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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璧法民保字第00224-1号
申请人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经营者彭祖勇,男,汉族,1975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住所地纳雍县雍熙镇双水井村火电厂旁。
委托代理人帅富贵,男,汉族,生于1973年5月26日,住重庆市璧山县,系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员工。
被申请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124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9503-X。
法定代表人冯怡毅。
被申请人张模,男,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申请人彭建新,女,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申请人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模、彭建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纳雍县博达建筑租赁站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模、彭建新所有的价值18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彭建新的银行存款1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佩
文章来源:http://www.daodoc.com/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279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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