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医学证明

2020-03-01 19:53: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开具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

根据《执业医师法》,对我院执业医师开具医学证明做出如下相关规定,望各科室在临床工作中认真执行。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在我院进行执业医师注册,并获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临床工作中具有开具相应注册执业范围内医学证明的资质。

二、医师在开具诊断证明时,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凭借检查依据,明确诊断后,方可开具。医师不得伪造诊断证明。

三、医师在开具诊断证明时应注意患者与身份证明核实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项目,避免出现错误,书写疾病全称,如需休息的诊断证明,一般急性病为3-7天,慢性病为2-4周,如需复查者应注明复查期限。诊疗当日开具诊断证明书,当日盖我院诊断章,过后不予补开。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告知患者开具诊断证明相关规定。开具诊断书应字迹清楚,易辨认,不得涂改。签医师名加盖章。

四、丢失医学证明要求补发者

①住院患者丢失出院证明,应由患者单位或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注明补发出院证明用途,根据患者在我院住院病历,由经治医师或科主任开具补发证明,医务科登记、盖章。

②门诊患者丢失诊断书要求补发者,由原开具诊断书医生找出诊断书存根联,依据门诊手册就诊记录及相关检查,开具补发诊断书,并在医务科登记、盖章。

五、凡是未在我院救治的死亡患者及医师未亲自诊查死亡者,不予开具死亡证明。

六、凡是涉及纠纷问题的诊断证明,(例如:交通肇事、伤害、法律诉讼等)须由接诊医生或主管医生开具,由挂号室盖医院诊断章。

七、癌症病人办理毒麻用药需要诊断证明时,须由专科主任开具诊断证明,到医务科登记盖章。

八、病人因病情需要转院时,须由专科主任开具转院诊断证明,医务科审核登记,盖医院转院章。参加医疗保险的病人转院时,须由专科主任填写转院三联单,经医院转院会诊小组成员会诊通过后,盖医院转院章。

九、智能鉴定、伤残鉴定的诊断证明,须到医务科办理手续,由医务科指定相关专业的科主任出具鉴定意见,医教科登记、盖章。

十、保外就医的诊断证明,必须经医务科组织会诊,法律鉴定小组成员共同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十一、临床各位医生要按照医院的要求定时到医教科请领或更换诊断证明书,不能随便转借他人使用。

十二、如违反上述规定,纳入质控,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以致行政处分,触犯法律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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