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知识更新心得体会

2020-03-02 19:37: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种子生产经营中对知识产权的理解与应用

通过下载培训讲义和观看教师视频讲座等形式,我圆满完成了2013年职称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的学习。经过本次学习及培训使我深深认识到,知识更新速度飞快,我们要经常学习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

接受了本年度的职称继续教育后,每一项内容都让我有种与时俱进、脱抬换骨的感觉。为了让我们适应新时代工作的要求,适应单位的发展需要。并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需求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专业技术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讲究实效,提高了创新能力、专业水平和科学素质,使我了解了本专业的科技发展动态,掌握了本专业的最新科技理论,通过自己认真的学习,使我获得了很大的收获,为今后的工作开展提供了前进的方向。在此次继续教育学习中我学到老壳很多新的知识,对以后工作将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尤其是在公需科目的知识产权与法律保护的学习中,对知识产权有了更全面,更深刻的认识。

知识产权最早出现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主要倡导者是卡普佐夫。随着社会的发展,无形财产在人们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知识产权的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各国在称谓上曾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如称“无体财产权”、“智力成果权”等等。1967年《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签订后,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才成为无可争议的用语。我国过去受前苏联的影响,一直使用“智力成果”用语,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使用“知识产权”一词,“智力成果”提法在法学界逐渐被“知识产权”提法所取代。

我国目前一般将将知识产权概括为:人们基于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主要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一般对知识产权采用列举的方法概括,《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规定了知识产权是指下列各项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1994年达成的《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中关于知识产权部分的协议规定知识产权范围包括:(1)著作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这种列举式定义直观易懂和便于操作,但难免有所遗漏。在立法上可暂时使用,从理论上说,不是好的方式。

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

1、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继承人在一定期间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是一种重要的工业产权,当然,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所以,专利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但有的特征在专利权上是非常淡化的,如权利内容的双重性在专利权上几乎没有体现。

2、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所谓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用以标明自己所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和服务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同类商品和提供的同类服务相区别的标记。

3、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和。此项权利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非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让与,他人均无权行使。

4、邻接权 我国《著作权法》不仅仅保护著作权,而且也保护邻接权,何为邻接权呢?各国规定相差很多,概括地说所谓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对传播作品的活动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国际上所称的邻接权,英文为Neighboring rights,原义是指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作为法律上的专门用语,它专指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主要包括:艺术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制者对其录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组织对其广播节目享有的权利。我国还包括出版者对其图书、报刊及其出版作品享有的权利。

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主体,但不是全 1 部,在我国知识产权还有:商业秘密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发明权、发现权、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是多种民事权利中的一种,与一般有形财产所有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它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在这些知识产权中,与我们农业科研单位紧密按相关的就是商标权。我们要搞科研,就要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如何正确运用,就成了我们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我们知道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一个有良好信誉的公司,他的著名商品的品牌一般都具有很高的价值,如著名的可口可乐这个品牌的价值高达360亿美元,万宝路“MALBORO”达300亿美元等,这些著名的品牌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对这种无形资产的浪费或其受到非法侵害,企业无疑将受到巨大损失。国内一些知名企业如北京“同仁堂”、“五星”啤酒等的“商标专用权”就分别被外国的相关企业在其所在国内注册。致使“同仁堂”和“五星”不能在该地区以“同仁堂”和“五星”品牌销售。给我国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虽后经努力又恢复了专用权,但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无法挽回,受到的教训是深刻的。另据深圳某报报道:某公司申请注册了包括“康佳”、“长虹”等国内知名品牌的商标在其它领域的专用权。据息“康佳”、“长虹”等正在通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诉讼、谈判等方式恢复其商标专用权。这无疑给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和人力损失。这些教训都是值得我们深刻吸取的。

企业要加强商标专用权的管理

第一,注意商标权的时间性。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有一定的期限,如果过了有效期限而不再续展,则该权利自行终止。我国商标法第23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算。另外该法对续展也作了规定,商标法第24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注意商标权的地域性。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成立,只有在该法的有效施用范围内才有效,超出范围则该商标权失去其法律效力。为此企业在向海外销售其产品时一定要在销售国内申请其商标注册,以免陷入被动局

2 面。近年来,我国的“杜康”商标在日本、健力宝商标在韩国、索华商标在西班牙、青岛啤酒在美国等,均由于我国的出口企业到国外注册商标申请太晚。被不法商人乘机抢注。目前,解决商标抢注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或协商两种方法加以解决。一是通过法律诉讼夺回商标权。成功可能性因案而定,一般情况下付出的代价是比较大的,如健力宝虽然在韩国夺回了商标权,但付出了巨大代价。二是协商解决。但因主动权一般不在我方,很可能被国外不法商人讹诈,不得不以重金换权利,如果失败极有可能被外方起诉侵权,将不得不面临索赔和丧失出口国市场的危险。为此,笔者建议企业采取以下策略,一是及时确定产品出口国。二是了解各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在产品出口以前及时办理商标的国际注册。三是在注册主商品商标的同时,要注册为主产品所提供的相应服务的服务标识,作到有备无患。

第三,运用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策略,来预防和抵制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所谓防御商标(Defensive Marks)又称防护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本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注册的同一商标。其中,最先注册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在类似商品或其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为防御商标,如可口可乐在34类商品上注册了防御商标,但主要用在饮料产品上。联合商标(Aociated Marks)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将自己拥有的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若干商标,注册于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从而形成多个或系列商标的联合。其中,若干近似的商标为联合商标,最先注册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如杭州娃哈哈儿童营养食品公司就向商标居申请注册众多的近似商标,如哈哈娃、娃娃哈、哈娃哈等。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要素的企业应如何对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1、舆论支持。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并对侵权者进行舆论谴责,从而达到减少被侵权的机会。

2、行政干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注册商标给予行政保护并对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凡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同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审定公告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均可要求商标 3 局撤销这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如果自己的商标权被侵害,应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会依职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进行罚款、责令侵权人赔偿商标权人的损失。

3、司法保护: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第214条、第215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犯罪,民法通则规定商标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也就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做了明文规定。被侵权的企业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在种子经营过程中,因保护不当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在种子经营活动中仍有一些企业和不法商贩,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和诱惑,依然我行我素,打“擦边球”,钻法律的空子,屡屡发生侵权、假冒行为,坑农害农,严重影响种子市场经营秩序和广大农民合法权益。

一、侵权行为种类

1、品种权侵权 即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授权品种的行为。《种子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种子生产者在申请办理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前.应当查实申请的品种或其亲本是否获得植物新品种权.如果获得了品种权,必须有品种权人授权(联合、独家)生产的协议。并取得授权书后方可办理生产许可证,否则农业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事实上,一些不法企业无视法律法规,根本不办理生产许可证,明目张胆无证生产。生产出来的种子以自己公司名义使用该品种注册登记名称包装销售,或不使用该品种注册登记名称.而冠以其他品种名称销售.包括已过期品种名称或未审定的新品系名称或使用不规范商品名称,比如“超级×××”“、“高产王”、“矮大棒”、“超千斤”、“矮秆58”、“白周九”等,名称五花八门,蒙蔽诱导消费者。

2、品牌侵权 即未经已获得品种权人授权的企业的许可,假冒该企业商标品牌的被授权品种的侵权行为。主要有3种类型:一种是印制或使用伪造的、被驳回的、被终止以及被宣告无效的授权品种证书、品种权号、品种权标记、被授权企业商标的;其次是生产或销售上述所列标记品种的;第三是完全仿制、伪造被授权企业商标品牌的被授权品种种子包装物进行生产或销售,制假售假的。

4近年来,品牌侵权现象非常猖獗,以小麦种子为例,一些小企业和不法商贩明目张胆随意收购农民商品粮食,非法生产、购买知名商标品牌的被授权品种假包装,暗地加工销售,严重侵害正规种子

二、种子经营中侵权行为对策

1、严格执法,重拳出击,部门联动,严打种子侵权、制假售假行为 打击种子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是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建一支德才兼备、能打善战的种子执法队伍,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和农业执法部门要严肃认真地检查种子市场,严查商户或企业生产、经营手续,严查进货渠道,坚持“主动执法,有查有处”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中提到的问题,一旦发现假冒、侵权等种子案件,追根朔源,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立即捣毁非法加工窝点,不留死角,不留空白。要做到平时专项检查与年度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同时联合工商、质检、公安交警和法院等部门,通力协作,齐抓共管,号召农民提高警惕,公布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发现种子市场存在问题,依法加大处罚力度。通过处罚打击,震慑不法种子经营者,杜绝种子经营中的侵权假冒行为发生。

2、严把市场准入关,做好市场监管 严格坚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办证条件,切实做好证件核发工作.对不具备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单位,依法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定期跟踪检查、监管,重点检查种子生产、经营行为与证照规定内容是否相关,发现无证或非法生产的,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抓住种子生产、加工、调运、销售等关键时期,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侵犯品种权、虚假标志、夸大文字说明、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净化种子市场。

3、提高农民购种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科学选购良种 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并掌握科学选用农作物种子基本常识,加强防范假冒意识。购买种子必须到有资质、信誉好的种子企业或门店,购买时要查看包装和种子标签是否相符;质量标准是否达到国家标准.低于国标的不要购买;查看品种审定编号,无审定编号的或审定编号不正确的不要购买;查看生产、经营许可证,无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不相符的不要购买:查看种子包装袋防伪标识,拨打防伪电话鉴别真伪:购买种子一定索要发票和信誉卡,并保留包装袋:不要

5 到没有任何手续的流动商贩处购买种子;加强戒备心理,留意私自加工、包装种子的窝点,及时举报:尤其谨防打着科技下乡名义兜售以俗名命名的种子,买种子时不要贪图小便宜或小恩小惠,比如赠送小袋农药、菜子等,做到科学选购良种。

4、加强对种子企业扶持力度。净化经营队伍,做好对经营者的培训 企业是种子市场的主体,种子执法部门要做好优胜劣汰,重点扶持,积极为有实力有潜力的种子企业争取优惠政策,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同时把好种子企业审批关,不够条件的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坚决不批,对于经常侵权经营或情节严重的取消经营资质,依法取缔,净化经营队伍。定期对种子企业或种子经营户进行素质培训,加强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培训,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法制意识,以相互尊重、尊重农业和农民为荣,以坑农害农为耻,提高种子经营者素质。

以上就是我通过此次学习,得到的一点关于种子经营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的一点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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