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2020-03-03 15:13:0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质检总局为了加强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加油站计量行为,维护国家成品油零售税收征管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责制订的。

《办法》对加油站经营者提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加油站应该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加油站计量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监督;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等。

《办法》规定,消费者对加油站的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准确度和成品油零售量产生异议,可在保持原状的情况下,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仲裁检定的申请,并可依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仲裁检定结果,向加油站经营者要求赔偿。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加油站经营者,《办法》也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对使用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编号和出厂产品合格证不齐全或者无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证书的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使用,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油站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加油站是指使用燃油加油机等计量器具进行成品油零售的固定场所。加油站以外的油库、加油船、流动加油车、加油点等成品油经营中的计量器具、成品油销售计量及相关计量活动的监督管理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制造计量器具企业设立的维修站不需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通知,为了适应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鼓励企业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国家质检总局经研究决定:

1、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在各地设立或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代理的计量器具维修站,是对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一个环节,今后不再办理《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2、修理后的计量器具使用前必须依法进行检定。

3、计量器具生产企业以及维修站应为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如发生质量问题,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超计量认证有效期的产品质检机构进行公告

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14号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产品质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计量认证考核合格。严格禁止超过计量认证有效期的质检机构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为加强对获得国家计量认证机构的管理,严肃法纪,对超过国家计量认证有效期的质检机构如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国家轻工业家用电器质量监督检测广州站等61家单位给予了公告,这些单位在有效期过后出具的公证数据一律无效。(具体被公告单位可向0756-2213754查询)

根据国家局、省局的要求,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将对珠海市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有超过计量认证有效期的检测机构,我局将向上报告,并对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另:今年年底前各检测机构按计量认证新评审准则完成转版工作,即于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评审准则》(试行)(质技监认函[2000]046号,以下简称“新评审准则”)完成转版工作,原计量认证证书不予延期,予以注销。

加油站计量管理办法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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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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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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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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