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流动人口孕环检信息网上交验工作规程(试行)

2020-03-02 22:10: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安徽省流动人口孕环检信息网上交验工作规程(试行)

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促进流动人口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双向协作,提高流动人口孕环情监测质量,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实行省内流动人口孕环检信息网上交验。

一、网上交验对象和工作平台

对省内流动人口孕环检信息,在省城市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办公平台中进行定期通报和交流,不再使用纸质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通报和交流内容为流动人口孕环情检查(含访视)信息,检查和通报次数按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对省外流入人口孕环检信息,在国家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上提交。如果群众需要,检查单位要出具规范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具体操作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文不作规定)

二、网上交验工作程序

(一)流入地信息通报

对流动人口孕环检信息的通报和交流,采取由流入地向流出地进行通报,和流出地向流入地请求信息通报两种方式进行。

1、流入地主动通报

流入地每季度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检对象进行一次孕环检或访视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办公平台向流出地通报孕环检信息。其中对重点管理服务对象应保证每半年至少一次孕环检。

2、流出地请求通报

(1)对没有定期反馈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检信息的对象,流出地掌握其具体流入地地址后,可通过办公平台向流入地街道请求通报孕环检信息。

(2)流入地收到流出地请求后,及时分解到社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街道(乡、镇)在10个工作日内向流出地进行信息反馈。

(二)流出地信息反馈

1、流出地收到通报信息后,及时分解到村(社区)进行入户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在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向流入地进行反馈。对通报怀孕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向流入地进行反馈。

2、对非本地管理服务对象(如婚后不在本地常住),流出地调查核实其常住地或男方户籍地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流入地进行反馈。

(三)孕环检信息交流格式

1、流入地通报信息。在“孕环检网上交验”区中,将孕环检和访视信息向流出地进行通报。通报时需要核对或补充的内容可在备注栏中注明。

2、流出地请求通报。对掌握流动人口流入地详细地址的,可以在“流动人口信息交流”中选择“流出地查询”向流入地请求通报孕环检信息,在备注栏中注明查询具体内容。

三、网上交验监管和责任追究

(一) 省人口计生委监管责任

1、指导和督查全省流动人口孕环情检查和孕环检信息交

流工作。

2、定期组织对孕环检信息交验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纳入全省城市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

(二) 市、县人口计生委监管责任

1、指导和督查辖区单位流动人口孕环情检查和孕环检信息交流工作。

2、定期组织对辖区单位孕环检质量和信息交流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建立和落实孕环检交验工作责任追究制。

(三) 乡镇、街道工作责任

1、建立和落实流动人口孕环检信息交流工作制度。

2、做好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的采集和核对。

3、建立流动人口孕环情监测工作制度,定期组织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情检查或上门访视,保证监测质量。

4、及时通报和反馈流动人口孕环检信息,保证通报信息质量和时效。

(四) 孕环检交验工作质量责任追究

1、流入地质量责任追究

(1)流入地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检质量和信息通报质量负责。对通报信息不实、孕环检弄虚作假等现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2) 流出地向流入地请求通报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检信息时,流入地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核实并反馈孕环检信息(包括访视信息),对不反馈、反馈信息不实等现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2、流出地质量责任追究

(1) 流出地及时对流入地提交信息进行调查和核实。对

反馈信息不实、或不及时给予反馈等现象,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

(2) 流出地向流入地请求通报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检信息时,应保证流入信息准确性,严禁不经调查核实即向流入地滥发请求通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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