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

2020-03-02 03:16:5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的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伪造和变造的区别。

(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一是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应包括如下内容: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等。

1.原始凭证的取得、填制及提交。原始凭证通常由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2.原始凭证的审核。(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包括:(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

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二)记账凭证

一是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二是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三、会计账簿

(一)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

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根据《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会计账簿包括:(1)总账。(2)明细账。(3)日记账。(4)其他辅助账簿。

(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

1.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2.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三)账目核对

1.账实相符。

2、账证相符。

3、账账相符。

4、帐表相符。

(四)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一)编制基础: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二)签署及责任主体: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三)编制要求: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四)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五)审计: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还规定某些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五、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一般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等。

1.会计档案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整理归档并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继续保管;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原件。采用计算机进行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2.会计档案保管的期限。会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和25年五类,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

3.会计档案应当按规定程序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六、其他

(一)会计年度的规定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三)会计文字记录的规定

1.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2.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四)会计处理方法的规定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四节 会计监督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1)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账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做到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

(2)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相互制约,即记账人员不得兼任审批人员、经办人员或财物保管人员。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各单位应当明确其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决策和执行的程序,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决策和执行程序中应当体现决策人员和执行人员之间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内部审计是和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列的三种审计类型之一。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政府监督

(一)政府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1.监督主体。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此外,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2.监督对象。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三、社会监督

(一)社会监督的概念

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会计违法行为,也属于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范畴。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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