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过会必看:反馈意见案例

2020-03-02 22:48: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IPO过会必看:反馈意见精选案例

作者:Virgin Mary 经笔者查询最近多个已过会或已上市企业的反馈意见及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的回复,笔者精心挑选了以下五个之前不常见的案例,包括:

1、案例1:发行人95%以上产品以非独占许可方式使用关联方商标;

2、案例2:实际控制人向股东借款来支付受让其他股东股权的价款,过会时仍未支付完毕;

3、案例3:发行人全部经营性资产系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购买;

4、案例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9次行政处罚,涉及环保、安监、消防、税务部门的处罚;

5、案例5:首次申报前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且未计息。限于篇幅,对于其他有代表性的案例未详细列举,如“上会前才取得省级政府关于发行人前身集体企业改制合法性的确认意见”(天宇股份300702)、“首次申报前3名独立董事同时辞职(天宇股份300702)”,详见已披露文件。 在以往的IPO实务中,对于案例1中的问题,中介机构一般会要求企业停止使用关联方商标或者以独占许可方式使用关联方商标,对于案例2中的问题,中介机构一般会要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清偿完毕受让股权的价款,对于天宇股份的案例,中介机构一般会要求取得省级政府关于发行人前身集体企业改制合法性的确认意见后再进行申报。上述企业均能顺利过会或发行上市,更凸显了在不构成实质性障碍前提下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

除上述案例外,笔者还发现一个有意思的案例,2017年7月报送的兰考瑞华环保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014年度7,599,453.45元、2015年度13,587,350.97元、2016年度17,383,375.65元、2017年1-3月4,941,557.65元,发行人住所为兰考县华梁路 031 号,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虽然目前拟上市企业可自由选择申报的证券交易所,但对于一个业绩上勉强够申报创业板的企业来说去上交所申报,还是非常少见的,当然,这家企业所在地比较特殊,处处有红色的光辉,你懂得!

案例1:发行人95%以上产品以非独占许可方式使用关联方商标

万马科技

300698 2017年08月31日上市 反馈意见及回复: 反馈意见:

发行人通过无偿许可使用方式,使用万马集团3 项商标。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许可交易的原因和背景,无偿许可的考虑,是否为独家排他性许可,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销售是否使用上述许可商标,若是,请披露销售金额及占比,上述商标使用范围,是否存在关联方企业与发行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标的情形,发行人是否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资产、技术、设备等方面存在重大依赖,上述情形是否符合发行监管对独立性的要求,发行人相关整改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说明发行人相关整改措施是否合理。 回复: 1.背景情况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该等万马集团商标注册后即进行使用,主要系基于万马集团统一的集团形象管理要求。万马集团对集团内所属公司均系无偿许可以便于使用,该等安排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万马集团对发行人许可使用的商标均非独家排他性许可,均为普通许可。 2.发行人具体使用情况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通信与信息化设备的研发、生产、系统集成与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通信网络配线及信息化机柜产品和医疗信息化产品两大类。发行人在上述两类产品(自产产品)上均有使用万马集团许可使用的商标,报告期内发行人使用上述许可商标所涉及的主要产品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3.关联方使用情况

根据万马集团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关联方大多使用万马集团上述3 项商标。 4.独立性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拥有经营所需的独立、完整的产、供、销系统,独立开展业务,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设备以及注册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发行人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通过下列方式影响发行人资产完整性及独立性的情形:(1)与发行人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专利、非专利技术等;(2)与发行人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对于发行人使用万马集团许可的商标事宜,鉴于发行人主要产品均属于工业品而非消费品,设备销售的首要条件是通过下游客户的资质认证,下游客户重点审核发行人的产品质量、供货能力、产品价格、历史业绩等,一般来说,产品商标不在下游客户审核的范围之内,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签署的相关协议亦不存在关于产品商标的约定,发行人使用何种商标并不影响发行人的资质认证和产品销售,其业务也不会对商标产生依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及独立,发行人不存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技术、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依赖;发行人使用万马集团许可的商标,不会对发行人的销售及业务构成实质影响,不会对发行人独立性以及本次发行及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5.改进措施

发行人曾出具承诺:自2016年6月1日起12个月内,公司将逐步在自产产品上使用自有商标,12个月后,公司将不再在自产产品上使用万马集团许可使用的商标。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现场核查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外观、包装、说明材料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不再在自产产品上使用万马集团许可使用的商标。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该等措施合理,能够有效避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知识产权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关联并减少关联交易。

案例2:实际控制人向股东借款来支付受让其他股东股权的价款,过会时仍未支付完毕 岱勒新材

300700 2017年7月5日通过审核 反馈意见及回复: 反馈意见:段志明受让相关股权的资金来源、还款计划、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对其发行人股权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回复:

1、段志明(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段志明和杨辉煌)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还款情况及还款计划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15年1月和5月的两次股权转让相关协议、工商变更备案材料、贺跃辉和段志明的个人银行凭证、两次股权转让完税证明、贺跃辉、段志明、段志勇、费腾分别出具的个人承诺和声明以及访谈,段志明2015年1月和5月受让发行人股权的资金情况如下:经核查,段志明2015年1月和5月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如下表所示:为坚定各方投资者对岱勒新材发展的信心,并加强对岱勒新材的控股地位,段志明受让了贺跃辉转让的大部分公司股份。在个人自有资金有限的情况下,段志明受让股份资金主要为向段志勇和费腾等个人借款根据本所律师对段志勇、费腾的访谈,段志勇、费腾的基本情况如下:

段志勇,为段志明弟弟,身份证号430224197906172479,2003年-2004年在长沙三一重工公司工作,2004年底至今在深圳华为技术公司全球仓储业务部担任部长。根据保荐机构与律师对段志勇的《访谈笔录》及其提供的部分资金来源等证明文件,段志勇在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作12年,有3年海外工作经历;其妻魏丹在香港晶苑集团任职多年,有5年海外工作经历,其用于借款的资金来源包括个人及其妻家族成员的工资薪酬所得、房产投资收益、投资理财等其他投资所得,资金来源合法。

费腾,身份证号210302197907011817,2007年至今在辽宁大辽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2009年至2014年6月在鞍山市铁东区大辽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2014年7月至今在鞍山市铁东区大辽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目前兼任新余高新区九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上海新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根据保荐机构与律师对费腾的《访谈笔录》和费腾所提供的投资企业工商资料、银行资金等证明文件,其用于借款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其投资、任职的鞍山市铁东区大辽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新余高新区九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新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的工资薪酬、投资分红与投资收益等,资金来源合法。

2、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本所律师核查了段志明的银行流水单据、交易双方的账号、金额、交易时间、段志明与费腾的借款协议和声明、段志明与段志勇的借款协议和声明,并对费腾、段志勇进行了访谈。根据相关声明、协议及双方账户资金情况,段志明受让的股权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3、是否对发行人股权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经核查,段志明受让股权所需资金主要来源于向费腾、段志勇借款及个人家庭积累。费腾、段志勇出具声明如下: 费腾声明:“

1、本人出借的资金均为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法律障碍。

2、该等借款到期前,本人不提前催促段志明还款。

3、该等借款不涉及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抵押、质押事项。

4、该等借款到期后,若借款人段志明无法偿还,借款双方将协商友好处理,本人及关联方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控制权。

5、本人及关联方不与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协议,亦不会与公司其他股东就一致行动事宜达成类似安排。

6、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前,未经公司实际控制人段志明、杨辉煌同意,本人及关联方将不会采取股份受让的方式收购其他股东的股份。

段志勇声明:“

1、本人出借的资金均为本人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法律障碍;

2、该等借款到期前,本人不会提前催促段志明还款;该等借款到期后,若借款人段志明无法偿还,借款双方将协商友好处理;

3、该等借款不涉及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抵押、质押事项;

4、该等借款只涉及债权债务事项,不涉及任何股权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 经核查,段志明受让股份资金借款的还款来源主要依靠其个人及家庭工资薪酬积累、段志明在其前任职公司的股权激励所得、以及二级市场股票投资收益等,随着岱勒新材的快速发展,段志明个人信用及其偿债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同时,段志明受让股份资金借款的债权人也都给予了其相对较长的还款期限或较宽松的还款要求,所借款项也未要求以公司股份进行质押担保,并明确声明不会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对岱勒新材的管理控制权。据此,本所认为,段志明受让股权相关借款对发行人股权稳定性不存在不利影响。

案例3:发行人全部经营性资产系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购买 科力尔

002892 2017年08月17日上市

反馈意见及回复:

反馈意见:科力尔有限的经营性资产系购买自湖南科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解释了不以科力电机作为上市主体的原因,如商标无法注册;外资股东以人民币出资,不符合相关规定等。请保荐机构、律师进一步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收购科力电机的相关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购买资产的具体信息,收购价格、履行的相应程序等,并说明收购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所收购的相关的资产是否有来自于集体或国有资产的情形。 回复:

(一)发行人收购科力电机的相关资产的具体情况 2010年11月10日,科力尔有限与科力电机签署《资产出售协议》,约定科力尔有限向科力电机购买科力电机所有的与电机业务相关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以及科力电机持有的深圳科力100%的股权,并承接科力电机的部分经营性债务;收购价格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于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中准审字【2010】第8122号《审计报告》审定的科力电机的资产、负债为基础(审计基准日为2010年8月31日)确认,考虑到审计基准日至资产移交日(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资产组的具体数量和价值可能有部分变动,具体以2010年11月30日移交清单确认的资产组总价值为准。 根据2010年11月30日的《资产组转让移交表》,截至2010年11月30日,收购资产移交清单总价值为28,527,690.36元。前述《资产组转让移交表》载明的资产并不包括原编号为祁国用字(2003)第08974号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在收购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科力尔有限增加收购了上述土地使用权,因此双方确认本次收购总价款为28,540,236.36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科力尔有限收购的科力电机相关资产及承接的科力电机相关债务的情况具体如下: (1)科力尔有限受让科力电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的明细情况:

(2)科力尔有限受让科力尔电机经营性债务的明细情况:

(二)收购的具体程序及收购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1、2010年11月3日,科力电机召开201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于向科力尔有限出售公司与电机业务相关资产的议案》。

2、2010年11月5日,科力尔有限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关于以承债式方式向科力电机收购其与电机业务相关资产的议案》,该议案载明收购标的包括科力电机所有的与电机业务相关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以及科力电机持有的深圳科力100%的股权及科力电机的部分相关债务;收购价格具体以2010年11月30日移交资产组总价值为准;如科力电机拟转让的债务对应之债权人不同意该债务转让,则科力尔有限同意以该债务的同等金额向科力电机追加支付资产收购价款。

3、2010年11月10日,科力尔有限与科力电机签署《资产出售协议》,约定科力尔有限向科力电机购买科力电机所有的与电机业务相关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以及科力电机持有的深圳科力100%的股权,并承接科力电机的部分相关债务;

收购价格以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湖南分所于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中准审字【2010】第8122号《审计报告》审定的科力电机的资产、负债为基础(审计基准日为2010年8月31日)确认,考虑到审计基准日至资产移交日(2010年9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期间,资产组的具体数量和价值可能有部分变动,具体以2010年11月30日移交清单确认的资产组总价值为准;对于转让的债务,科力电机应就债务转让事宜函告债权人并取得债权人同意,如转让债务对应之债权人不同意债务转让的,则科力尔有限应以该债务的同等金额向科力电机追加支付资产出售价款。

4、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结果,科力电机转让相关债务已履行了函告债权人程序并取得了相关债权人的同意,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债权人未提出任何异议。

5、2010年11月30日的《资产组转让移交表》确认,截至2010年11月30日,收购资产的收购价款为28,527,690.36元。

6、实际收购过程中,经协商,科力尔有限在《资产组转让移交表》载明的资产外增加收购了原编号为祁国用字(2003)第08974号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双方确认本次收购资产的最终收购价款为28,540,236.36元。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支付凭证、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证书、存货及固定资产清单、深圳科力尔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已于2010年12月31日支付完毕全部的收购价款共计28,540,236.36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相关资产已办理完毕所有权转移手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科力尔有限实施的上述资产收购事宜,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办理完毕相应的变更登记,该收购程序合法合规。

(三)所收购的相关的资产是否有来自集体或国有资产的情形

根据科力尔有限与科力电机于2010年11月10日签署的《资产出售协议》、2010年12月31日确认的《资产移交汇总表》,科力尔有限所收购的资产包括:科力电机所有的与电机业务相关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以及科力电机持有的深圳科力100%的股权。前述资产的信息详见本部分“

(一)发行人收购科力电机的相关资产的具体情况”。 经查询科力电机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截至上述收购资产的审计基准日2010年8月31日,科力电机的股东均为自然人,科力电机不存在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以及祁阳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祁阳县二轻工业局出具的证明,科力电机的资产不属于集体或国有资产。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科力尔有限于2010年11月收购的科力电机上述资产不存在来自集体或国有资产的情形。

(四)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科力尔有限向科力电机购买科力电机所有的与电机业务相关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以及科力电机持有的深圳科力100%的股权,并承接科力电机的部分相关债务事宜,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办理完毕相应的变更登记,收购程序合法合规;科力尔有限收购的科力电机的前述资产不存在来自集体或国有资产的情形。

案例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受到9次行政处罚,涉及环保、安监、消防、税务部门的处罚

天宇股份

300702 2017年8月9日通过审核 反馈意见及回复:

反馈意见: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多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原因,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上市的法律障碍。请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罚文件和确认文件。

(一)发行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2015年3月30日对发行人作出的“黄环罚字〔2015〕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废水集水池风机泄露,造成厂界废气超标,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对发行人作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1,000 元的行政处罚。发行人于上述处罚做出后,及时足额缴纳上述罚款,并按照主管环保部门要求进行了有效整改。 2016年6月15日,台州市黄岩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发行人已履行完毕上述行政处罚,相关整改措施已经该局验收合格,上述处罚针对的发行人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子公司临海天宇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情况

1、处罚一

根据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5月26 日对临海天宇作出的“临安监管罚〔2014〕3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临海天宇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临海天宇于上述行政处罚作出后,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将安全培训计划纳入本单位计划。

2016年6月16日,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临海天宇已履行完毕上述行政处罚,相关整改措施已经该局验收合格,上述处罚针对临海天宇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2、处罚二

据临海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5年7月24日对临海天宇作出的“临环罚字〔2015〕12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临海天宇总雨水排放口水样化学需氧量、氨氮项目超标,临海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 268,000 元的行政处罚。临海天宇于上述处罚做出后,及时足额缴纳上述罚款,并按照主管环保部门要求进行了有效整改,规范使用污水处理实施。

2016年6月16日,临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根据上述《证明》:临海天宇已履行完毕上述行政处罚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经该局督查确认已整改到位,上述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临海天宇上述超标行为不具备主观故意性,且超标污水排入园区管网,未对外环境造成污染,不属于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续该局亦未收到任何对临海天宇环保相关问题的其他投诉与举报,临海天宇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2013年1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临海天宇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其他行政处罚。

3、处罚三

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因临海天宇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对其出具“临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1 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临海天宇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对其出具“临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2 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临海天宇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对其出具“临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3 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临海天宇占用安全出口,对其出具“临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4 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因临海天宇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对其出具“临公(消)行罚决字[2016]0125 号”《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临海天宇于上述处罚做出后,及时足额缴纳上述罚款,并进行了有效整改,具体如下:(1)员工倒班宿舍楼安全出口原来用反光贴纸标识,现整改为安全出口指示灯;(2)倒班宿舍楼三楼破损消防玻璃已更换,损坏的闭门器已修复;(3)312 车间南面一楼更衣室拆除的防火门已安装到位;(4)314 车间三楼占用安全出口的物料已全部搬移,并保持安全出口畅通;(5)已安排 3 人消防室管理人员参加消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目前,已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

2016年11月15日,临海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证明》,临海天宇已及时履行完毕上述行政处罚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相关整改措施已经该局验收合格。该局确认上述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所针对临海天宇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行政处罚外,临海天宇 2013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之日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消防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其他因违反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4、处罚四 临海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因个人所得税扣缴事项,于2016年9月18日对其出具“临地税稽罚[2016]52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 13,35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临海天宇于上述处罚作出后,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并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法规进行深入学习,坚决杜绝日后再次发生类似情形。

2016年11月7日,临海市地方税务局出具《证明》,临海天宇自2016年4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纳税正常,未有欠税现象,未发现该公司有重大税务违法行为。

(三)发行人子公司滨海三甬报告期内行政处罚情况

1、处罚一

根据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4年4月28日出具的“盐环罚字〔201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滨海三甬存在将危险废物露天贮存、危险废物贮存库以及废包装袋未设置危废识别标签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被该局处以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 70,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滨海三甬于上述处罚做出后,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同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进行了有效整改,对危险废物进行规范贮存,并设置危废识别标签。

2016年5月18日,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滨海三甬已履行完毕上述行政处罚,相关整改措施已经该局验收合格,上述处罚针对滨海三甬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2、处罚二

根据滨海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7月15 日出具的“滨环罚字[2015]7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滨海三甬“年产 300 吨依普沙坦、200 吨奥拉西坦、600 吨 TPPS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环保主管部门审批、需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已建成并投入生产,该局对滨海三甬作出责令停止该项目生产并处罚款 30,000 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滨海三甬已及时停止处罚所涉项目的生产并足额缴纳上述罚款。

根据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14 日出具的“盐环审[2015]71 号”《关于滨海三甬药业化学有限公司年产 300 吨依普沙坦、600 吨 TPPS、200 吨奥拉西坦、1000 吨 TPC 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滨海三甬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得环保主管部门审批。 2016年5月19日,滨海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滨海三甬已履行完毕上述行政处罚,上述处罚针对滨海三甬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3、处罚三

根据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于2015年10月29日对滨海三甬作出的“滨公(消)行罚决字〔2015〕014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九车间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对滨海三甬作出了责令停止使用九车间,并处罚款人民币 30,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滨海三甬已及时足额缴纳上述罚款。

2016年7月4 日,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了“盐公消验字[2016]第 022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根据该消防验收意见,盐城市公安消防支队对滨海三甬九车间建设工程进行了消防验收,并出具了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

2016年5月25 日,滨海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证明》,上述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滨海三甬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4、处罚四

滨海县环境保护局因滨海三甬部分残渣堆放在未规范设置“三防”的临时场所内,对其出具“滨环罚字 [2016]17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罚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滨海三甬于上述处罚做出后,及时足额缴纳了罚款,同时进行了有效整改:(1)将临时场所内的部分残渣已全部清理、收集转移至规范设置“三防”的危险贮存场所内;(2)对环保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教育处罚;(3)组织培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并对环保工作人员进行了考核;(4)对固废管理进一步完善,并把相应制度挂在危废库显要位置,时刻提醒环保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管理固废。

2016年11月18日,滨海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滨海三甬已及时履行完毕上述行政处罚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相关整改措施已经该局验收合格。确认上述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所针对滨海三甬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四)查验与小结

本所律师核查了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的缴款凭证,核查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生产、环保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上述行政处罚对应的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相关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案例5:首次申报前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且未计息

天宇股份

300702 2017年8月9日通过审核 反馈意见及回复:

反馈意见:报告期内,关联方存在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最近一笔发生在2016年3月,即申报前。请发行人:(1 )补充披露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原因,借用资金用途,大部份未计提利息的原因及公允性,履行的相关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申报后是否仍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形。(2 )完整披露报告期内职工向发行人借款事项以及借款用途、归还时间,是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请保荐机构,律师发表对上述事项核查意见,重点说明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对于申报前仍然发生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说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是否了解股票发行上市相应法律法规及其法定义务责任,保荐机构辅导工作是否有效。 回复::

(一)2015年度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2015年10月9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方红军因子女购房需紧急支付购房款50万元,方红军履行职工购房借款手续并经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批准确认后,当日借出款项50万元,后续方红军通过向其他亲友筹措款项,于 2015年10月20 日全额归还,该笔借款未计息。2015年,浙江乐能科技有限公司资金占用的原因、用途及计息情况如下:2015年3月19日,公司董事林洁因偿还个人银行贷款向公司借款15.97万元,该笔借款于2015年5月17日全额归还,该笔借款未计息。

(二)2016年度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2016年1月25日,公司董事林洁因偿还个人银行贷款向公司借款278.26万元,该笔借款于2016年1月29日全额归还,该笔借款未计息。 2016年3月3日,浙江乐能科技有限公司因偿还银行贷款需要周转资金向公司借款 300万元,该笔借款于2016年3月11日全额归还,该笔借款未计息。

2016年2 月18日,台州市黄岩联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所需向公司借款1,000 万元,该笔借款于2016年2月22日全额归还,该笔借款根据市场利率计收利息1万元。

(三)关联资金拆借履行的审批程序

发行人已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等一系列制度文件,对关联方资金拆借在内的关联交易事项做出了明确规定。2016年3月12 日之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未再发生关联资金拆借的情况。 上述关联资金拆借中,2015年副总经理方红军因子女购房需紧急支付购房款50万元,履行了员工购房借款审批手续,未事前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该笔关联资金拆借已经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和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事后确认; 除此以外,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资金拆借均已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了事前审批程序,并经发行人 2014年度、2015年度和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确认。上述资金拆借未计付利息主要原因系短期周转且金额相对较小,发行人股东大会确认上述关联资金拆借遵循了公平自愿原则,定价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交易当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发行人于2016 年8月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自2016年3月12日之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未再发生关联资金拆借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员工向公司借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17年5月12 日,公司职工借款余额为2,000元,涉及员工1名。 查验与小结

本所律师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关联资金拆借的往来明细表、员工借款明细表、相关拆借款和员工借款的资金支付凭证、资金偿还凭证,核查了关联资金拆借的相关决策文件、员工借款相关制度文件和审批文件,并就关联方资金拆借和员工借款的原因、用途等情况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借款人等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制度执行切实有效。上述关联资金拆借事项已经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关联资金拆借遵循了公平自愿原则,定价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交易当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除上述披露的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外,发行人至今不存在任何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发行人报告期初已制定并执行了《员工借款管理制度》,对员工借款的条件、金额、期限和审批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相关内控制度完善,执行有效。

2、本次发行的各中介机构组织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辅导对象进行了集中辅导学习,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充分了解了股票发行上市相应法律法规及其法定义务责任,规范意识得到强化;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高度重视规范运作,并签署承诺函,承诺杜绝今后发生任何形式关联资金占用;发行人的上市辅导工作已经浙江证监局验收,中介机构辅导工作切实有效。

发行人已制定了《员工借款管理制度》,员工借款均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内控制度完善,执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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