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

2020-03-03 19:29:2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监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工制度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有关的现行规范文本之精神,及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监理检查要求,结合各项目特点,公司特要求各项目部制定如下安全监理制度,要求各项目监理人员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把好工程施工安全关。

安全监理人员每天必须对所负责的区段进行例行安全巡查,安监小组每月对整个施工现场进行两次全面的安全检查,并填写“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记录表”,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书面通知承包商进行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对较重大的隐患必须及时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必要时由总监理工程师召开安全专题会议进行处理。

㈠项目安全监理制度

1、项目监理部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

2、项目监理部必须确定“杜绝重大伤亡事故,降低工伤频率”的项目安全监理目标。

3、为确保项目安全监理目标得以实现,项目监理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严格按照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做好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⑴项目监理部应严格审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

⑵项目监理部应督促承包商建立和完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⑶项目监理部应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使之符合安全施工的要求。

⑷对于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承包商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对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审查。

⑸项目监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旁站监理制度》,旁站监理时必须及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现安全隐患应督促承包商及时整改。

⑹项目监理部应加强定期安全检查、不定期抽查及日常安全巡查工作,重点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以杜绝或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㈡项目安全监理审核制度

1、项目监理部组建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规划》,并应根据拟监项目的特点、难点,结合以往的安全监理经验,在《监理规划》中明确安全监理工作的具体内容。

2、《监理规划》编制完毕后,必须提交公司总工办审核,经公司业务副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监理人员必须按已审批的《监理规划》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3、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审查承包商、分包商的安全资质。承包商的安全资质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业绩。

4、项目监理部必须严格审查承包商的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项目经理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电工、电焊工、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项目监理部应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要求,核查承包商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项目监理部应审查承包商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审查承包商是否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查验其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7、项目监理部应严格审查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桩机等承包商资质,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承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证明,并要求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8、项目监理部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督促承包商对高支模、脚手架、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进行检测、检查、验收,并对检测、检查、验收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9、项目监理部应针对施工可能发生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引发的伤害和其它影响,对承包商编制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进行审查确认。

㈢施工组织设计安全审查制度

1、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人员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2、对于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等,承包商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方案)。承包商针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30m及以上高空作业工程、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它土石大爆破工程等,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还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并由专家组出具书面论证审查报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对上述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3、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含文明施工方案)必须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合格、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4、项目监理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提出的有关安全方面的修改意见,项目监理人员要跟踪、督促落实。

5、项目监理部必须审查承包商夜间及其它特殊条件下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

6、项目监理部必须审查施工现场台风、雷、雨季的安全防范措施(“三防措施”即“防风、防汛、防旱”措施)。

7、项目监理部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生活区暂设平面图的布置及选址是否符合安全性要求。承包商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8、发现承包商在未制订(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未按正常程序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项目监理人员必须出具书面指令制止施工。

㈣项目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1、项目监理部应根据在监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项目定期安全检查的日期,定期安全检查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定期安全检查一般宜定在每月中旬。

2、项目监理部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要求,如期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状况进行检查评分。

3、项目监理部对于定期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责令承包商按“三定”(即“定人、定时、定措施”)原则整改,情节严重的,必须及时签发《暂时停止施工通知书》指令承包商暂停施工、及时进行整改,并将具体情况及时报告业主。若承包商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向公司总工办反映情况,并及时填写《安全隐患整报告书》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4、项目监理部定期安全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⑴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状况。

⑵文明施工状况。

⑶脚手架工程。

⑷模板工程。

⑸基坑支护工程。

⑹“三宝、四口”防护。

⑺施工用电。

⑻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架)。

⑼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

⑽塔吊。

⑾起重吊装。

⑿施工机具。

以上制度必须要求各项目部严格要求制订并执行,各项目由总监、专监及现场监理共同监督执行,各司其职,各尽其能,时刻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确保工程质量及财产和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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