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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消防产品备案制度的通知
2003-01-19
公消[2001]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公安部于1997年在《公安部关于改进和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67号)中,明确了“凡符合国内市场流通条件的消防产品,由企业申报,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的规定。消防产品备案制度的实施,对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在实施中也暴露出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些地方在消防产品备案过程中重复检测、重复发证、乱收费,甚至利用这一制度搞地方保护。对此,社会反映十分强烈。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公安部决定取消消防产品备案制度。自2001年11月1日起,凡符合准入规则的消防产品,一律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政府网站(网址:http://)中的《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页公开发布,各地公安消防机构以及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可通过上网查询,准确、快捷地获得消防产品的质量信息。今后,各地不得再对消防产品进行备案,也不得以登公告、上目录等为由变相收取费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结合本地实际,向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广泛宣传取消消防产品备案制度的规定和相关措施。同时,要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中,依法加强消防产品在使用领域的监督管理,并积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消防产品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公安部消防局
二OO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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