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领婚姻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

2020-03-03 00:09:3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补领婚姻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

《补领婚姻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申请材料

1、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2、提供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3、军人持军人证件、身份证及部队政治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注意事项: 补领结婚证,应当双方到场;补领离婚证应当本人到场;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档案缺失证明和能够证明其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薄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近亲属出具的证明,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申请补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出具的户口薄身份斑点上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与原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书面说明不一致的原因,婚姻登记机关能够认定婚姻登记档案确系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出具的身份证件补发婚姻登记证,登记机关不能认定的,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因婚姻登记有瑕疵,或因个人信息资料发生变化申请换领婚姻登记证件的,登记机关确认情况属实,可以为当事人换发婚姻登记证,换发的婚姻登记证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双方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本辖区户口,补领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前来办理;补领离婚证需本人前来办理。本人不能前来时可出示公证后的委托书。

2、根据相关法定条件,检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婚登处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婚登处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审核

按照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下一环节的办理。

(三)登记

进行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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