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工作检查报告

2020-03-03 01:03:2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北方区域法务工作检查的报告

根据中心领导统一安排,我在刘学文的陪同和协助下,于2012年8月15日至24日,对恒盛地产北方区域六城市的法务工作进行了了解和检查。根据领导要求,每到一处均拜会城市或项目公司负责人,询问法务人员的工作表现情况,听取对法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就合同台账的建立情况、合同文本的完整性、用印台账的建立情况、用印的规范性以及纠纷的解决情况等进行了解和记录。现就本次工作检查中了解的各城市项目法务工作的基本情况汇报如下:

一、各城市项目法务工作基本都能有效开展。

(一)各城市项目法务工作基本都得到所在公司负责人和同事的肯定。除哈尔滨公司负责人均因公务外出未能拜会之外,拜会了天津徐总、北京汪副总、长春高总、沈阳陈副总、大连覃副总,各位负责人均对法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效果给予了肯定。天津的徐总、北京的汪副总、长春的高总和大连的覃副总还表达了对法务工作和法务人员的重视和支持,认为法务人员是经营管理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专业力量,对于有效防范公司经营中的法律风险起到关键作用。

(二)各城市项目合同台账、用印台账的建立和合同档案等的保管基本到位。各城市公司均建有较为完善的合同台账,记录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当事人名称、合同内容、合同金额、修订意见、经办部门、经办人等要点,所有合同均按编号顺序归入档案盒,并前附审签流程单,对于合同外借时间、借阅人等事项亦都有记录。用印台账,则按照中心原下发的word文档格式统一填写,注明序号、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部门、使用人及用印数量等要素,并由用印申请人签字,用印事由基本上填写比较清晰完整。工商年检资料、对外发文等基本由单独的档案盒按照公司和年份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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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城市项目法务人员对于所在公司的纠纷情况较为熟悉,亦多有解决预案。如天津大港项目因销售经理的更换,导致拖欠对方广告费,已解决5起,还有潜在纠纷32起,已有部分广告商发来律师函。朱金伟与丁维已向城市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敦请销售部门提供相关合同的履行材料,做好统计以及解决纠纷的前期准备工作;北京因房屋面积涉诉的43起民事诉讼和4起行政诉讼,姚叶子与孙金正等已先期介入并准备较为充分。哈尔滨因房屋使用面积涉及108户小户型业主请求赔偿的纠纷,正在工商局进行调解,其中近半数已签和解协议,但是另外100多户大户型也有人想要求赔偿,已被刘学文以面积误差所占房屋面积比例较小为由回绝。沈阳涉及4起因房屋质量问题的诉讼,均为个案,尚不具备群体诉讼的可能性,卜奎云已做好应诉准备。长春、大连尚未发生诉讼。

(四)合同审签方面,除对方过于强势的公用配套等合同之外,基本都能按照或参考中心的范本进行拟订,中心未下发范本的合同基本要素也都齐全。对于曾在集团OA审签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基本都在合同签订时给予落实。例如在审签《哈尔滨恒盛豪庭三期电梯采购安装合同》时在OA上建议“签订时请如实填写送货地址和签订日期”,另一个合同条文“延误一天乙方以总合同的0.5%支付违约金”建议修订为“延误一天乙方以合同暂估总价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沈阳阳光尚城4-1住宅及商业防火门制作安装合同》中 “报价清单作为合同附件或插入合同价款条款”等,经查均已照办。合同附件基本都比较齐全,能与合同正文一并装订归档。

二、具体城市项目法务工作各具一定的特色。

(一)在合同的编号保管方面,天津公司按照年限、项目和合同性质分别进行分类(综合、工程、销售、财务四类)编号保管,并将同一年、同一项目的合同统

2 一编号,例如2012天行建综字第2号总第34号,意为2012年天行建公司综合部第2号,2012年总第34号;沈阳则是将同一项目、不同年份的合同统一编号,如2011营字第28号总835号,即是2011年沈阳阳光尚城营销类合同第28号暨阳光尚城项目总第835号;大连则是按照综合、营销、设计、开发(前期)、成本等分别按年编号,没有按项目统一编号,如2012润景成字第1号,即是2012年大连润景公司成本控制第1号。

(二)在其他文件归档保管方面,天津制作了案件汇总表,对于每一案件,又分别制作材料清单附于材料之前;北京制作了对外发文审核台账,并按顺序将对外发文排列在文件夹中;沈阳在合同审签单之前附有“合同存档清单”,注明“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页数、签署部门、存档资料清单、原件/复件、存档日期、经手人签字、变更情况”等,合同编号注于合同存档清单上。

三、各城市项目法务工作也普遍存在一些有待提升的地方。

(一)合同完整性方面,各公司均存在个别填写不完整和附件不全的情况。填写不完整主要表现在合同签订日期,有的只有我方的用印日期而没有对方的用印日期,有的则双方的用印日期均空白。附件不全,例如个别标的额较小的合同约定“详见报价表”、“广告样稿为合同附件,与合同一并保存”、“详见附件—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及乙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但是未作为附件一同装订。

(二)个别小额合同存在倒签情况,也没有以事后结算的语气做出约定。

(三)少数用印申请事由不能一望而知。例如“联系函”“询证函”,具体事由记载不够具体,不知是因何事对外发函。

(四)个别合同用语不规范,例如“诉讼”写成“诉送”;语句中出现“(丙方代收)”,其实合同只有两方;“某某市仲裁委员会”实际应为“某某仲裁委员会”;

3 合同条款中出现“我司”“我们”等单方语气,与合同文体不相称等。

四、其他需要汇报的问题

(一)北京阳光鑫地、天津阳光鑫地、辽宁阳光鑫地、哈尔滨两公司、长春恒盛汇鑫、大连润景等均有“合同专用章”。前四者保存于法务人员处,但后两者由项目销售部保管并使用于房屋销售合同,存在监管难度。另外,由于大连的于伟处于试用期,大连润景的公章由覃朝晖保管。

(二)北京小业主上诉的二审民事诉讼,现在实际上处于中止审理的状态。业主状告住建委撤销大产证的行政诉讼,现在小业主提出追加海淀区规划委作为第三人,法院尚未裁定追加。如海淀区规划委参加诉讼,无论是以第三人还是证人参加,都会使行政诉讼的结果出现变数。因为海淀区规划委曾给小业主出具信访回复称“只按照原批准的规划许可证进行了验收”,并未明确“处罚后予以认可”我们的变更。如果法庭上海淀区规划委仍然按照信访回复作答,则即使法院判决住建委胜诉,小业主也很会再次状告海淀区规划委。而海淀区规划委则可能因为不能自圆其说而败诉。现在的关键,看起来在于海淀区规划委能否醒悟其处境,并找到能自圆其说的法律依据或做出理智的选择(即通过解释,完善其信访回复的内容,将对我司的处罚解释到“处罚后予以认可”的意思上来。)

(三)由于房价下降引起前期购房业主情绪不稳,多有业主借房屋质量、面积误差等问题到城市项目公司讨说法,甚至有的地方业主大规模群访,如北京、哈尔滨等地。一旦出现纠纷,售后服务人员和项目负责人不是给予安抚和解决,而是往往直接将法务人员推到前台,增加了法务人员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天津大港项目一期8月31日、9月1日集中交房,一期业主均属于购买高价房的客户,情绪比较激动,已经多次上访闹事。天津法务部已全体上阵,协助项目公司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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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王显光 20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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