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03-01 20:15:2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XX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X检刑诉字【2005】XX号

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汉族,xx省xx县人,初中毕业,1997年4月到xx市xx公司

当了一名勤杂工, 该公司平房3排13号。2005年5月10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xx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xx市公安局看

守所。

被害人许xx,男,xxxx年x月x日生,汉族,xx市xx公司经理。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5月20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5年5月x日起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005年5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

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xxx和被告人的辩护人xxx

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5月10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携带其从公司木

工房骗借的羊角锤,木工凿各一把,来到该公司办公楼三楼的经理办公室(333室),借故

将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的经理秘书侯xx支走后,反锁上房门,然后进到里间,趁被害

人xx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xx的头部猛击二三

十下,后又对着许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砸刺十余下,致使许xx的颅骨

粉碎性1骨折,脑组织 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刘xx作案后

逃离现场,当晚8时许被抓获并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朱xx、侯xx的证词、作案工具以及被告人刘xx的供

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目无国法,采取残忍手段故意侵犯他人生命权利,致使被害人

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xxx

检查员xxx

二00五年六月xx日

附:

1、被告人刘xx现羁押于xx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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