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出单知识

2020-03-02 15:11:1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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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出单知识(原创)

一、前述

注意以下几点:

①保险制单的原则。

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保单要符合信用证要求、符合提单。

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CIF发票金额*110%(或者信用证要求的比例),并取整数,注意不是四舍五入,小数位前两位有数字,则各位要进1位。如$34500.001则保险金额=$34501.00。如果$34500.001,则保险金额=$34500.00。

③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人民币缴费,则要换算成人民币。

④保险费率的确定。保险费率要根据:

★货物品名及其特性特征;★目的港属于近洋还是远洋;★承保险别及其它承保条件;★船名、船龄、船籍、船级等;★包装方式;★运输方式(是否集装箱运输,是否整船运输)★业务量大小;★其它方面。所以保险费率不能盲目确定,特别是危险品、动植物、大型设备、精密设备、散装物品、其它特性活跃的物品。

⑤关于背书。

1、空白背书(BLANK ENDORSED),空白背书只注明被保险人(包括出口商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名称。当来证没有规定使用哪一种背书时,也使用空白背书方式。

2、记名背书,当来证要求“DELIVERY TO(THE ORDER OF)XXX COMPANY(BANK)”或“ENDORSED IN THE NAME OF XXX”,即规定使用记名方式背书。

具体做法是:在保险单背面注明被保险人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后,打上“DELIVERY TO XXX COMPANY(BANK)或 IN THE NAME OF XXX 的字样。

记名背书在出口业务中较少使用。

3、记名指示背书

当来证保单条款规定为:“INSURANCE POLICY OR CERTIFICATE IN NEGOTIABLE FORM ISSUED TO THE ORDER OF XXX”时,具体做法:只要在保险单背面打上“TO ORDEROF XXX”,然后签署被保险人的名称就行了。

⑥投保时间。海上保险投保要及时,否则可能丧失了保险的意义。有些公司投保的时候,往往是船已经到达目的港或者接近到达目的港。那样保险公司要求出具保函,保险的意义就不大了,纯粹是结汇的需要了。进口货物投保更要及时,保险公司不能允许倒签(有的保险公司列外),所以出口方装船通知一过来,要立刻(预约)投保。如果没有预约,也可以将缺少的项目编上,入系统,等提单等单证过来后,再上批单修改(免费),这一点我感觉很重要。

⑦出单必备单据。发票、提单(下货纸也可以)、信用证(如果有的话)。

二、单证项目

1、被保险人(INSURED)。

●信用证下

①如信用证无特别规定,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背书。

②如信用证规定保险单为TO ORDER OF XXX BANK/APPLICANT或 IN FAVOUR OF XXX BANK/APPLICANT,即应在被保险人处填写:信用证受益人(出口方) + TO ORDER OF XXX BANK/APPLICANT(或 IN FAVOUR OF XXX BANK/APPLICANT),并背书。或者,直接打TO ORDER OF XXX BANK/APPLICANT或 IN FAVOUR OF XXX BANK/APPLICANT,不要背书。

③如果信用证规定ENDORSED TO THE ORDER OF......CO.LTD。被保险人可以是出口方,并保单背书,用打字机在空白处打上TO THE ORDER OF......CO.LTD。或者,按照②条也可,特别是对于ISSUED OR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CO.LTD这样表述的来说。

④如果信用证要求被保险人做成TO ORDER,那么,保单要背书。

⑤如果信用证要求被保险人做成中性名称POLICY ISSUED IN NEUTRAL NAME,被保险人做成TO WHOM IT MAY CONCERN。不要背书。注意,TO BEARER 也应该是中性名称,不能背书,被保险人也可以打成TO BEARER。和TO ORDER是不一样的。

⑥备注:对于有的信用证表述可能不一样,做法却是一样的,例如对于MADE OUT TO......CO.LTD/ IN THE NAME OF.......CO.LTD;对于有部分表述,如:TO ORDER OF APPLICANT,需要把信用证申请人具体化,不能原文照抄。

●非信用证下

①CIF/CIP/DDP/DDU下,出口方做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做成出口方,然后背书转让。

②FOB/CFR等,如果收货人委托出口方投保的,一般被保险人以此收货人(可能不是最终的收货人)作为被保险人。

2、发票号码(INVOICE NUMBER)。

此处填写发票号码。

3、货物描述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

填写货物名称,一般填写货物总称,型号、规格、等级等可以不列入此内,做到符合提单或信用证要求。

4、唛头(MARKS AND NOS)。

保险单唛头应与发票、提单等一致,也可只填AS PER INVOICE NO,XXX。

5、包装及数量(QUANTITY)。

如以包装件数计价者,则将最大包装的总件数填入;如以毛重或净重计价,可填件数及毛重或净重,如果是裸装货物,则表示其件数即可;散装货物则表示其重量,并在其后注明IN BULK字样。 有的保险公司对于一些发票上计数单位不能通过,如PIECE就不能单独通过,

需要别的计数单位或者组合,如CARTON可以,或者X PIECES下边注明 X CONTAINERS 就可以。(就是为了防止裸装)

6、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

一般按照发票总金额的110%投保。信用证项下的保险单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办理。此栏保险金额使用的货币应与信用证要求的货币相一致。有的信用证规定加成比列,但必须在发票金额的100%~150%,否则不可接受此信用证。这里要注意:①发票金额的110%和加成10%是一样的。②保险公司对于加成比例在0~30%之间是可以接受的,在30%~50%之间要上报总公司批准(需要时间),并且要说明理由,但公司不同,情况也不尽相同。③对于发票中含有佣金的发票金额,一般是按照大金额来投保,具体需要咨询客户,方能确定。

7、保费(PREMIUM)。

一般已由保险公司印就AS ARRANGED(如约定)字样。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每笔保费及费率可以不具体表示。

① 如果信用证要显示具体的保费及保险费率。按照信用证要求。

② 如果信用证要求保费项目MAKED PREPAID,则保费项目要显示:PREMIUM PREPAID.8、开航日期(DATE OF COMMENCEMENT)。

一般填写具体的开船日期,或填AS PER B/L。

9、装载工具(PER CONVEYANCE)。

填写装载船的船名。当运输由两程运输完成时,应分别填写一程船名和二程船名。如空运,则填BY AIR;如陆运,则填BY TRAIN、BY TRUCK等;如以邮包寄送,写BY PARCEL POST,若采用联运方式如海空联运,则填:船名AND BY AIR。注意:至于航次,可以填写,也可以不填,一般是填写的。

10、起运地和目的地(FROM „TO„)。

此栏填写起运地和目的地名称。当货物经转船到达目的港时,可填写“FROM 装运港 TO 目的港 W/T AT 转运港(WITH TRANSIPMENT AT XXX),也可打成VIA 转运港 TO 投保最终目的地。例如:货物由上海运达纽约港后,转运到芝加哥,提单可打成:FROM SHANHGAI VIA NEW YORK TO CHICAGO或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IN TRANSIT TO CHICAGO。 注意提单上的“交货地”“装船港”“目的港”“卸货地”以及提单上的打法,以保证保险责任的完整性,不要以为FROM后是起运港,而TO后边是目的港。

11、承保险别(CONDITIONS)。

本栏系保险单的核心内容,填写时应注意保险险别及文句与信用证严格一致,即使信用证中有重复语句,为了避免混乱和误解,最好按信用证规定的顺序填写。如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险别,或只规定“MARINE RISK”、“USUAL RISK”等,则可投保一切险(ALL RISKS)、

水渍险(WA或WPA)、平安险(FPA)三种基本险中的任何一种。如信用证中规定使用伦敦学会条款,包括修订前后或修订后的,可以按信用证规定承保,保单应按要求填制。投保的险别除注明险别名称外,还应注明险别适用的文本及日期。尽量按照信用证原文来填写,信用证中的文句,有的要写入承保险别中,有的则不显示在此栏,但要按照信用证表达的意思来制单,例如对加注信用证号码、对于被保险人的要求、对币种的要求、对查勘代理人的要求、对保费项目的要求、对保单份数的要求、对免赔率的要求、对赔付地的要求、对签单日期的要求、对显示发票号码的要求、对加成比例的要求等其它要求。

12、查勘代理人(SURVEYING AND CLAIM SETTLING AGENTS)。

一般选择在目的港或目的港附过有关机构为货损检验、理赔代理人,并详细注明代理人的地址。

如果保险单上注明保险责任终止是在内地而非港口,则应填列内地代理人名址。如当地无保险公司的代理机构,可以注明由当地法定检验机构代为检验。如果信用证自行指定买方选择的代理人,则不应接受。有的信用证可能要求必须显示查勘代理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等,就不接受保单上的“LOCAL”当地的方式。

13、赔付地点(CLAIM PAYABLE AT)。

此栏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填制。如果信用证中并未列明确,一般将目的港或目的地作为赔付地点。如赔款货币一般为保险金额相同的货币。例如:BUSAN IN USD 。如果有的信用证规定了赔付地,例如PAYABLE IN SPAIN,那么虽然目的港是VALENCIA,但是最好还是打SPAIN。

14、签单日期(DATE)。

日期指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一般来说,保单的签单日期要比启运日期早。否则,银行是不会接受的,信用证方式下。但是,有的出口方总是会出现投保的时候,船已经或者接近到达目的港了,这样保险公司不能按照比启运日期早的要求来做,会让出口方出倒签单保函,这样从风险的角度就不是很好了。所以出口方尽量做到投保要及时。即使提单没有出来,也是可以做保单的,只要知道了船名、航次。

① 香港、澳门、台湾、日本、韩国、朝鲜这些国家保证最迟在船开2天之内投保。 ② 新加坡、印尼保证最迟在5天之内投保。

③ 欧洲、美洲、非洲保证最迟在10天投保(有的15天)。

15、正本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POLICY)。

当信用证没有特别说明保险单份数时,出口公司一般提交一套完整的保险单(2份正本或者1份正本ORIGINAL,1份副本COPY)。当来证要求提供的保险单“IN DUPLICATE/IN TWO FOLDS/IN 2 COPIES”时,出口商提交给议付行的是正本保险单(ORIGINAL)和副本保险单(COPY)构成全套保险单。其中的正本保险单可经背书转让,副本不用背书。但是要注意如果信用证要求IN 2 COPIES,保单上最好显示提交的正本份数及副本份数,如ONE ORIGINAL AND ONE COPIES。

根据“UCP500”规定,正本必须有“正本”(ORIGINAL)字样。在实务中,可根据信用证

或合同规定使用一份、两份或三份正本保单,每份正本上分别印有“第一正本”(THE FIRST ORIGINAL)、“第二正本”(THE SECOND ORIGINAL)及“第三正本”(THE THIRD ORIGINAL)以示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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