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当天分手,是否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2020-03-02 03:50: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订婚当天分手,男方可否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案情简介】

2012年2月,郑某在网上结识李某,通过几天的接触,二人聊得十分投机,便相约见面。在郑某的邀请下,李某欣然赴约,双方倍感相见恨晚。相识十天后,二人商量订婚事宜。双方家庭虽有反对,但无奈二人坚持,随即郑某向李某转账2万元作为彩礼。订婚当天,李某及家人姗姗来迟,郑某家人便以错过好时辰为由指责对方,双方爆发争吵。面对突如其来的意外状况,李某十分气愤,提出与郑某分手,但不愿退回2万元彩礼。郑某多次索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通过二人网聊、相识、恋爱的基本事实,认定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郑某给李某的2万元是基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予,具有彩礼性质。现因李某不愿结婚并终止恋爱关系,依法应当返还彩礼。经法官调解,李某最终退还给郑某1.5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郑某给李某的2万元是否具有彩礼性质?恋爱关系终止后李某是否应当返还给郑某?深圳知名婚姻家庭金牌律师马成律师对此分析如下:

一、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风俗。按此风俗,男方娶妻时,应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在某种程度上,彩礼系男女双方关系从不确定走向确定的一种保证。若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后,彩礼的目的也就实现了,送彩礼的一方自然没有索回彩礼的道理,但若没有结婚登记或者登记后未共同生活,彩礼的目的落空,则有必要返还。本案当事人郑某与李某虽相识时间短,但二人因有结婚意愿而达成合意,因此郑某汇给李某2万元,可见这2万元属于彩礼性质。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关于男方支付彩礼的性质,一般认为是合同法上的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若双方未达成婚姻则应赠与撤销。本案中郑某为了结婚目的汇给李某的2万元属于婚前订婚阶段向女方支付的彩礼,二人最后因家人原因分手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应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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