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董事会章程

2020-03-03 01:48: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裕隆培训学校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校名称:青岛市城阳区裕隆培训学校。

第二条 本学校性质:社会力量办学,专业从事教育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办学层次:中等及以下层次非学历。办学形式:业余。

第五条 本学校自觉接受审批机关城阳区教育体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城阳区民政局、城阳区物价局等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韩国语、日本语、会计、计算机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青岛市城阳区裕隆培训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力机构,每届五年。董事长通过举办者选举产生,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五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二)决定本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本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五)聘任或者解聘学校校长,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校长,并决定其报酬;

(六)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和工资标准;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方案;

(八)决定本学校的弥补亏损方案;

(九)决定本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由3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董事两名,其中一人有五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董事长为本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三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其中一名监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承担。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学校校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校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校长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学校规章制度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出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学校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授权,但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校长指定副校长代其行使工作。

第四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学校经费、资产来源:举办者个人出资。

第二十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学校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

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出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三条 以保证学校稳定健康,举办者不求回报,发展教育事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学校更换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之前,必须向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由会计事物所提供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 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学校审批机关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名称、层次、类别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完成宗旨任务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及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0年3月16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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