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整理)

2020-03-03 20:36: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保护与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第五章] 日期:2011-10-25 15:53:57 浏览次数:2466次

查清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积极推进矿山土地复垦,大力建设与生态德阳相适应的环保型矿业,保障矿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深入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

实行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度。进一步健全并实行政府主导、矿山企业配合、社会参与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度,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的地质环境背景、开发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工矿废弃地状况、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情况等,开展定期、不定期的调查评价工作,查清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分析存在问题及其变化趋势,评价和划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区域,提出改善矿山地质环境的对策建议,为因地制宜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提供依据。重点开展矿产资源集中开发区和生态脆弱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评价。矿山企业要依法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与综合治理方案。

建立和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和矿山地质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特别是基层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的建设,建立重点区域和重点矿山的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建立重点矿区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体系,及时发布预报信息,开发应用矿山地质环境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报告制度。

(二)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作为开发矿产资源的必要条件之一。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必须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提交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中应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制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措施和资金预算,经有关部门参与的规划论证后作为申办采矿许可证的依据。制定和完善矿山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标准,切实加强矿山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禁止新建对地质环境产生不可恢复的、破坏性影响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

加强对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引导并强制矿山企业边开发,边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年度检查制度和不定期抽查制度,生产矿山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反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情况的年度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和政策要求,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要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者关闭。 1.新建矿山

必须符合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准入条件,即必须具备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环境影响报告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报告,并依法缴存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经审查,若采矿活动对环境影响和破坏较大或遭破坏后难以恢复治理,则实行环境一票否决制。严格实施“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矿山环境保护和修复责任制。矿山在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大中型新建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禁止在国家和省、市、县划定的禁止勘查区和禁止开采区内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 2.改、扩建矿山

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按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保证金。矿山在改、扩建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矿业“三废”排放总量应有效控制并达标排放。大中型矿山应建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测机构。 3.生产矿山

矿山应编制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责任制。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及废气应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处理达标后排放;矿山对矿业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应积极治理。矿山生产中必须做到边生产、边恢复(治理)。对治理不力、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 4.闭坑矿山

严格矿山闭坑报告的审查和报批制度。矿山应做好矿业固体废弃物、废水的污染整治,并限期做好矿山土地复垦和因采矿诱发的地质灾害的综合治理,对矿山损毁的土地要因地制宜恢复。对未达到闭坑要求的采矿权人,不再授予新的采矿权。

(三)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因矿制宜地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 的原则,采矿权人必须依法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有关水土保持、地质灾害治理、植被恢复、土地复垦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开发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引发地质灾害的,应按照《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处理。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依据其诱发原因的不同而分别采用不同的恢复治理措施和方法。对矿山水土资源破坏引发的土地压占、地下水疏干、地表水漏失等,主要采取地下水防渗工程、地下水回灌工程、植被恢复工程和土地复垦工程予以治理。对采矿诱发或可能诱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尾矿库溃坝等地质灾害,主要采取崩塌治理工程、滑坡防治工程、泥石流防治工程、塌陷治理工程、地面沉陷治理工程、边坡治理工程、采坑回填工程、河道治理工程予以防治,必要时应采取避让措施。对矿山“三废”排放引起的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植被和大气等环境污染,主要采取粉尘处理工程、废水处理工程、废气处理工程和废石尾矿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理工程进行恢复治理,促进矿山企业增产不增排放量。

多渠道投资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按照不同类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区别对待,充分调动多元经济成分投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积极性,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进程。对于新建和生产矿山,全面实施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有重大贡献的国有矿山,采取政府扶持和企业分担等方式,合力做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对已关闭和无主矿山,各级政府应采取有力措施,通过竞争出让复垦土地和整治工程使用权等方式,鼓励多元化投资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经对全市矿山环境现状调查,结合矿山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和分布特点,划分下列不同类别的规划区,因地制宜地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保护区。包括四川大熊猫栖息地(德阳区)、九顶山、龙门山地质公园、蓥华山等8个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总面积近809.72平方千米。区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的管理规定,加强矿山环境保护。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预防区。主要包括什邡、绵竹、广汉、旌阳区的绵远河、石亭江、鸭子河等沿江区域矿山,以采砂、采石为主。所有采砂、采石都必须符合《德阳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德阳市旱地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重点加强部门协调,落实开采砂石资源及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管理职责和程序,严格执行新建砂石厂的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加大已建砂石厂的整合改造力度,对已造成环境破坏的采矿区域进行河道疏浚、修筑堤堰、填坑、覆土改地、复垦等恢复治理工程。 龙门山中段煤磷矿区重点治理区。主要包括什邡市八角至绵竹市汉旺一线以北的山区。区内采矿活动频繁,对矿山环境破坏、污染较为严重。该区为“5.12”汶川特大地震的极重灾区,又产生了许多新的地质灾害。区内重点加强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监测,建立健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项目库,要结合灾后重建规划,地灾防治规划分阶段、有步骤地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项目;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格审查新建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落实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严格实施边开采,边治理恢复,避免新增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事件和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整治的主要内容包括:

对矿山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对矿山“三废”进行综合治理、综合利用;对采矿活动造成的滑坡、泥石流、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水源枯竭、水质恶化、水土流失等地质环境问题加强预防、监测,及时组织处理;对露天矿坑、废石场、尾矿库、矸石山等永久性坡面进行稳定化处理,防止水土流失和滑坡等。 经过对全市221个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资料进行分析,初步筛选出什邡市马槽滩磷矿区河西矿段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绵竹市天池井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绵竹市清平乡王家坪磷矿区燕子岩矿段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什邡市金河磷矿岳家山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绵竹市昊华清平磷矿邓家火地矿段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区,绵竹市金河磷矿马槽滩矿区、金河磷矿英雄岩矿区、绵竹市板棚子磷矿区、绵竹市麦棚子磷矿区,9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主要开展滑坡、崩塌、危岩、泥石流、塌陷等工程治理,进行植树种草恢复矿山生态环境,计划在2015年完成。2015年至2020年再开展6-10个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和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工作。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稳妥的推进矿山环境的工程治理工作。

(四)积极推进矿区土地复垦

建立矿区土地复垦监管和监测制度。新建矿山没有土地复垦方案不予受理采矿权申请。加强生产矿山对损毁土地的复垦。实行并完善矿山损毁土地复垦的鼓励政策,引导和鼓励各方力量从事矿区土地复垦,扩大投资主体范围,加快矿山废弃地的复垦。明晰矿山复垦土地的产权,在优先安排农业利用的前提下,鼓励多用途使用。

各地应加强露天开采小型建材矿山损毁土地的复垦,先易后难,积极推进其他矿区土地复垦,2010年前开展对绵竹市天池井田、金河磷矿岳家山矿区2个占用和破坏土地面积较大矿区的土地复垦工作,复垦面积1.61平方公里。2015年前开展什邡市马槽滩磷矿河西矿段、绵竹市天池井田、绵竹市清平乡王家坪磷矿区燕子岩矿段的土地复垦工作、什邡市红白至八角煤矿土地复垦工作,德阳市龙林矿业有限公司(磷矿)土地复垦工作,复垦面积7.863平方公里。

在绵远河、石亭江、鸭子河等沿江区域,对采砂、采石损毁土地进行覆土改地和复垦,应做好配套的河道疏浚、堤堰修筑等恢复治理工作。在丘陵地区和山区,对开采砖瓦用页岩、建筑石料等损毁土地进行覆土改地和复垦,应做好配套的边坡稳定化处理等恢复治理工作。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

aaerso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摘要)

矿山地质

矿山地质

矿山地质学习心得

矿山地质工作细则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实施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附件

关于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规范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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