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书

2020-03-01 20:24: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房聚存(原审被告)男,汉族,1949年2月2日出生,农民,住夏邑县杨集镇杨集一村

申请人:房福存(原审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3日出生,农民,住夏邑县杨集镇杨集一村

被申请人:房军营(原审原告)女,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农民,住夏邑县杨集镇杨集一村 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

请求事项

1、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0)夏民初字第839号、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商民终字第1339号错误的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父房忠信系三兄弟,父母去世后遗留堂屋三间,过道一间,西屋两间,宅基面积为336.5平方米一处。老二及老三结婚后相继搬出,老大因无子也搬到其女儿房军营家居住。

2010年春天,街道规划,房子需要扒掉。三兄弟协商就该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问题,老大讲我无儿,反正是您弟兄俩的,你们俩人只要不吵架就行,千万不能叫外人看笑话,我也不要,扒房费我也不出,你弟兄俩看着办就行啦。房子由申请人扒掉,扒房费也是俩申请人合出的(附证据1)2001年8月份由申请人房聚存给其儿子房磊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至此该块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属房磊使用(附证据2)。

2008年,被申请人之父房忠信有病,被申请人及其家人找申请人商量,她父亲活着她养,死了葬,但必须在姓房 1

的宅基地上出殡,不能在姓李的家出殡(这是当地的农村风俗习惯),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搭建了两间简易房,以备出殡用,但要求被申请人出过殡后尽快拆除。2009年农历11月12日房忠信病危抬到屋子当天夜里就去世了。一个月后被申请人将房拆除后要在其宅基地上建房,遭到两申请人的阻拦。故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以侵权为由起诉。

在一审中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遗嘱继承书、遗嘱变更书、见证书作为定案的依据。原告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张秀玲、杨翠苹的证言作为定案依据。判决两被告侵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判决维持原判,这就是错误的判决,错在:

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原告的土地证,一审法院认定合法有效,而二审法院认定不合法,二审法院为何要维持原判;

二、原告伪造的证人张秀玲、杨翠苹的证言一审开庭证人没出庭,法院认定合法,而二审证人同样没出庭,证人张秀玲、杨翠苹的证言(附证据3)在二审为何认定不合法,不予采信。

三、在二审法院申请人提交了为其子房磊办理的土地证用以证明该块宅基地归属申请人使用,与本案到底有没有关联性,为何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有土地证的败诉,没有土地证的胜诉,这不是错误的判决吗?

四、房忠信以遗嘱的方式将兄弟三人有共同使用权的房产叫其女儿继承有理吗?充其量只能将他应得的一份叫女儿继承,如果说因为他有其中的一份,立遗嘱将兄弟三人的都叫其女儿继承合法,那么,北京**也有他的一份,他立个遗嘱叫其女儿继承可以吗?

五、二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房军营之父房忠信于2008年2月22日立遗嘱自愿将其砖瓦房3间、过道一间、西屋

两间,使用面积为396平方米的房产由房军营继承更是错误的。该房产早在2001年房忠信放弃财产及其宅基地使用权时,由申请人扒掉,二审法院判决叫房军营继承啥,这不是天大的笑话吗?

六、二审法院认定“被申请人房军营继承的是其父房忠信在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上建造的堂屋三间过道一间西屋两间,使用面积为396平方米的房产而不是宅基地”。二审法院完全判错了。

1、房忠信拥有使用权只是三分之一,并非是全部。

2、堂屋三间过道一间,西屋两间,并非是房忠信建造的,而是其父母遗产,三兄弟都是在堂屋结的婚。

3、房产并没有336.5平方米,因为是老房子大约只有80平方米,而336.5平方米是整个宅基地的面积。二审法院根据什么依据将396平方米的房产判给被申请人,二审法院到哪里去弄20多间房子来给被申请人。

4、房忠信拥有三分之一的房产,房军营也没得到继承,而堂屋三间,过道一间,西屋两间是在2001年房忠信主动放弃以后由申请人俩兄弟扒掉的。扒后申请人为其子办理了土地使用证。

综上所述,

一、二审法院都没弄清到底是谁侵权,所以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判决应依法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房聚存、房福存

201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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