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校企合作促进会

2020-03-01 23:42:0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国校企合作促进会

中国校企合作促进会是从事办学招生咨询、教育策划与指导、勤工助学、社会实践、顶岗实习、安置就业、安置跟踪服务管理;免费提供企业人才招聘、企业人才培训、企业人才定制、企业人力资源外包等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的公益性非盈利网站。为企业和学校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了平台,保障了学生的稳定就业,确保了企业对人才的用工需要。可提供免费发布各类人才供求信息、免费发布个人简历、免费发布产品和服务、免费发布合作项目、免费发布联络名片等服务内容,本网站面向全国的各类校企、组织机构和个人,为各方的信息互通交流、供需洽谈合作提供一个无缝链接的平台。在这里,使用者即可以不用注册立刻发布信息,也可以注册成为会员,拥有独立页面,更加完善地展示和推广宣专,同时,本网站专设网上校企交流会和网上人才招聘会等在线服务内容,使用者可在线进行直接的沟通互动,从而以最低的成本获取更多的资源和项目。 本协会坚持“校企联盟,服务学生”的理念。联合国内外知名企业和各地区的教育学校,为企业提供各种类型的人才,提高企业的人才竞争力。为学校学生提供良好的就业渠道,提高学校的知名度,扩大学校的招生规模。本协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年16号)文件,以就业为导向,面向市场,建立校企联盟,工学结合的教学、就业新模式。保证企业人力资源供应,促进学校的就业与办学。

我国现有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政策 为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开展,中央政府相继出台了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7]42号)依据财税[2006]107号文精神做了进一步规定,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对未与学校签订实习合作协议或仅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下实习合作协议的企业,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企业虽与学校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如出现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已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税收政策的企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征企业所得税,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因企业主体消亡或学校撤销等客观原因导致未满三年停止履行协议情况的,不再补征企业所得税和加收滞纳金。”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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