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要则

2020-03-03 05:50: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要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有效地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国家消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要则。

第二条 学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淇学校消防安全。全面提高教职员工检查整改火灾隐患的能力、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

第三条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权限,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将消防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之中,并经常检查,定期考评。

第四条 学校应从所有教职员工中选取不小于30%的人员组建志愿消防队,并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本单位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明确职责和分工;

2)参加消防业务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了解防火知识,掌握灭火与疏散技能,会使用灭火器材及消防设施;

3)做好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宣传消防安全常识,并督促他人遵守; 4)发生火灾时须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加扑救火灾、疏散人员和物资、保护现场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下列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2)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

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巡查频次、参加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等内容。

3)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疏散的各类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等内容。

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包括值班人员配置、值班纪律、交接班要求、报警处置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5)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包括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检查、维护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设施器材损坏或失效的处理程序、情况记录等内容。

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包括火灾隐患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内容。

7)用火和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用火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动火审批程序、动火现场管理、情况记录等内容;用电安全管理应明确管理部门、管理范围、2

临时用电审批、电工持证上岗、电工值班及交接班、电气设备消防安全检查等内容。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危险物品入库、仓储、领付、使用等环节过程中的防火防爆安全措施等内容。

9)义务和志愿消防队管理制度

包括义务和志愿消防队组织形式、人员比例、活动频次、训练要求、情况记录等内容。

10)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包括预案制定、责任部门、演练频次、范围、演练情况记录、演练后的小结与评价等有关内容。

11)燃气及电气设备检查管理制度

包括管理部门、管理范围、设备登记、管理、检查与维修、故障处理、情况记录等内容。

12)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奖惩制度

包括考评工作责任部门和考评对象、依据、标准、办法以及奖惩设施情况记录等有关内容。

13)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决定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1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制度

包括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名称、位置、管理部门、责任人、管理制度 3

等内容。

15)消防档案管理制度

包括消防档案的分类、装订顺序、归档要求、管理要求、管理部门、管理人等内容。

第六条 学校应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1)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火警处置程序; 2)发现火情时的火警处置程序; 3)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4)消防广播操作程序; 5)变配电设备操作规程;

6)电气及燃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7)各类教学、实验、科研设备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8)火灾事故处理程序;

9)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下列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标准,并印刷装订成册: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3)消火栓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4)气体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5)喷淋冷却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6)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7)防火分隔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8)防排烟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9)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维护管理标准; 10)消防广播系统维护管理标准; 11)移动灭火器材维护管理标准; 12)其它有关消防器材设施维护管理标准。

第八条 学校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或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经审核合格或备案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应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学校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学校内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人员逃生、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第十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学校内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均应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 588)规定的市场准入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第十一条 学校不得擅自改变防火分区、挪用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第十二条 学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学校应将容易发生火灾、火灾容易蔓延、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如:宿舍、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变配电室、消防控制室、体育场馆、会堂、食堂厨房、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库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落实责任人,实行严格的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及内设消防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

2)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3)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有无违章; 6)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5)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6) 疏散通道、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7) 集体宿舍是否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8)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9) 化学试剂、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 6

规定;

10)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11) 食堂、灶间烟道季度清洗情况; 12) 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13)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4)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实际分别设置消防安全布局标识、消防设施标识、危险场所标识、消防安全疏散标识和消防宣传标识等五类标识。

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出入口附近、消防车道等位置应分别设置总平面布局标识、消防车道标识。

1)总平面布局标识应标明学校消防水源(天然水源、学校室外消火栓及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水泵结合器、消防车通道、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主要消防设施位置等内容。

2)学校专用消防车道附近应设置消防车道标识,标明“消防车道”字样及宽度,提示严禁占用。

第十七条 学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所在位置应设置认知标识、操作使用标识、设施警示标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

1) 灭火器设置点、灭火器材箱、火灾警报装置、室内(外)消火栓、防火卷帘、防火门、机械防排烟设施风口、逃生设施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上方、侧方或者设施上应设置认知标识,根据规范要求标明消防设施名称;

2) 消防设施器材所在位置应同时设置操作使用标识,根据规范要求标明使用方法、维护责任人及检查维护时间等内容。对消火栓、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的操作空间易被遮挡、埋压、占用的,还应当划线标明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顶部还应刷涂反光漆;

3) 防火卷帘按钮、防排烟启动按钮和消防水泵远程启动按钮附近应设置“消防设施按钮严禁遮挡”警示标识。配电室、发电机间和消防水泵房门上应设置“消防重点部位闲人谢绝进入”警示标识,墙上应设置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标识,消防水泵上还应标明类别、编号、维护保养责任人、维护保养时间;

4)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当标明系统(设施)名称、使用编号、维保单位及联系电话、检测单位、检测日期等内容;

5)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标识应当按下列要求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张贴在联动控制柜的左上角;只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张贴在报警控制柜的左上角;只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张贴在水泵控制柜的左上角;其他情况的,张贴在醒目且有人值守的地方。

第十八条 学校应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设置疏散指示标识、疏散警示标识。

1) 疏散指示标识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上方、转角处及疏散通道1米以下的墙面上,并应采用符合规定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标明疏散方向、疏散宽度;

2) 学校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应设置疏散警示标识,标明“禁止锁闭”、“禁止堵塞”等警示性内容,常闭式防火门上应设置“防火门请随手关闭”标识,普通电梯应在电梯门或附近设置“火灾时严禁使用电梯逃生” 标识。火灾时禁用的出口、楼梯、电梯应设置提示性禁行标志。

第十九条 学校应在配电房、实验室的仓库等场所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消防安全管理规程标识、危险设施操作标识;

1) 危险场所、危险部位的室内外墙面、地面及危险设施处等适当位置应设置消防安全警示标识,标明消防安全警示性和禁止性规定;

2) 危险场所、危险部位的室内外墙面等适当位置应设置消防安全管理规程标识,标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及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

3) 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仓库还应当标明储存物品的类别、品名、储量、注意事项及灭火方法。;

4) 易操作失误引发火灾事故的关键设施部位应设置发光性危险设施操作标识,标明操作方式、注意事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消防安全要求及自身安全管理理念,应在重点部位、重要场所等设置消防安全法规标识、消防职责制度标识、消防安全常识标识。

1) 学校应在大门前、主要疏散通道或者人员聚集部位的醒目位置利用电子屏、固定宣传栏等方式设置消防安全法规标识,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公安厅关于消防安全的规定;

2) 学校重点部位、重要场所消防办公室的墙面上应设置消防职责制度标识,标明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承诺或单位规章制度、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安全常识标识,宣传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理念的标语口号、公共场所防火事项、火灾报警、安全疏散、逃生自救常识等内容;

3) 学校的会议室、礼堂、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志;

4) 消防宣传标识内容应根据形势发展和管理需要定期更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落实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学校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和防火巡查。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节假日、开学前后应当组织一次。防火巡查应每日开展,寄宿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及时予以消除存在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为火灾隐患的整改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保障,由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安全责任人。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性的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 防火检查和巡查时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当责成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立即整改:

1)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2)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等用电器具;

3)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4)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6)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7)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8)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9)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学生素质教育内容,充分利用3月29日(学生安全教育日)和11月9日(119宣传日)开设消防课程,每学期保证不少于4课时。通过主题班会、张贴图画、广播电视、知识竞赛、培训讲座、宣传板报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使教职员工和学生掌握消防知识。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至少确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识的教师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并选聘消防专业人员担任学校的兼职消防辅导员,开展下列消防安全教育工作:

1)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2)在开学初、放寒(暑)假前、学生军训期间,对学生集中开展专题消防安全教育;

3)结合不同课程实验课的特点和要求,对学生进行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4)组织学生到当地消防站参观体验;

5)每学年至少组织学生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6)对寄宿学生开展经常性安全用火用电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每年对教职员工、学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新教职员工上岗前、新生入学后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火灾逃生技能。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学校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逃生自救及组织、引导学生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学期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

1)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6)善后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和职责:

1)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配合公安消防队采取灭火行动; 2)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3)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4)安全防护救护组:救护受伤人员,准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5)其他必要的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校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1)迅速拨打“119”报火警;

2)迅速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扑救火灾; 3)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4)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火灾发生后,学校应组织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积极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并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评比范围。 13

对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引发火灾事故的,依法由相关部门处理。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宣传培训要则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学校管理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

家纺专卖店日常管理要则

会议室、演出场所防火管理要则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全文]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要则.doc》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要则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