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0-03-03 01:59: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山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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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论文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

第二十四条 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的原则进行论文答辩工作。答辩会以公开方式进行,在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会应有完整记录。

未获通过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经无记名投票,若半数以上成员认为论文经修改后再提交答辩时,可做出允许作者在规定时间(硕士论文1年,博士论文2年) 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修改论文,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答辩(含论文评阅)。申请人重新申请答辩的时间还需同时满足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最长年限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最长年限不超过7年的规定。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此项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作者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如果博士学位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对其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如个别答辩委员因故缺席,但专家到会人数及组成符合要求,则答辩会不必改期举行,缺席的委员不得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 第二十五条 论文答辩程序

(一)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学位申请人及指导教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并主持会议。

(二)申请人宣读《论文原创性声明》。

(三)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到会者(已获得相应学位) 提问,申请人答辩。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硕士答辩会申请人报告及答辩时间不少于30分钟,博士答辩会申请人报告及答辩时间不少于60分钟。

(五)休会,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

1.导师介绍申请人情况,介绍完毕后离开会场。介绍内容可包括申请人的简历、思想品德表现、理论知识水平、业务能力、课程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等。 2.主席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

3.委员讨论,形成论文评语和答辩决议,填入相关表格,对论文是否通过进行无记名投票。对是否允许未获得通过的论文修改后重新答辩,应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若作出建议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则重新答辩完成的时间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六)复会,申请人起立,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表决票和成绩不公布)。

(七)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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