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管理制度

2020-03-03 00:19: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病案管理制度

一、病理归档制度

出院病历应在病人出院后3个工作日内,书写规范完整,由科主任审阅签名后,送病案室归档。

二、病历复印制度

1、入院宣教时告知患者,出院10个工作日后携带出院发票及相关证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资料。

2、病历未归档不得复印(运行病历不得复印)。

3、严禁将病历交给患者或家属到病案室或他处复印。

4、需急转院等特殊情况,应及时完善病历归档后方可复印。

5、省外病人需要邮寄病历复印件者,出院时到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病案室负责邮寄。

6、医院病案室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⑴、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⑵、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⑶、保险机构; ⑷、公安、司法机关。

7、申请人应该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⑴、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高其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新农合患者须同时提供“合作医疗申请单”及“住院押金条”。

⑵、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⑶、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金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⑷、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⑸、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提供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并经主管院长、质控科长审核同意签字方可复印。

7、以上条件的申请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复印: ⑴、患者在本医疗机构诊疗活动终结者; ⑵、患者死亡的; ⑶、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

⑷、省级以上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8、可以复印的病历内容:

⑴、病案首页;⑵、入院记录;⑶、住院证;⑷、化验单(检验报告);⑸、医学影像检查资料;⑹、病理报告;⑺、医嘱单;⑻、体温单;⑼、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⑽、手术及麻醉记录单;⑾、出院记录;⑿门(急)诊病历。

9、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质控科负责人员应当在患者其代理人在场情况下封存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病历由病案室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10、病案室建立《病历复印登记本》、《医保病案首页复印登记本》、《病历复印邮寄登记本》,认真登记相关资料,根据患者需要,复印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章”方可有效。申请人充分查对病历复印件,无误后签字留档。

11、医院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卫生部及相关物件部门核准标准予以收费。

12、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应妥善保管,无特殊情况不予重复复印或复制。

三、病案借阅制度

1、病案室建立《病案借阅登记本》,对借出的并按要详细登记并勤于检查,防止病案泄密或流失。每月催还逾期病案一次。

2、病案原则上不得借出病案室,凡必须借出的病案(如:病人再次入院、教学示教、死亡病案讨论、病案质量评审等)一律要由借阅者亲自到病案室办理节约手续,使用后按期归还。

3、本院医务人员借阅病案需亲自办理借阅登记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借。护士借阅病案需由护士长签字。本院非医务人员借阅病案需经质控科长批准。

4、本院医务人员所需医疗、教学、科研用病案,须经科主任签字同意后,由病案室统一安排提调,每人累计病案不应超过10份。

5、借阅者必须爱护病历,妥善保管,不得自行拆卸、涂改、添页、更换、损坏、遗失,不能转借他人使用。

6、病案借阅的时间期限:

单份病案的借阅时间不超过一周;科研和教学用病案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周。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借阅时间者,须在借阅期满之前到病案室办理续借手续。

借阅者在接到病案室的病案催还通知后,应及时主动到病案室归还病案。逾期既不还、也不办理续借手续者,将暂停其借阅权。

7、院外单位一律不能借阅住院病案。遇特殊情况,应持单位介绍信经主管院长及质控科长批准后方可在病案室查阅或摘录病案。

质 控 科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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