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5:54: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院教字〔2011〕8号
关于印发《新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新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第72次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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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学位 授予 细则
新乡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1年3月31日 (共印75份) -2- 新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一条
普通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
3.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2.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3.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补考课程门数累计达六门及其以上者;专升本学生两年中补考课程门数累计达四门及其以上者。
-3- 4.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四年制学生重修课程学分累计达24学分及其以上者;专升本学生重修课程学分累计达16学分及其以上者。
5.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推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全体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票数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
1.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后,能改正错误,表现突出,且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2.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后,能改正错误,表现突出,且在毕业前获得省级及其以上荣誉称号或在省级及其以上竞赛活动中获三等及其以上奖励者。
3.其他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在某些方面表现特别突出者。
第四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者,或者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取得学位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工作程序
第五条
各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院系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组织毕业论文答辩,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4-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院系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时,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经委员会主任签字有效。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存档备案。
第八条
学士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如有遗失,不再补办。
附则
本细则自2011届本科毕业生开始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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