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清查管理标准

2020-03-04 00:59:0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财务清查管理标准

为加强本单位财产管理,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保护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以《会计法》、《企业会计标准》为根本依据,结合其他有关规定及本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财产范围:

1.1 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

1.2 应收账款、应付款项、其它应收款等往来结算款项; 1.3 原材料;

1.4 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 1.5 在建工程;

1.6 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2.清查时间:

年终决算之前,由财务部组织、公司领导协调、其他部门和单位配合进行全面清查,在一周时间清查完毕。

对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及贵重物品等,执行月度盘点标准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在年度中间,应根据实际需要,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和不定期抽查。 3.清查内容:

3.1 货币资金的清查:确定货币资金是否存在;货币资金的收支记录是否完整;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账户的余额是否正确。

3.1.1 对库存现金的清查:应查看库存现金是否超过核定的限额;现金收支是否符合现金管理规定;核对库存现金实际金额与现金日记账户余额是否相符;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

3.1.2 对银行存款的清查:应根据银行存款对账单、存款种类逐一查对、核实;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未达账项的真实性。

3.2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清查:确定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是否存在;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是否可收回;坏账准备的核销是否符合规定。 3.2.1 按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账龄及余额的构成编制清查表。 3.2.2 对账龄长、金额大的应定期向债务人函证,并根据回函情况编制函证结果汇总表;回函金额不符的,确属本单位原因,要查明原因并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3.2.3 检查有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债务、债务人长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等情况。

3.2.4 对明细账余额出现贷方余额的项目,应查明原因,必要时作重新分类调整。

3.3 应付款项的清查:确定应付款项是否存在;金额是否正确;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3.3.1 按照应付款项的账龄及余额的构成编制清查表。 3.3.2 对账龄长的应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并及时作出处理。

3.3.3 对出现借方余额且较长时间未变动的供应商或往来单位要严格清查,查明原因及时做出处理。

3.4 库存材料的清查:确定库存材料是否存在;库存材料是否归本单位所有;库存材料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库存材料的品质状况。

3.4.1 制定清查盘点计划,编制存货清查盘点表,做好实物清点工作。 3.4.2 检查各项库存材料的实存数量与有关部门的库存材料卡片记载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存货卡片记载的数量与明细账登记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库存材料明细账登记的金额与总账登记的金额是否一致。

3.4.3 检查有无代他人保存和来料加工的库存材料,有无未作账务处理而置于(或寄存)他处的库存材料。

3.4.4 检查有无长期借出而未收回的财产物资。

3.4.5 检查是否存在报废、损失和积压的库存材料;报废、损失和积压的库存材料是否单独存放、保管;检查分析库存材料中重大盘亏的原因。 3.4.6 对在外委托加工的原材料等存货要进行盘点或函证。 3.5 固定资产的清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固定资产是否归本单位所有;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准确。 3.5.1 编制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分类清查表。

3.5.2 检查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记载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台账或卡片记载的数量与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的金额与固定资产总账登记的金额是否一致。 3.5.3 检查增加的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凭证手续是否齐备;检查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等手续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

3.5.4 检查减少的固定资产和租入(含融资租入)、租出的固定资产是否具备合法手续、账务处理是否正确及时。

3.5.5 检查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的状况、起止时间及停提累计折旧的情况。 3.5.6 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累计折旧。 3.5.7 检查涉及固定资产购置的资本性支出是否合理。 3.5.8 检查固定资产的完好程度。

3.6 对在建工程的清查:确定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在建工程是否归本单位所有;在建工程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3.6.1 编制在建工程清查表。

3.6.2 检查在建工程项目、规模是否经授权批准。

3.6.3 检查在建工程增加数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3.6.4 检查已完工程项目以及其他转出数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3.6.5 检查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目记录是否一致;检查在建工程账户期末余额构成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检查是否存在应转入固定资产而未转入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的事项;检查失败的在建工程是否查明原因,并及时作出处理。 3.6.6 检查在建工程的资本性支出是否合理。

3.7 固定资产清理的清查:确定固定资产清理记录是否完整,反映的内容是否正确;固定资产清理的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3.7.1 检查固定资产清理的发生是否经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 3.7.2 检查固定资产清理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3.7.3 检查固定资产清理是否长期挂账。 4.清查报告的编报

财务清查结束后,由各清查小组将清查资料交财务科汇总,编报相关报表报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清查报告应有各财产保管负责人的签名。对清查出来的问题严格按标准处理,执行奖罚及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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