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财经法规案例分析

2020-03-02 03:29: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案例分析题1:

明光公司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发生以下事项:

(1)2月14日,公司从外地购买了一批货物,收到发票后,经办人员王某发现发票金额与实际支付金额不相符,便将发票退回给出具单位,要求对方重开。

(2)3月22日,公司从事收入、支出、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吴某休假期,公司决定由出纳员李某临时顶替其工作,并按规定办理了交接手续。

(3)5月15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张某根据工作需要,对部分会计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原从事总账登记工作的陈某被调到稽核岗位协助另一位稽核员进行稽核工作,使该岗位一岗两人。

(4)6月8日,市财政部门要求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公司领导以“分管财务工作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出差”为由,予以拒绝。

(5)9月22日,公司供销科钱某出差归来报销差旅费1700元,同时将多余现金300元退回给出纳员李某,李某随即退还给钱某2000元借款收据。

要求:根据以上材料及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该公司经办人员王某退回的金额错误的发票,要求出具单位重开的做法是否符合会

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

答:合法,

因为《会计法》对原始凭证错误更正做了具体规定的第三条说:

原始的凭证内金额出现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所以该公司王某的做法正确。

(2) 该公司决定由出纳人员李某临时顶替吴某兼管收入、成本、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是

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

答: 不符合

因为《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 该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调整部分会计工作岗位,使稽核岗位一岗两人的做法是否符

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

答:合法,

因为会计的岗位可以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所以该公司一岗两人的做法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4) 该公司领导拒绝市财政部门检查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

答:不符合规定。

因为会计的两大职能是核算和监督,《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证;5财政部门在会计资料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行使查询权。所以该公司领导拒绝市财政部门检查的做法是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的

(5) 该公司出纳员李某退回原借款收据的做法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为什么? 答:不符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职工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智慧,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

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案例分析题2:

2008年1月,某机械制造厂发生如下事项:

(1)5日,该厂会计科同档案科销毁了一批保管期限已满的会计档案,未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也未报经领导批准。销毁后未履行任何手续。

(2)16日,该厂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会计科长指定出纳王某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该厂2007年度亏损50万,20日,会计科长张明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将本年度利润调整为盈利60万元,并将调整后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经厂长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向有关单位报送。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 该机械厂会计科会同档案科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在程序上是否符合规定?

为什么?

答:不符合

因为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销毁会计档案的程序如下:

编制销毁清册(会计部门、档案部门)→单位负责人签意见→专人监销→销毁清册上签章(监销人)→报告单位负责人监销情况

根据销毁程序该厂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2) 出纳王某临时兼管郑某的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是否符合规定?

答: 不符合

因为《会计法》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 会计人员郑某脱产学习两个星期,是否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答:需要

因为根据《会计法》规定此行为属于临时离职,根据规定次行为需办理会计交接工作,此外需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4) 该机械厂厂长对会计科长张明授意会计人员采取伪造会计凭证等手段调整企业

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答: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未构成犯罪的追究刑政责任

1) 予以通报

2) 罚单位五千到十万元

3) 罚直接负责人三千到五万

案例分析题3:

钱桥纺织厂为国有企业,下设办公室、行政科、会计科、档案科等职能科室。

2008年7月,经上级主管单位任命,会计科长甲的丈夫乙担任该厂厂长。同月,甲的侄女丙调到该厂会计科担任出纳工作。丙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8月,厂长乙对厂行政机构和人员进行了调整和精简。撤销档案科,原由档案科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会计科保管。档案科移交会计档案前,会同会计科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销毁。档案科长与会计科长甲共同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并进行了监销。因厂长乙在外地出差,故未将此事报告厂长乙。之后,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9月,丙调到当地一家外贸公司财务部工作,调离前与接任的丁自行办理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丙未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10月,甲办理退休手续。甲与信任会计科科长戊办理交接手续,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与厂长乙会同监交。后戊发现甲移交的会计资料存在问题,遂找甲询问。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按照回避制度的规定,会计科长甲与其丈夫厂长乙是否应当回避?说明理由。 答:应当回避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云南省会会计条例》的规定

会计科长甲与其丈夫厂长已属于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等)

(2) 丙担任钱桥纺织厂出纳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不符合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云南省会会计条例》的规定

1)社会单位负责人的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和出纳

2)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直系亲属也不得担任本单位出纳

因此丙与甲和乙属于直系亲属搜易不得担任其厂的出纳

(3) 档案科与会计科在销毁会计档案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

答:撤销档案科,原由档案科保管的会计档案移交会计科保管。(应当编制销毁清册,列明名称等)档案科移交会计档案前,会同会计科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进行销毁。(单位负责人应当签署意见)档案科长与会计科长甲共同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字,并进行了监销(监销人还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章)。因厂长乙在外地出差,故未将此事报告厂长乙(应当报告单位负责人监销情况)。之后,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出纳不得监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4) 会计科长甲指定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不符合法律规定。

因为《会计法》中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所以出纳丙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5) 丙自行与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符合规定。

因为根据《会计法》和相关的法规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都应当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所以丙自行与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6) 丙调动工作是否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说明理由。

答:应当办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7) 甲认为会计资料已移交戊,自己不应再承担责任的观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

明理由。

答;不符合.

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果事后任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案例分析题4:

东方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2007年该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3月,公司董事长胡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2)5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张某提出休产假。因会计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兼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12月,公司产品滞销状况仍无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胡某只是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40万元的目标。会计科遵照办理。

(4)2008年2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胡某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金融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答:符合规定。因为《会计法》中规定,会计管理人员作为中层的管理人员,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职权。所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

(2) 该公司制定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答:不合法。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督交接;

(3) 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损变

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会计法》规定授意、指使、命令、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①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该公司董事长胡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简要说明理

由。

答: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盖章是明确法律责任的重要程序,单位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所以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应该盖章。

案例分析题5:

光华公司为国有工业企业,2008年发生以下事项:

(1)1月,该企业新领导班子上任后,作出了精简内设机构等决定,将会计科撤并到企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管办”),同时任命企管办主任王某兼任会计主管人员。会计科撤并到企管办后,会计工作分工如下:原会计科会计继续担任会计;原企管办主任王某的女儿担任出纳工作。

企管办主任王某自参加工作后一直从事文秘工作,为了使王某尽快胜任会计主管人员岗位,企业统一王某半脱产参加会计培训班,并参加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2)2月,原会计科长与王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人事科长监交。

(3)6月,档案科会同企管办对企业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4)8月,经该企业负责人批准,某业务往来单位因业务需要查阅了该企业2006年有关会计档案,对有关原始凭证进行了复制,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5)10月,企管办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中的数字有更改现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接受并据此登记入账。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该企业撤并会计机构、任命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工作岗位分工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

之处?分别说明理由。

答: 不合法,

1、因为《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必须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师以上职务资格或者三年以上的会计工作经历。

2、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云南省会计条列》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

(2) 该企业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销毁会计档案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分别说明

理由。

答:

1、不合法,因为在办理交接手续时,要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督交接,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督交接,不可自行办理。

2、不合法,因为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以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

(3) 该企业向业务往来单位提供查阅会计档案、复制有关原始凭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说明理由。

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会计档案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

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4) 该企业对购买计算机的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不符合,因为《会计法》规定,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案例分析题6:

万兴公司是一家国有大型企业。2002年12月,公司总经理针对公司效益下滑将面临亏损的情况,电话请示正在外地出差的董事长。董事长指示把财务会计报告做的漂亮一点,总经理把这项工作交给公司总会计师,要求按董事长意见办。总会计师授意会计科科长按照董事长的要求把财务会计报告做“漂亮”,会计科长对当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技术处理,虚拟了若干笔无交易的销售收入,从而使得公司报表由亏变盈。经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

2003年4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中,当地财政部门发现该公司存在重大会计作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拟对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等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万兴公司相关人员中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均要求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有关当事人作了如下陈述:

公司董事长称:“我前一段时间出差在外,对公司情况不太了解,虽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字并盖章,但只是履行会计手续,我不能负任何责任。具体情况可由公司总经理予以说明。”

公司总经理称:“我是搞技术出身的,主要抓公司的生产经营,对会计我是门外汉,我虽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那也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以前也是这样做的;我不应该承担责任。有关财务会计报告情况应由公司总会计师解释。”

公司总会计师:“公司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经过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他们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诚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本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

会计科长称:“我是按照领导的要求做的,领导让做什么,我就做什么。即使有责任,也是领导承担责任。与我无关。”

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分析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在听证会上的陈述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因为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指使、授意总会计师、会计科长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都应该承担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题7:

2001年,某市国有东英机械公司,因市场变化,产品销售不畅,大量积压。厂长李某为了粉饰企业经营业绩,会同会计科长张某、会计王某多次伪造会计凭证、变造会计账簿,虚增利润80万元,并以此编制2001年财务会计报告,经厂长李某等有关人员签字并盖章后报出。事后财政部门调查时,厂长李某、会计科长张某、会计王某对上述行为均供认不讳。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 上述行为属于《会计法》规定的哪些违法行为?

答:伪造会计凭证、变造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2) 如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如何处罚?

答:①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②行政处分;③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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