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电子物证在侦查破案中的应用

2020-03-03 11:53:3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电子取证技术心得体会

电子物证是指以存储于介质载体中的电磁记录或光电记录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电子信息数据及其附属物。除了具有物证的客观性和可知性之外,电子物证还具有非直观性和多态性、电子物理和诉讼证据的双重属性。电子物证的提取与固定,首先对载有电子物证信息数据的物理实体进行扣押、封存,再采用专门的技术方法对物理实体中的电子信息数据进行提取和固定,形成电子物证。为了维系电子物证的客观真实性,在获取电子物证时,应采用取证专用的数据拷贝机和电子物证勘验取证技术(如,SDII服务器恢复系统、效率源DCK等),附加上时间戳信息数据,一次性提取和固定介质载体中的全部电子物证信息。

与传统证据相比较,电子物证有以下五个特点:

1、高科技性 电子物证的高科技性使取证变得便捷和高效,具体表现为收集电子物证快速,保存和固定电子物证便利(电子物证信息量虽大,却占用很小的物理空间并易于保存)。但要求取证技术人员具备与电子物证相关的技术专业知识与技能,并配备SDII服务器恢复系统等专业的电子物证勘验取证设备。

2、存储和提交形式多样性 电子物证以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信息形成、存储于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磁带等设备及介质中的,其生成和还原却离不开相关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电子物证的提交形式相应地表现为文书、计算机硬盘、光盘等介质,因而具有与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种类相同或相似的表现形式,并随着科技成果的不断增加,电子物证的提交形式将会更加多样化。

3、客观实在易变性 电子物证一经生成必然会在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中留下相关的痕迹或记录并被保存于系统自带日志(系统日志、安全日志等)或第三方软件形成的日志中,客观真实地记录了案件事实情况,但由于计算机数字信息存储、传输不连续和离散,容易被截取、监听、剪接、删除,同时还可能由于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物理系统的原因,造成其变化且难有痕迹可寻。因此在进行电子物证勘验提取时,必须配备专业的数据恢复设备以保证电子物证的绝对完整、准确。

4、存在的广域性 电子物证因行为人使用网络的种类不同或目的不同而存在于局域网或互联网中,而在遍布全球的互联网中的各地网络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器就会留有电子物证。基于电子物证的这一特性,使人们对电子物证所在地的认识有了新突破,因而,取证活动将常常不局限于一地区、一国界,且由于各地区、各国分属不同的法域,对电子物证的法律规定自然存在差异,必然带来取证的障碍和冲突。

5、实时准确性 计算机及网络的使用,是一个实时产生电子物证的过程,除了使用者操作下形成的电子物证外,还存在计算机及网络针对使用

者的操作活动自动记录的相关电子物证,特别是网络中电子物证都是实时形成的,并可以通过取证获得具体、详细而准确的时间记载以及变化情况。即使遭到人为篡改或系统故障等外在因素的破坏,仍可以使用SDII服务器恢复系统等专业电子物证勘验设备,通过数据恢复手段进行电子物证的恢复、固定和提取。电子物证的这一特性决定了他具有其它证据种类难以比肩的优越性。同时也使实时犯罪线索搜集与其它取证活动成为可能并富有成效。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从手机中提取的信息可以给犯罪侦查工作提供重要帮助,其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手机也已经迅速成为物证检验鉴定的新对象。近年来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的电子物证检验,也因为手机检验技术在物证鉴定领域的迅速崛起,获得了更大的推动力和发展机遇。

一、手机检材的提取和送检

相对于常规物证鉴定的检材,电子物证检材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非常脆弱。作为电子物证检验检材对象之一,手机包含的电子信息也具有脆弱性,易灭失和被改变。在提取、保管、送检和检验过程中,任何不恰当的操作都可能会改变或丢失手机检材的电子信息,进而使检验结果或证据价值降低,甚至产生负面效果。

手机检材提取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在提取后是否关闭或开启手机。如果手机在提取时处于关闭状态,一般原则是不要开启它。如果手机在提取时处于开启状态,采用的一般规则是先拍照记录手机上的短信息、通话记录、电话簿等内容,然后及时关闭它。提取后及时关闭手机,一方面可以防止手机电池能量耗尽后丢失手机内各存储器中的部分内容,另一方面可以防止新的来自网络的通信信息进入手机造成对检材的污染破坏,引起手机通话记录等信息发生变化,或新进入的通信信息在存储过程中重写被删除的存储器空间而彻底毁坏被删除的信息,而这些被删除信息往往具有较高的侦查和证据价值。新信息进入开启手机对手机检验的危害极大,发生的可能性很高,因此关闭手机或将手机放进金属信号屏蔽袋内存放(注意及时给手机充电),以阻止网络信号进入手机是非常必要的。在案件侦查有特别需求的情况下,侦查员才可以让检材手机开启以监视手机通信情况。

与其它电子物证检材提取一样,侦查人员在提取手机检材时,要特别注意不要让任何嫌疑人员以任何理由接触到手机检材,防止手机信息被有意或无意破坏或更改。此外,现场侦查员还要询问或寻找获取手机的PIN码或PUK码,并注意提取手机的充电器、连接线缆等附件和使用说明书等,它们可能对检验手机有帮助作用。

手机检材在提取后要尽快送往电子物证鉴定室检验。送检时,应附带手机的PIN码或PUK码,以便能够及时进行检验。除非案件侦查对手机信息的需求非常紧急,一般情况下侦查员最好不要自行查看或提取手机信息,一是以免破坏手机存储的信息,二是避免手机信息作为证据使用时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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