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2020-03-04 00:33:1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矿山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一、总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矿山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二)本镇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和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社会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均需遵守本制度。

(三)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镇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镇政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保障安全生产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镇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镇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有关单位(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镇政府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和技术,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一岗双责”制度

(一)党政主要领导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是本镇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本镇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责任;

(三)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分管责任。

三、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机构,明确责任人,各村委会(社区)、镇属各有关单位(部门)、各企业都要建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即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担任,并落实安全生产专(兼)职人员。

(二)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分析、部署全镇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协调本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议实行签到和记录。

每季度由镇人民政府主持召开一次本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前一阶段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形势,研究对策,提出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文件、指示精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会议实行签到和记录。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项大检查。

四、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机构,明确责任人,各村委会(社区)、镇属各单位(部门)、各企业,都要建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行政主要领导或法人代表担任,并逐级、分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各村委会(社区)、镇属各单位(部门)、各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镇安监站每季度安全生产例会上向镇安委会汇报本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五、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初镇党委、政府分别与各村委会(社区)、镇属各有关单位(部门)、各企业按上级有关要求签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状)。

(二)各村委会(社区)、镇属各有关单位(部门)、各企业,依照上级下达的年度目标,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制定本单位(部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确保年度目标的完成。

(三)各村委会(社区)、镇属各有关单位(部门)、各企业,对上级下达的目标进行量化,并层层分解,签定目标责任书(状),切实把职责和责任落实到基层、业主、人头。

(四)各村委会(社区)、镇属各有关单位(部门)、各企业对举报和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必须迅速制定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经费,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凡未采取措施落实整改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及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并限期落实整改。

(五)各村委会(社区)、镇属各有关单位(部门)、各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指导,制定考核细则,实施严格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六)对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纳入镇党委、政府总目标考核分值中扣分计算。凡发生事故的单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分别给予2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一)镇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学习,集中对各村委会(社区)、镇属各单位(部门)干部职工、企业有关管理人员、驾驶员、业主及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培训。

(二)各村委会(社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居民、群众的安全生产工作宣传、培训。

(三)各中、小学校对职工及学生的安全学习教育,每学期不得少于10个学时。

(四)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抓好安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全体职工的集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4次。

(五)对学习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人员的核实,以记录、登记、签到为准,凡因未落实学习教育培训内容、时间、人员,酿成伤亡事故的,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管理制度《矿山镇安全生产工作制度》。

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广泛开展查隐患、堵漏洞、保安全,形成人人、处处、事事讲安全的社会氛围。

(二)各村委会(社区)、镇属各单位(部门)、各企业,有职责和义务对所属范围内的安全有组织地进行经常性地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生产及经营活动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三)镇政府要结合实际,每季度对所属单位开展一次集中安全大检查,同时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抽查、督查和检查。

(四)凡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部门)进行整改,并作好记录,并及时上报。

(五)检查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负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详实记录在案,根据隐患程序,按要求及规定标准提出整改意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重大危险源或予以关闭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并跟踪落实整改措施。

八、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一)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做到“四定”,即定人员、定项目、定时间、定经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相关部门验收备案。

(二)对暂时不能整改的隐患,要采取强制性防护措施,并分别纳入技术措施安排和检查计划内,落实限期整改。

(三)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发出隐患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进行整改,因拖延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按规定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四)对个别重大隐患,因多方原因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争取上级部门的帮助尽快解决。

(五)凡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隐患整改任务的村委会(社区)、单位(部门)、企业,因此而酿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九、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一)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在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救援,有关单位(部门)必须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配合救援,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凡发生死亡事故,镇分管领导、有关单位(部门)领导要亲自组织事故现场抢救。

(三)镇政府负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组织演练,逐步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四)各村委会(社区)、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镇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镇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安委会成员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工作。

(六)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各村委会(社区)、各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时限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及时安抚受害者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持和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查处。

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向镇党政办和镇安监站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镇党政办和安监站报告。

(二)逐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三)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报告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镇安委会有关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六)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尝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七)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制度

(一)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依法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

(二)未发生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三)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四)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特长;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五)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六)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情况后,若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的责任者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申请上级有关职能部门裁决。

(七)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十二、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制度

(一)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处理。

(二)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发现事故隐患而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而导致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发生各类事故,各职能部门和责任部门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六)事故处理中对事故责任者必须坚持原则,按章办事,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罚;以纪律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七)事故发生后,各职能部门要分工整理,建立事故档案,如事故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仪表记录、调查材料、会议记录、登记表及事故报告书等。

(八)一般事故处理应在90天内结案;重、特大事故处理应在180天内结案。

十三、安全生产警示告诫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对事故发生的村委会(社区)、单位(部门)、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实行安全生产警示告诫。

(二)凡发生一般伤亡、中毒、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三)对村委会(社区)、单位(部门)、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

(四)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而又不按规定整改的,一律进行安全生产告诫。

(五)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委会(社区)、单位(部门)、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六)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委会(社区)、单位(部门)、企业、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单位要在收到告诫通知书后l0日内,书面向镇政府和镇安监站报告警示、告诫整改计划和整改落实情况。

十四、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治理整顿及恢复生产验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坚决打击一切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镇属各有关单位(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在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全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责任制度。

1.按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镇政府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及整改活动。

2.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镇属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每季度至少要组织开展一次本部门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及整改工作。

3.按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生产企业每月至少要开展一次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及整改活动。

4.对排查出来的各种事故隐患,必须落实整治、整改单位,指定整治、整改责任人限期整治、整改,每月1-3日前上报镇安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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