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试行)

2020-03-02 22:30:1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 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系统、全面地检查评价阜康市新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在安全管理、生产设备和劳动安全与作业环境方面存在的潜在风险,采用安全性评价方法,来超前预防事故发生,降低风险。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性评价包括并网安全性评价和发电场安全性评价两类。其中并网安全性评价是国家电监会对并入电网运行的电场的强制性要求。发电场安全性评价是电力企业自发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光伏电站。

第二章 安全性评价的目的

第四条 安全性评价是经过实践检验证明的,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将这一方法融入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之中,实施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基于风险辨识、风险分析、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的闭环过程管理,对于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积极的作用。

第五条 运用安全性评价方法,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逐步建立安全性评价的动态跟踪制度,使安全性评价工作贯穿到整个安全生产管理之

- 1技术措施。电气二次设备包括: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通信、直流操作系统、二次系统安全防护及光伏发电控制系统。

第九条

光伏电站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一)按照并网安评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三)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电力监管机构。

第四章 光伏电站安全性评价

第十条 光伏电站安全性评价包括自评价和专家评价,自评价以1年为一个周期,由电站自行组织,专家评价以3-5年为一个周期,分初查和复查两个阶段,由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 光伏电站安全性评价按照新疆电网公司及新疆电监办下发的《光伏电站安全性评价标准》开展。

第十二条 光伏电站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在没有专家

- 3有限公司提出专家评价申请。

(二)专家听取自查汇报会。

(三)专家组现场检查。专家组专家进行现场查看、询问、检查、核实以及与专业管理人员交流等工作。

(四)专家组发布初查报告(召开检查结果通报会)。

(五)向光伏电站提交正式安评初查报告。

(六)光伏电站提交整改计划。专家评价后,光伏电站应在1个月内将整改计划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上报新疆新能源新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整改计划必须明确注明专家提出的问题、原因分析、整改措施、整改目标、整改完成时限、工作负责人和验收人。

第十五条 安全性评价的整改

(一) 组织学习安评报告。光伏电站要组织学习安评报告,使其掌握光伏电站存在的问题以及威胁安全生产的主要风险。在此基础上落实年度整改计划。

(二)在安排问题整改工作时,应优先考虑重大问题的整改。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或条件限制一时不能及时整改的有严重安全隐患的重大问题,必须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预防性安全措施,并列入下一轮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定期安排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整改工作的完成。

(四)每月在安全简报中汇报整改完成情况,并确保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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