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书[优秀]

2020-03-03 07:55: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申请书

余庆县人事劳动局:

申请人:伍文华,男,生于1955年12月14日,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大乌江镇红度村水井湾组。电话:5988189。

请求事项:依法恢复工作,补发工资;

一、本人工作简历:本人于一九七五年元月参加工作,七六年元月至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在岩门公社任秘书工作;一九八四年元月至八九年九月任岩门乡政府武装部长;一九八八年十月至一九九一年七月任马龙乡武装部长;一九九一年八月至一九九二年七月任马龙片区主任;一九九二年八月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任新场管理区副主任;一九九六年一月至一九九七年八月任岩门管理区主任;一九九七年九月至一九九八年三月任岩门管理区区长职务兼乌江村支部书记。

二、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系余庆县组织部1976年招聘乡镇干部,连续工作23年,因余庆县组织部人事劳动局,于1976年联合下发了(余组通【1976】27号文件)“关于招聘干部续聘解聘有关问题的通知”,凡参加考核考试的招聘干部。总平成绩在70分以上者进行续聘,60分以上不满70分人员进行解聘,留用一年,期满后进行考核考试,成绩合格者,办理续聘手续,工龄连续计算,60分以下者,自1997

年元月一日起解聘。申请人考核考试成绩63.4分,属解聘对象,留用一年,期满后既没进行考核考试;1998年3月余庆县决定,组织全县干部下岗分留培训班学习,共分三期,我被第一期选送培训班学习,正在学习期间,余庆县组织部于1998年6月3日下发了(余组复[1998]15号)文件,“关于饶正强等三位同志办理招聘干部。辞聘申请的批复”,我收到文件后,在凉风镇财政所领取生活补助费19320元,当时只知道我被下岗回家了。

2009年3月我们得到余组通(1998)11号文件看后,又听说余庆县2005年恢复了10多名劳改判刑人员的工作,我们多次向余庆县组织申请,说明事实,要求依法恢复工作,补发工资,余庆县组织部回复认定,我们自愿提出申请辞聘工作,领取了生活补助费19320元,在领条上签有自己的姓名,领钱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为由,对我提出申请不是自己写的,不能说明你对当时的辞聘政策不了解,不予支持,申请人不服。

尊敬的上级党组织“余庆县劳动局,申请人对余庆县组织部,遵义市委组织复认定的事实不服”

理由如下:

1、余组复(1998)15号文件“关于饶正强等三位同志办理招聘干部辞聘申请的批复”根据我的辞退申请书,不是我本人写的,我既没签字、也没盖印,请上级组织鉴定查实,

由于这一份假申请是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根子,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2、余庆县组织部人事劳动局联合下发的余组通(1996)27号文件,余组通(1998)11号文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和余庆县人事劳动局的公章,人事劳动局不承认是他单位的行文,告不起他,组织部不构成一个行政主体,我只有申请上级党组织解决。

3、余组复(1998)15号文件根据余组通(1998)11号文件的审批时间和凉风镇党委,对该申请审批时间违背了该文件的法定审批程序。余组通(1998)1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本人要求辞聘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乡镇政府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县委组织部或人事劳动局办理审批手续,凉风镇党委于1998年5月8日对1998年4月27日产生的申请审批时间只有11天,不到一个月,根据1998年5月23日产生的余组通(1998)11号文件的法定时间,余庆县组织部1998年6月3日下发的审批时间提前20天就执行办理了审批手续。

4、2012年2月7日,余庆县组织部部长肖杨等7位领导来我家庭坐谈,给我进社会养老保险,一次交38000元,到60岁每月领700元的养老金,未满60岁期间怎样发法还要商量,2月13日在办理手续时就未满60岁期间的每月700元变成每年6000元年底一次发。正在办理手续期间变成不

能办理,听后通知,本年2月18日通知我到大乌江镇政府办理手续,将原订方案变成只能补交10年的养老保险,一次交30000元。到60岁每月480元的养老金。必须向有关亲切打借条30000元,2月25日组织部打电话通知我办手续又说不打借条了,就这样三家研究的一个方案,两个星期得四变,光凭口说不行文,这种解决办法在玩人。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不服提出以下的要求: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我已连续工作23年,应当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法第四十八条(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解除或者约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尊敬的上级领导我将一生最宝贵的时间献给了党和人民,在工作中渡过了整整二十三年,而在一九九八年,余庆县组织部反凭一份冒名的申请书形成一纸文件将我辞聘,实在想不通,万望上级组织领导深入了解,明查事理,给予草名一个公道解决。

谢谢!

呈:余庆县劳动局

附件:余组复【2010】16号

余组复【1998】15号

余组通【1996】27号

余组通【1998】11号

辞退申请书

笔迹鉴定领款单2份

申请人:伍文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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