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免责协议

2020-03-02 22:54:0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债务免责协议

篇1: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书范本

公司债权债务承担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甲方是原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0%的股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持有的公司100%股权转让给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也由乙方指定人员担任。为明确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问题,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共同遵守。

一、在 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以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甲方享有和追偿,债务由甲方承担。

二、在 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以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为界)产生的债权由乙方享有和追偿,债务由乙方承担。

三、属甲方享有的债权,甲方可委托乙方以 公司名义追偿,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属甲方承担的债务,若在股权转让后由 公司或乙方代为承担的,乙方有权以自己名义向甲方追偿。

四、在双方向工商部门递交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资料之日,甲方应将 公司的公章、财务印章、银行开户卡、银行开户许可证、

代码证及数字证书、国税证登记正副本原件、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原件、(乙方变更银行账户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原法定代表人私章方便办理账户之用)等移交给乙方保管和使用; 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不得代表公司签署任何债权债务文件。

五、若股权转让未完成的,则本协议终止。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篇2:公司转让免责 协议

公司转让免责协议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将XXXXXXXXXX公司转让给乙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1、甲方保证其在对乙方受让前XXXXXXXXXX公司拥有的完整的所有股权。如乙方受让后,出现以前形成的股权纠纷,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甲方保证不存在任何的欠账,不存在任何的担保。如果乙方受让之后,出现以前的欠帐、担保所形成的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甲方须对之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以 元人民币接受甲方所拥有的XXXXXXXXXX公司全部股份。

4、乙方受让后,XXXXXXXXXX公司所形成的任何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均与甲方无关。

5、甲方须配合乙方做好工商、税务局关系,确保公司顺利过渡。

6、甲方公司在乙方2014年 月 日受让前在工商、税务有欠款或未缴纳的税款由甲方自行承担。

10、任何一方如有违约,受损方均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由法院依法裁决。

11、协议(约定)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 篇3: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有哪些

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它分为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和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二种方式。免责债务承担的效力如何呢?以下是具体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第三人承受移转的债务,对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

债务全部移转于第三人时,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承受原债务人地位,债权人可就全部债务要求第三人履行。第三人不履行、履行不完全时承担违约责任。债务部分移转与第三人时,第三人仅就部分债务负责,原债务人对未移转的部分债务仍须负责。两个债务各自独立,债权人应就不同债务分别主张之,不能混淆。《建议稿》第156条规定:“ 移转债务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可定相当的期限催告债权人是否同意。催告期满债权人未作答复的,视为债权人拒绝同意”。第158条规定:“债务部分移转的,债务人和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与第三人不负连带责任的除外”。

两个条文之间存在冲突,第156条规定从字面理解应属传统民法上的债务人与第三人债务承担协议,以债权人的同意为要件,属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范畴。而第158条规定一般情况下债务人与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属于传统民法上的并存债务承担,而并存债务承担的成立生效无须债权人同意。换言之,债务人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只会更加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对其并无损害,自无须符合156条规定中须债权人同意这一要件。故笔者认为,为与156条相和谐,158 条规定正应相反即债务部分移转时,第三人单独对移转的部分债务负责,债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二)债务所附之抗辩权移转于第三人。

因债务承担系第三人承受原债务人的债务,而并非新债务设定,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故原债务的抗辩权自然移转于第三人。第三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时效抗辩、期限利益抗辩等对抗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建议稿》第159条规定“依据本法总则编第133条、第134条、第135条、第136条的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债务人,将自己承担的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移转于第三人承担的,由承担该债务的第三人享有该撤销权。”

基于债务同一性,债务移转于第三人承担的,时效仍继续进行。但债务人就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移转的,债务承担人可否以时效经过进行抗辩?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债务承担中债务的同一性并没有丧失,债务承担人可以主张时效抗辩,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依据合同法第85条似乎可做同样理解。

另一种认为,债务人将诉讼时效经过的债务移转,应视为对债务的承认,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债务承担人不能主张时效抗辩,《建议稿》第160条亦采此种意见。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在债权人与第三人协议移转已过诉讼时效债务的债务承担中,自不生诉讼时效从新计算问题,第三人可以时效经过抗辩。在债务人与第三人协议移转诉讼时效已经过债务的债务承担中,经债权人同意,发生债务承担的效力,此种情况下,应视为债务人对债务的承认,诉讼时效自债务承担生效时从新计算。因虽然原债务已成自然债务,丧失强制执行力,但实体债权仍

然存在,债权人仍有可能实现债权,如主张抵销。而发生债务承担以后,盖此时如允许债务承担人以时效经过抗辩,则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利。

第三人可以就移转于自己的债务同债权人对于自己的债务进行抵销,但不能主张同债权人对于原债务人所负的债务进行抵销。免责的债务承担系相对无因行为,第三人不能以债务承担的原因行为对抗债权人。原因行为无效、被撤销不影响债务承担的效力,债务人也不能以没有得到因承担债务而获得的对价给付而拒绝履行债务。《建议稿》第162条已做出相应规定。

(三)附属于所移转债务的从债务亦由第三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移转合同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如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主债务发生移转按理从债务亦由第三人承担,但当事人如果有从债务不移转的特别约定,应尊重当事人意志自由,认定为有效。因此对于上述法条中的“应当”二字不能教条式理解,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排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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