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1

2020-03-01 20:21:0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人民调解协议书

善交西调()第号

当事人:王XX,女,1967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42119670306122X,住嘉善县魏塘街道城桥新泾港小区150号。

当事人:孙XX,男,1969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422196901145738,住平湖市秀溪乡野桥村。

上述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事故简况、责任、成因祥见简易程序2012第XXXXXX号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XX承担事故责任,孙XX承担事故责任),现各方特申请要求一次性赔偿解决,交调会于2011年X 月X日受理后,委派调解员进行公开调解。

一、经我会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认同纠纷的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各方责任和纠纷造成损害情况如下:

1、王XX医药费元、住院伙食补贴元、误工费元、住院护理费元、车辆修理费元、施救费元,合计元;

2、孙XX医药费元、住院伙食补贴元、误工费元、住院护理费元、车辆修理费元、施救费元,合计元。

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59条规定,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孙XX在交强险内赔偿王XX医药费元、住院伙食补贴元、误工费元、住院护理费元、车辆修理费元、施救费元,合计元;超过交强部分元由王XX承担元、孙XX承担元;

2、赔偿款各方于2011年X月X日当场付清。

三、各方今后的一切费用都与对方无关。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本次纠纷各方自愿作一次性调解处理完毕,以上条款各方完全自愿同意,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订。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交调会存档一份。 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捺印):

调解员:

嘉善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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