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020-03-02 17:30:1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镇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清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原则

在属地管理为主,各村(社区)、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环境安全负总责的前提下,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协调联动、联合处臵和饮用水源安全与保护优先的原则,规范和强化本镇相关部门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构建全镇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协调一致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臵体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镇范围内发生的一切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控制和处臵行为:

1、全镇范围内的重、特大环境事件;

2、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域发生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3、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环境事件;

4、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

5、因恐怖活动等原因引发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镇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镇成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委员会及领导小组(以下分别简称应急委员会、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委员会由镇班子成员组成,应急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总指挥),分管环保工作的镇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宣传办、纪检监察办、社会事务办、农业办、教育办、经贸办、环保分局、安监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财政分局、**医院、水务公司、水利所、供电公司、消防中队等为成员单位。一旦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即成立镇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臵指挥部,在镇应急委员会和镇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2、镇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职责 统一协调,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臵的组织和技术准备;组建污染事故应急处臵小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减少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危害,保护环境安全和生态安全;建立健全污染事故应急处臵技术档案,组织应急处臵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负责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 2采样及分析化验工作,将监测数据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

1、环保分局:负责工业污染源违法排污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臵牵头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初步认定;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处罚;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2、安监分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臵牵头工作,按规定做好事故上报工作,组织、参与事故的现场处臵和调查处理工作。

3、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臵牵头工作,对危险化学品采取堵漏、隔离、驳载等措施,负责维持事故现场治安和事故处臵交通秩序,参与事故现场处臵和调查处理工作。

4、消防部门:负责化学品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牵头处臵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堵漏、喷水降温、稀释、喷水吸附、清理等现场处臵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5、**医院:负责传染病等可能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臵牵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危重病人的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疾病传播的病人进行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病原体的检测、检查。对遭受大气污染的居室环境进行监测,- 4体由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确定。

15、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责参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处臵和各项救援工作。

第三章 预测预警

第七条 信息监测与报告

1、各突发公共事件处臵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件监控制度,做到有效监控,及时报告,并执行好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

2、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全镇范围内易引发突发性环境事件场所的巡查,加大潜在隐患的整改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镇环保、水务、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的检查力度,逐步完善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

3、各突发公共事件处臵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收集、整理、研究发生在本镇周边可能对本镇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及时发现掌握、汇总分析本系统管理范围内本镇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的原则,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性质、危害程度、采取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并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镇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上报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报请镇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按规定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八条 预警

- 6(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①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②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③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④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⑤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⑥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污染事故; ⑦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①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③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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