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3 04:36:5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民 事 诉 状
原告:赵龙海,男,1946年5月12日生,住太仓市浮桥镇鸦江村十二组9号,身份证号:320522194605122413
被告(1):俆建林,男,1969年6月14日生,住太仓市城厢镇板桥华盛园5幢501室。身份证号:320522196906147015
被告(2):太仓市宏伟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太仓市城厢镇阳光花园5幢102室。法定代表人:朱红。
被告(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街28号。
请求事项:
一、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7299元(详见赔偿清单)。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0年8月12日16时许,原告驾驶苏ELU668二轮摩托车在太仓市浮桥镇境内由西向东行驶至建红新村6—41号北侧十字路口时与被告徐建林驾驶的苏EZ3118中型普通客车由南往北行驶时相碰撞而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造成原告伤害,车辆损坏。事后经交警大队认定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同时查明苏EZ3118中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被告(2),该车辆向被告(3)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原告伤后由浮桥医院进行清创缝合后即送至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头面部裂伤,左小腿软给织损伤。在治疗过程中行右肩锁关节脱位喙锁韧带重建术,2011年3月14日拟诊内植入物不需取出,同日原告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现原告据此提出上述赔偿请求,请求依法处理。
呈
太仓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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