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见习鉴定

2020-03-01 20:07: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基层见习鉴定

实习期间,本人认真践行“xx-xx”重要思想,认真履行实习期间工作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始终保持了共-产-党员思想上的先进性、工作上的主动性、创造性和实效性,较好地完成了实习期间的各项工作任务,基层见习鉴定。

首先。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本人坚持把学校学习的知识与本次实习工作相结合,努力求得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把结合实际工作作为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积极参加镇里组织的学习和各种社会活动,注重深入基层,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通过先后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实习报告大全()“xx-xx”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有关论述,极大的提高了自身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应 用水平,更加适应和担当起新形势、新任务的工作需要。

其次。求真务实,努力创造工作佳绩。实习期间,本人在尽快熟悉工作情况的基础上,摆正工作位置、端正工作态度、明确工作思路,以求真务实的精神,认真搞好实习工作,树立了ⅹⅹ大学生在干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该同学在实习期间服从党委政府的安排,听从指挥、工作主动积极,工作绩效明显 。

最后。严于律己,树立实习生良好形象。本人在实习期间,能够严格要求自己、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崇尚实干,坚持求真务实、深入农村调研、努力提高在群众中的形象,以务实的态度和扎实的作风树立了ⅹⅹ大实习生的良好形象。

2..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工作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监督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检验鉴定关系到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发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在2010年制定了《文证审查规则》、《检验监督法律文书规范》,进一步从程序上规范检验鉴定工作,确保办案质量。下面,以安徽省定远县检-察-院200

9、2010年度工作情况为例,浅析基层检-察-院司法鉴定工作现状及发展方向。

一、基层检-察-院司法鉴定工作现状

1、鉴定作用日益凸显。司法鉴定作为检察监督权的一部分,具有其特殊的作用,一是预防因技术性证据错误而导致错误批捕、错误提起公诉,进而预防国家赔偿的产生,预防当事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二是弥补案件承办人的技术专业知识,保障对证据审查的质量;三是作为否定证据的依据,案件承办人可以据此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四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通过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监督其他机关的检验鉴定,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因而,在基层检-察-院充分明确司法鉴定工作的意义重大。

2、制度保障渐趋规范。对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具体开展,基层检-察-院基本上都依据上级检察机关的法律文件制定了具体工作制度,如定远县检-察-院于2008年制定了加强检察技术工作的文件,文件中规定:在办理案件中,凡涉及法医类各种案件,承办案件部门必须依照程序填写《委托书》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或者检验鉴定,未经-文证审查的案件检察委员会不予讨论。同时,该院还有针对性加强技术部门的装备、人才建设,为检验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3、部门协调力度加大。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内部有关业务部门的配合和协调,定远县检-察-院技术部门在这方面作出了积极的探索,比如,一方面,配合侦查监督部门对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提前介入;另一方面,联合监所检察部门对监管场所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监督和保外就医的监督检查。

经过一系列积极的探索和改革,随着专业司法鉴定人员招录力度的加大,基层检-察-院的司法鉴定工作基本都进入了良性运行的轨道,如定远县检-察-院自从2007年配备一名专业法医学司法鉴定人员后,司法鉴定工作开展的成效明显,近两年,该院共办理文证审查案件199件,在审查过程中发现4件原鉴定结论错误的案件,提出补充检验鉴定案件4件,其中公诉部门委托136件,侦查监督部门61件;办理检验鉴定3件,其中自侦部门委托2件,监所部门1件。

二、基层检-察-院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普遍存在

在基层检-察-院最实用也是最常用的是法医学鉴定工作,而很多人对法医检验鉴定的认识几乎均停留在死亡案件上,认为只有死亡案件才会需要法医,才需要鉴定,而忽略了文证审查的重要性,鉴定材料《基层见习鉴定》。一是少数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造成表象不够重视。因为本应该做文证审查的案件而错误认识为不需要做,给人以错觉上的不重视;二是部分干警思想认识不到位,错误地认为只要未出现死亡案件,看证据没多大问题,加上时间紧,又有其他机关做的鉴定结论,就不需要委托技术人员做文证审查,省去程序上的麻烦。

(二)司法鉴定人员断层、流失现象严重

一是检察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较少,且目前在检察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年龄都偏大,面临退休,而新生代司法鉴定人员较少,又受五年资格年限的限制,后续力量薄弱,面临断层现象。二是由于技术岗位人员的特殊津贴未到位,职称不能解决,基层院流行说“技术人员待遇只比门卫强点”,故而很多技术人员都投身法律,取得法律职务后调离技术岗位,或者兼职,造成技术人员的流失。三是技术人员很难被提拔,被誉为“没有前途的职业”,有很多年轻人员以技术岗位招录的,但是进院后不愿从事技术工作,而从事其他业务工作,造成技术岗位在编人员多,真正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少。

(三)队伍数量有待充实,水平有待提升

一方面,司法鉴定是诉讼过程中的科学实证活动,它包括各类专业技术的鉴定工作,而基层检-察-院在各类技术岗位上往往只有一名专业技术人员,但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必须要两名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同时进行,因此,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充实亟待解决;另一方面,面临社会科技水平的飞速发展,其他系统对技术人员不断进行业务培训,检察系统的司法鉴定技术发展始终停滞不前,基本都是在“吃老本”,技术人员消极心理严重,尤其是年轻的司法鉴定人员无人传授经验,只能靠自己摸索,致使全面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往往显得力不从心,这与检察机关司法鉴定工作的特殊性是相违背的,因为检-察-院涉及的检验鉴定案件往往比较复杂、是审查别人的鉴定结论,是“鸡蛋里挑骨头”,这不仅要求我们要有更高的技术水平,还要求具有更丰富的经验。

(四)没有切合基层检-察-院实际情况的相关规定

一是文书制定规范。目前检察系统现有的鉴定文书制作规范过于繁琐,大多按照公安系统的文书格式套用过来的,很多内容不符合基层检-察-院实际情况,导致有规范却无法实际操作,只能变通处理,最终导致文书制定的不规范。二是对文证审查的有些规定不符合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极大制约了基层检-察-院的司法鉴定工作。按规定,文证审查需要两名以上有鉴定资质的法医来做,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结论基本的程序公正。但目前的状况是,基层院大量的工作是文证审查案件,而实际情况普遍只有一名法医,为了开展工作只能做相应变通,致使鉴定证明力不可避免存在形式上的瑕疵。

三、基层检-察-院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方向

(一)加大宣传力度,改变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片面认识

只有改变人们的主观认识,才能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一方面加强对外宣传,建议每次的法治宣传日,技术部门不仅仅只是提供技术协助,而要主动宣传,虽然不对外接受案件,但是人们了解司法鉴定工作,那么在涉及此类案件时就会主动寻求帮助,提出质疑,无疑也就是增加案源。另一方面加强对内宣传,建议法医专业人员对领导及其他办案人员进行培训,明确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普及简单的专业知识,提高案件承办人的证据审查水平,主动发现问题,进而主动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二)加强人才培养,形成可持续性发展队伍

1、引进专业性人才。检察系统专业性人才少且分散,加上受到刑诉法规定的制约,那么人才的引进是非常重要的,又由于检察系统司法鉴定案件的特殊性,即对同是专业人员做的结论进行审查,那么就要求技术人员必须具备更高的专业知识,所以,引进的人才必须是本专业的。

2、培养人才。尤其是对具有基层经验的年轻人才的培养,形成司法鉴定人才的梯队。首先,逐步建立健全检察系统培训制度,安排去高校学习,增加最新的理论知识,接触前端科学;其次,每年安排两次检-察-院之间的经验交流,学习好的做法,取长补短,提高工作效率;再次,与公安机关的法医进行交流,因为公安局接触大量的第一现场,有着丰富的现场经验,也能有助于对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全面了解,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

3、留住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其最后的目的都是要留住人才。首先,解决司法鉴定技术人员的职称问题,这是作为技术人员的奋斗目标,也是对个人技术水平的肯定。其次,国家规定的技术岗位津贴要到位。在检察系统检察官津贴、司法警-察津贴等等全部到位了,只有技术岗位不能到位,司法鉴定人员不仅又脏又累,还有危险,这也是国家规定技术岗位有津贴的出发点。再次,创造一个科技平台。完善基层检-察-院的技术设备配置,给予一定的技术办案经费,鼓励创新,激发高科技专业人才的潜能,应用高新技术提高办案的质量。

(三)完善体制,建立具有检察系统特色的司法鉴定制度

1、建立大案、要案领导小组。针对检察机关司法鉴定人才的分散性的特点,以鉴定机构为单位,成立大案、要案领导小组,以鉴定机构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吸收各基层检-察-院司法鉴定人员为成员,采用地理就近原则,规定各基层院之间协调配合,在发生案件时可以尽快的到位,避免临时缺人,造成程序上的不规范,同时也方便统一调度。

2、主动出击,全力拓展案源。一方面,最大限度地开展联合办案。对特定案件从制度上确定必须有技术部门参与,从实体上和形式上保证保证技术部门办案职权。另一方面,全面拓展司法鉴定专业领域。比如目前检察机关应用法医学专业领域基本都停留在非正常死亡和故意伤害案上,而对交通肇事案件以及涉及伤残等级评定案件中的技术监督是一个空白;也可探讨对诉前鉴定的审查监督可行性。

3、制度保障,多下基层调研。首先,建立健全适合检察系统实际情况的司法鉴定制度,建立适合基层院实际情况的文书制作规范;其次,修改制约司法鉴定工作发展的规范,比如,文证审查意见书必须要有两名具有鉴定资格的人签字的规定,以及文书制定规范中的一些不符合基层院实际情况的项目;再次上级检察技术部门多到基层院调研,尤其是在制定新的规定的时候,了解基层院实际情况。

(四)改革重新鉴定启动程序

目前检察机关的重新鉴定程序非常繁琐也非常被动,必须是当事人向案件承办人提出,由案件承办人再委托技术部门才能启动,这作为未做文证审查的案件的重新鉴定启动是可以的,可是如果是做文证审查的案件,发现问题后再用这种程序就非常的被动,因为如果当事人或案件承办人任何一人出于某种原因不提出重新鉴定,那么就只能眼睁睁看着这个错误得不到纠正而被放过,使文证审查的作用没有延续性,不能将文证审查的作用完全发挥,而文证审查的案件非常多,也是最能发现问题的,因此,如果司法鉴定人员在文证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可以直接启动重新鉴定程序,不仅使文证审查的作用具有延续性,也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案件当事的利益,充分发挥检察系统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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