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2:26: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今天早上接到顺德均安一顾问单位电话咨询:因公司目前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准备发通知给工人放长假,何时上班将另行通知。放假期间不发放工资。请问,公司可以这么做吗?
杨律师: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公司必须在放假的第1个月,按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约定支付工资,此后则应按照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按月向你们支付工资。
公司必须支付放假期间的员工工资是有法律依据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12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期周内的,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公司停工放假并非是员工的原因,故公司在1个工资支付期周内,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鉴于此后公司仍没有向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公司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目前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因此,公司可参照这一规定提出相应的要求。
如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和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为“本市企业离岗退养人员离岗退养费、待岗人员待岗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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