按入住养老机构收费标准(不含医疗费、伙食费)的20%减免。

(2)符合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其保障待遇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城市“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其保障待遇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40%。

(3)本市户籍“三无”、“五保”老人去世后,其基本丧葬费用全免;持《低保边缘救助证》的老人及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去世后,按殡仪馆规定的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减免50%。

双拥优抚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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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双拥?

答: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拥军优属就是拥戴人民军队,优待革命军人家属;拥政爱民就是军队拥护政府,爱护人民。

2、什么是重点优抚对象?

答:重点优抚对象是指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3、什么是抚恤和优待?

答:(1)抚恤:是指国家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给予精神抚慰和物质照顾待遇。

(2)优待:是指国家、社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对象在经济、政治、社会等方面给予物质照顾和优先优惠待遇。

4、优抚对象主要有哪些?

答:(1)现役军人:是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的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和义务兵。

(2)现役军人家属: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军人自幼依靠其扶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3)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含在乡的红军失散人员)、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的人员。

(4)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

(5)残疾军人: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或因病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部队因战、因公负伤,或患某种慢性病,虽然经治疗,但仍有隐发性和复发性,不能坚持正常的生产劳动,没有评定残疾等级,其档案中有病史和治疗记载,而由组织出具享受“带病回乡待遇”的退伍军人。

(7)参战退役人员:是指服役期间参加由国务院、中央军委认定的各类战事,且具备能够充分证明自己参战经历的相关证据,目前在农村生活,生活相对困难的退役人员。

(8)“三属”:是指是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9)烈士遗属:是指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折磨致死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参加处臵突发事件死亡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死亡的;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以及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由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后,其当事人的父母(扶养人)、配 13 偶、子女兄弟姐妹。

(10)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是指在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原因死亡的,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医疗事故死亡的,其他因公死亡的;以及在执行对敌作战、海边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由军队政治机关认定为因公牺牲后,其当事人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11)病故军人家属:是指现役军人非执行任务病故死亡或失踪;在执行任务或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等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等诸多法宝死亡情形之一,由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病故军人,其当事人的父母(扶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5、义务兵年优抚金年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优待金按上年度我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执行,按2年计发。由区征兵办征集进西藏服役的义务兵,服役期间优待金为其他义务兵的二倍。

6、现役军人获立功(受奖)奖励有何优待?

答:现役军人在部队立功者,参照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在西藏服役的现役军人立功(受奖)按照西藏兵优待标准进行奖励)。三等功为20%、二等功为40%、一等功以上为50%、优秀士兵(官)5%。

7、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病故抚恤补助标准是是如何规定的?

答: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他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含老复员军人和部分残疾军人遗孀)病故后,发给6个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8、残疾军人提升残疾等级需具备那些条件?

答:伤情必须在原有基础上加重的情况下,具备如下手续: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伤情发展过程; (2)镇(街道、区)或所在单位机关证明;

(3)本人持身份证复印件、免冠一寸照片三张、本人残疾证原件,到区民政局优抚科办理申报手续。 (4)填写《调整伤残等级眉批表》一式三份;

(5)经市残疾军人审批医疗专家(或市疾控中心)组体检进行医疗鉴定。

(6)对拟提升残疾等级对象必须在本人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不少7个工作日。 (7)符合提升残疾等级的相关材料由区民政局报市民政局,再由市民政局统一报至省厅审批,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办一次。

(8)新提升残疾等级后2年内不得再次提升残疾等级。

9、评定残疾等级需要具备那些条件? 答:(1)本人申请。

(2)所在单位或乡镇证明材料。

(3)新办评残的,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补办评残的,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

14 (4)《评定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四份。 (5)退役证件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6)对拟评残对象必须在本人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进行公示不少7个工作日。 (7)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行政编制证明(市或县、区人事部门出具)。 (8)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二张)。

10、残疾证件遗失补办规定:

答:(1)个人申请说明原因,在苏州日报社登报挂失;

(2)持本人申请、报社挂失原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区民政局优抚科办理申报手续; (3)由市民政局统一将相关资料报省厅办理新证补证手续,一般为3-6个月。

11、退役士兵货币安臵金标准是多少?

答:退役士兵货币安臵金标准分服役满2年和10年两个档次,服役满2年基数标准为43000元,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服役满10年基数为66000元,每多服役一年增加1000元。

赴西藏服役义务兵(含士官)货币安臵标准,除享受正常的货币安臵待遇外,再由区财政一次性补助6万元。

12、接受货币安臵的退役士兵可享受那些优惠政策?

答: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退役士兵,从发证之日起在户口所在地自谋职业期间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免费参加一次当地政府部门提供的就业技能培训。 (2)档案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托管3年。 (3)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4)报考公务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服役期视为社会实践的年限。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货币安臵的退役士兵。

(5)就业后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和领取货币安臵金之前的时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6)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者,投档总分可增加30分,荣立三等功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货币安臵的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7)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工商部门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订费,以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等。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3年内免征农业税。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退役士兵凭《退

15 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有效期内只能享受一次工商、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8)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经营资金不足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

收养方面

1、收养人的条件有哪些? 答:《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为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

如果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继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一般条件的限制。因此,需要针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才能准确的适用法律规定。

2、收养对象包括哪些? 答:《收养法》第4条规定:不满14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被收养人。因此,一般情况下被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不满14周岁的,二是不能得到父母抚养的。

3、办理收养登记的机构是哪个部门? 答:《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办法》第3条规定: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办理收养需要哪些资料?

答:《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条、第6条详细规定了收养人和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监和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即可;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镇(街道)出具婚姻、子女状况、抚养能力等方面的证明; (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未患在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计划生育部门(县、市、区)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拾捡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当地报纸刊登查找该儿童公告;

(8)照片:个人单照1张,大人2寸照,小孩1寸照;3人合影(横拍)2寸照1张。

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拾捡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5、办理收养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答:第一步,收养人准备收养申请、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二步,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的规定,依法确定管辖地,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

16 收养材料。

第三步,由收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第四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7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另外,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整个收养过程包含评估收养意愿、参加收养教育或培训和办理收养手续三个阶段。前二个阶段所需的时间因人而异,很难给出一个确切的时间表。

6、办理收养登记的收费标准?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及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缴纳收养登记费及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目前,财政部与物价部门核定的收养标准是:收养登记费共250元人民币,其中收养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人民币;收养登记证工本费(每件)10元人民币;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人民币。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每件)100元人民币。此外,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缴纳。

婚姻登记方面

1、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实质要件: (1)双方均无配偶; (2)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的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应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形式要件:

(1)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提供《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相应的证件和材料; (4)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办理婚姻登记需要那些证件?

(1)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

(2)补领结婚登记: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管理机关出具的档案证明; (3)办理离婚登记: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本人户口簿、身份证。(须当场填写《无婚姻登记记录声明书》) 当事人身份证丢失后可以用临时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

3、户口还没有从高校迁出的大学毕业生,应在哪里办理结婚登记?

答:还没有将户口从高校迁出的大学毕业生,可以在学校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4、长期在苏州打工的外地人可以在苏州办理结婚登记吗? 答:长期在苏州打工的外地人不能在苏州办理结婚登记。

5.我国是否承认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国外依当地法律缔结的婚姻关系?

答:我国法律承认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国外依当地法律缔结的婚姻关系,两个中国公民在国外依当地法律结婚,回国后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未达我国法定婚龄的中国公民在国外依当地法律结

17 婚,我国法律同样承认其婚姻关系。由于各个国家对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并不相同,且有些规定在处在不断的变化中,准备到国外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直接向其办理结婚登记地的登记机关咨询。

6、当事人所持户口薄与身份证内容不一致或当事人申请结婚登记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户口簿上“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能否办理相关手续?

答:如果当事人所持户口薄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我国公民户口薄上的“婚姻状况”一栏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真实情况往往是不相符的,已婚的当事人婚姻状况一栏往往还是未婚或空白,已经离异或丧偶的当事人户口薄上还显示的已婚,鉴于此,经征求公安部意见,民政部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

7、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可以持怎样的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规定,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薄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薄复印件办理结婚登记。

8、婚姻登记机关如何把握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提供哪一级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答:2001年11月9日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孤儿、伤残人员和个别年龄超过三十周岁回原籍找对象确有困难的士官,要求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应当从严掌握,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在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划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

一、二类岛屿部队服役的个别中级以上士官,本人提出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的,必须符合当地民族政策,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与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协商同意,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签订转业军人就地安臵协议书的,方可允许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结婚。军队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从事机密工作的军队职工的结婚问题,按照对现役军人的规定执行。

退伍军人待安臵期间没有取得身份证、户口薄的,可持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的身份、户籍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9、补办结婚登记与补领结婚证有何不同? 答:第一,针对的对象不同。 第二,办理的程序不同。

第三,婚姻效力的起算时间不同。 第四,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含义不同。 补领结婚证的相关规定? (1)补发婚姻登记证不需要男女双方同时到场,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持有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书前来办理。 (2)已经离婚的当事人不能再补领以前的结婚证。 (3)已经再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补领以前的离婚证。

(4)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时,若婚姻登记机关存有当事人婚姻登记档案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直接查证;若当事人原婚姻登记不是在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或者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已经移交的,则应当由当事人向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其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

(5)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被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为其补发婚姻登记证。

(6)当事人解放前按当地风俗习惯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既不能为其补发结婚证,也不能为其补办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

10、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哪个组织及个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答:因重婚而导致婚姻无效的,除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外,当事人的近亲家属及基层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此外,若结婚登记后,女方发现男方并未与前妻办理离婚手续,女方

18 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1、通过什么途径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答: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可以由双方协商,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协议离婚,若不能与对方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的,人民法院根据男女双方在调解中达成的离婚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当事人不需要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财产分割的方式,可以进行实物分割,也可以变卖后进行价值分割,还可以由一方取得财产所有权,而给予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进行财产分割时,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12、开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相关规定? 答:(1)当事人离婚后,因被注销的原结婚证丢失,要求取得其婚史证明的,可以到原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2)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已经查找不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其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3)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为户口在本辖区内的当事人出具未婚证明。

(4)如果当事人的户口薄婚姻状况一栏空白或显示未婚,婚姻登记机关在查阅相关档案的基础上,可以为未婚生育的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未婚生育并不能改变当事人未婚这一事实,未婚生育的当事人确实需要无婚姻登记证明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出具。

13、当事人应如何查询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答:根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下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到婚姻登记机关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1)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3)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4)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5)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社会组织管理方面

1、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

19 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2、社会团体登记程序: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程序: (1)成立筹备组;

(2)联络会员,编制会员名单;

(3)拟定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及社会团体领导人的建议名单; (4)拟定章程草案:

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①名称、住所;

②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③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④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 ⑤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⑥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⑦章程的修改程序;

⑧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⑨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5)筹集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确定社会团体的办公场所。

上述材料齐全后,由申请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筹备组向其业务主管单位书面申请筹备。业务主管单位根据工作职能和管理职责,出具正式的批准文件。

筹备组持下列文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 (1)筹备申请书(以筹备组名义向登记机关申请);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5)章程草案。

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上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责任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精致的其他情形的。 社会团体注册登记程序: (1)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以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团体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0 (4)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3、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6)有必要的场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等字样。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申请登记程序: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①名称、住所; ②宗旨和业务范围; ③组织管理制度;

④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⑤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⑥章程的修改程序;

⑦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⑧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1)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4)拟任负责人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按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

21 记管理机关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程序: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其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

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③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证件: ①住所变更: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证明。

②法定代表人变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③开办资金变更:金融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④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所有有关文件、证件完全齐全后,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核准变更登记的,应根据变更后的内容颁发新的登记证书。

(2)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首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地名命名方面

1、地名命名的原则? 答:(1)不得重名、同音,避免混淆; (2)不得采用外国地名命名;

(3)不得使用带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庸俗低级趣味以及易产生误解歧异的词语作地名; (4)所拟名称应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规模、建筑风格相符;

(5)以当地行政区域名、区片名、路名派生命名的建筑物,应在上述地理实体沿线或范围内。

2、地名命名审批程序: 答:(1)先由申报单位与区民政局联系,提出申报计划。

(2)区民政局进行名称标准化的初审,提出命名(更名)方案。

(3)市地名办进行实地考察,对有异议的地名及时与申报单位协商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确定命名(更名)方案。

(4)由市地名办下批文。

3、地名申报所需材料?: 答:(1)由建设管理部门、产权单位或承建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文件须有文号)。主要内容: ①工程项目的准件批文、建设单位,工程项目所在区域、具体位臵(四邻地名);

②工程项目概况,包括总体规划情况、已动工建设和竣工情况,并列出体现工程规模的有关数据: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大楼的总高、层数和大楼功能;居民区的楼幢数和户数、配套设施情况、绿化面积、地名涵义;桥梁的长、宽、跨度;道路的起讫、长、宽度和路面质量。

③因建设者需要必须撤销地名的情况(原位臵、地名名称、拆除门牌号等)。 (2)提供有关附件: ①计委工程立项批准书; ②土地使用证; ③建设规划许可证;

22 ④用地规划许可证; ⑤地名平面图。

4、路牌样式设臵规定?

答: ①版面:路牌上部五分之三区域用语标示汉字名称,下部五分之二区域用于标示汉语拼音。 ②颜色:东西走向的路牌背景色为蓝色,南北走向的路牌背景色为绿色。

③书写:路牌使用等线黑体字,汉字书写形式使用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汉语拼音一律大写。 ④尺寸规格、材料、性能等根据国家标准进行设臵。

5、地名预登记的有关规定?

答: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后但地名未批准前,工程项目需要进行先期广告宣传的,可以根据苏州市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等14个委局《关于加强市区地名管理使用的通知》(苏政民[2007]230号)文件规定,在取得建设项目核准书后,报区民政局初审,并由区民政局转报市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地名预登记。以预登记的地名作为建设项目对外宣传的暂用名,并按规定向城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准许设臵手续。待开发商在地名申报材料齐全后,正式履行地名命名申报手续。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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