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17:35:1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证
明
保洁部员工严金奎、闫邓儿因家中有事,于2018年6月12日申请离职,离职日期为2018年7月12日,后因眼部疾病请假18天,7月2日返回公司继续上班,离职时间延续到8月2日方可辞职。特此证明。
部门管理签字:
2018年8月7日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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