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装使用管理办法

2020-03-02 21:30:4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公证服装使用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8日中国公证员协会四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适应公证工作改革和公证事业发展的需要,规范穿着公证服装的行为,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证服装是执业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务时穿着的公证行业标识性服装。

第三条 下列场合必须着装:

1、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在公证监督的现场;

2、在不影响证据提取情况下,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3、在公证处以外办理其他公证事务的场合;

4、在公证处前台接待当事人;

5、参加庆典仪式。

第四条 公证服装样式为男士着黑色西服,女士冬、春、秋季着黑色西服,夏季着黑色套服。

第五条 公证服装的基本配置为男士冬季西服1套,夏季薄料半衬西服1套,长袖衬衣2件,半袖衬衣1件,领带1条;女士冬季西服1套,夏季套服1套(含上衣、裙子、裤子),长袖衬衣2件,领巾1条。

在基本配置基础上,各公证处可调整面料质地。

第六条 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着装时,必须佩戴公证行业标识。非执行公证职务时,不得佩带公证行业标识。

公证行业标识是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制作下发。

第七条 公证服装首次制作,由中国公证员协会统一组织,确定款式、颜色、版型。以后由各省(区、市)按照中国公证员协会的要求组织制作。

第八条 公证员、助理公证员着装时,应表现出公证人员庄重、大方的精神风貌,保持服装的洁净、平整。服装不整洁或破损不得使用。

公证服装不得转借、转送。公证人员调离公证处时,应将公证服装及标识交回公证处。

第九条 公证服装费用由公证处负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公证员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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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服装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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