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意见

2020-03-02 01:42: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荒”地

承包治理主管部门归属问题的说明

“四荒”地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简称。“四荒”地承包治理开发工作应由水利部门归口管理,不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由农业、林业部门管理理由如下:

关于“四荒”地承包治理开发工作由水利部门归口管理,早在1991年6月2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1993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1994年7月11日公布实施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国务院办公厅(1996)23号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1997)102号文件以及2011年3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都明确规定由水利部门归口管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治理工作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小流域治理开发使用证。

建议修改或完善2002年8月29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相关内容。主要有:第一章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一章第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二章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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