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22:40: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举报传销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打击传销举报奖金发放工作,充分发挥举报奖金的激励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是打击传销举报的受理单位,应当建立打击传销举报登记制度,对于以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的举报,应形成接报记录,如实记载举报人,举报时间及举报事实等相关信息。
受理打击传销举报后,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条 举报人获得打击传销举报奖金除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事实;
(二)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第四条 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案件被多人举报的,只奖励最早举报人(以办案机关确认的时间为准)。多人同时举报同一问题的,奖金平均分配。所举报的问题县工商、公安机关正在调查或已查处的,不予奖励。
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金不得重复发放。
第五条 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打击传销举报奖励资金由县工商局统一管理。 。
第六条
发放奖金应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
第七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违法或犯罪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执法办案人员有以下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侵吞举报人未领取的奖金;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擅自公开或泄露举报人资料的。
(五)擅自改变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的。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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