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晨供货质量保证协议

2020-03-03 21:10:3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质量保证协议

为了加强甲乙双方的质量管理、稳定提高产品质量、防止不合格品的发生,建立质量保证体制,以满足最终用户的需求,使甲、乙双方企业得到发展。为此,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达成以下协议作为合同零部件的供货质量保证协议。

第一条:质量保证

1.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建立TS16949:2009质量保证体系及ISO14000、QHSMS18000一体化管理体系,为甲方提供产品的生产现场应被质量体系覆盖,通过第三方体系认证,并要保证产品是可信赖的。

1.2乙方应根据本章第二条制造出符合甲方质量要求的产品;根据本章第五条,乙方要按照甲方确认的检查标准书进行自主检查后,向甲方提供合格的产品。

1.3乙方应按时接受甲方的质量评审工作,并提交有关资料。

1.4质量体系认证要求:

1.4.1如乙方为2011年1月1日前加入甲方配套体系的供应商,且尚未通过ISO/TS16949:2009质量体系认证,则乙方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通过ISO/TS16949:2009质量体系认证;否则本合同于2011年12月31日自行终止。

1.4.2如乙方为2011年1月1日后新加入甲方配套体系的供应商,则乙方应于签署本合同前即通过ISO/TS16949:2009质量体系认证,并将相关认证文件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1.5乙方在生产的开始和加速期间,应实施早期生产遏制,即制定一个加严要求的试生产控制计划和一份重点加强的有关分供方的生产控制计划,以保证生产初期发运的零件满足甲方的期望,早期生产遏制持续期应不小于5个月。并且在实施前,应得到甲方确认。

1.6乙方发生以下情况中任何一项,都需经甲方重新评审认可。

1.6.1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发生变化。

1.6.2异地生产。

1.6.3工艺、工装、模具、关键生产设备有较大变化。

1.6.4材料变化。

1.6.5工装在停止批量生产12个月或更长时间后重新投入生产。

1.6.6重要分供方发生变更。

1.6.7因质量问题停止供货后办理恢复供货时。

第二条:质量规格

2.1甲方根据技术协议,通过图纸、技术标准或购买样件等方式,向乙方说明产品的质量规格。乙方应严格按质量规格进行工作。

2.2对于甲方提出的质量规格有异议时,或者希望变更时,乙方要马上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进行协商。

第三条:质量规格书

3.1主要由乙方负责设计的合同零部件,为了明确甲、乙双方质量检查项目和责任分担,要另外提出质量规格书,乙方按照它生产产品。

第四条:质量保证责任者

4.1乙方要在与合同零部件有关的各事业部门选出一名质量保证负责人,并将名单报给甲方。如因工作变更等原因责任者发生变化,乙方应及时更新名单。

第五条:检查标准书

5.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将产品标准及制定的检验指导书提供给甲方。

5.2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要制定出产品的工序质量保证项目一览表及其他资料,提供给甲方,并由甲方确认。

第六条:包装

6.1甲乙双方以防止锈蚀、尘埃、磕碰、保持质量为目的,协商指定产品出厂包装样式,并且必须附乙方自检报告及合格证,合格证上必须印有产品名称、图号、数量、检验员印章等。

第七条:热处理工序

7.1合同零部件如有热处理加工工序时,乙方必须事先向甲方报告,要采取甲方认可的热处理工厂。

第八条:保证安全或涉及国家法规的零件

8.1涉及安全的合同零部件,乙方要认真实施国家及甲方涉及到安全件所要求的事项。

8.2涉及国家法规的合同零部件,乙方要认真实施并确保通过国家及甲方所要求的法规和事项。

第九条:产品检验

9.1用于合同零部件产品检验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及有关仪表等应保证量值的准确。

9.2乙方应提供给甲方一套与乙方相同的安装定位尺寸的总成专用检具,供甲方在到货中抽检,并验证其质量。

9.3乙方提交合同零部件时必须提供自检报告,并定期(半年或一年)提供合同零部件产品的性能实验报告(必要时由第三方进行测试),强检项目由六大检验中心或双方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报告。

9.4甲方将按GB2828-87中正常一次抽样检验,对A类特性判定数为AC=0,对AC>0的批次,甲方有权拒收。AQL值由双方协商确定(指B、C类标准)。

9.5对于不合格情况,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改进通知1周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甲方确认其可行性,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应提前2周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应的措施,把甲方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并将负责赔偿甲方损失。

9.6如甲、乙双方合同零部件品质检测结果不一致时,经双方协商仍有分歧,以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的结果为准。

9.7乙方在接受甲方对其产品抽样试验时,所抽样件免费提供甲方,如所抽验产品不合格,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质量索赔

10.1质量缺陷及故障索赔的目的

10.1.1维护甲方的产品在市场和用户中的信誉及形象, 明确乙方因合同零部件品质不良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0.1.2提高乙方供货质量,加强质量意识。

10.2质量缺陷及故障索赔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规定。

10.3质量的判定

10.3.1合同零部件品质判定的依据是甲乙双方认可的产品图纸、样品、检验规范等相关技术资料。 10.3.2用于质量判定的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及有关仪表等应保证量值的准确。

10.3.3甲乙双方对合同零部件质量检测结果不一致时,经双方协商仍有分歧,以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监测的结果为准。

10.4索赔范围

10.4.1乙方所供合同零部件的质量不合格造成甲方工厂选件、换件、翻库、误工、误产、海外出口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10.4.2在甲方日常的质量检验抽查中(包括入厂检验、audit抽查、道路试验等)发现的乙方所供合同零部件不合格。

10.4.3在国家、行业或主管部门的质量抽检中等被查出的乙方所供合同零部件不合格。

10.5索赔程序

10.5.1如发现不合格配套件,需严格执行甲方《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规定,由甲方相关部门办理《不合格品偏差使用审批单》转交至甲方供应商质量管理处后,由甲方供应商质量管理处在此单栏中签字确认。

10.5.2甲方供应商管理处依据《质量索赔信息单》填写《质量赔偿通知单》,由甲方财务部门核算后,通知乙方。

10.5.3如乙方对索赔情况有分歧时,需在接到《质量赔偿通知单》后15日内做出回复。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任何回复,甲方视为乙方认可,从下一次供货中扣除上次发生的不合格件的数量.10.5.4经双方对所发生的索赔金额签字确认后,甲方财务部门将直接从合同零部件货款中扣除索赔款。

10.6索赔费用计算

10.6.1在甲方工厂内发生的不合格回用的赔偿

10.6.1.1由甲方的供应商质量管理处办理不合格回用申请,严格履行有关程序要求,第一次办理回用按合同零部件产品价格的10%进行索赔。不足1000元人民币的,按1000元计算。甲方财务部门凭乙方确认签字盖章的赔偿通知单开据索赔发票,从货款中直接扣除。并由甲方供应商管理处和供应商质量管理处立项通知乙方限期整改。

10.6.1.2 6个月内第二次办理回用按合同零部件产品价格的15%进行索赔,不足人民币1000元按1000元计算。

10.6.2乙方用于甲方生产的合同零部件质量不合格的赔偿

10.6.2.1造成甲方生产停线

对于乙方独家供货,如配套件出现问题,影响质量和生产的供应商,对乙方总经理进行质量通报,造成停线或车辆滞留的,按照停线人民币2000元/分钟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少于人民币10000元按10000元执行。

10.6.2.2造成下线车更换不合格件及重复拆装发生费用的赔偿

索赔金额=不合格件价格×数量+返修工人数×工时×20元/小时+检测费+拆装过程相关损坏件价值,不足人民币1000元按1000元计算。

10.6.2.3凡被停供的乙方,按最后一批次合同零部件产品价格10%进行索赔。

10.6.3对未经甲方同意或未按照要求进行认证乙方私自更改原材料、材料规格、生产场地,生产工艺,原材料供应商、私自国产化的,一经发现自下发《问题整改通知单》起1年以内不推荐开发新产品。如因此造成质量问题和影响生产的追究乙方5万元/次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追偿。

10.6.4对于抽检材质性能等不合格的从上次合格批次后开始索赔,可以回用的按回用索赔,不可以回用的索赔全部货款或由乙方承担全部返修费用。

10.7不合格件的处置

10.7.1甲方检查及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件,经确认不能修复使用,若使用会造成严重后果,则实施不合格件就地销毁。经确认可以在现场修复使用的,可以由乙方负责修复,经甲方检验合格后可以投入使用。如不能在现场修复的,原则上不得返回乙方,除不超过5件样品可以返回乙方做实验研究外,其余全部就地销毁(销毁时乙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参加)。

10.7.2甲方对入厂检验及现场发现的不合格品退回乙方后,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故意将不合格件再次送到甲方时,一经确认则实施就地销毁(销毁时乙方或乙方代理人参加)。同时,该批件如果其它件合格,全部按第二次回用处理。发现一次,在对乙方评级时下调一级,二次出现取消乙方供货资格。

10.7.3乙方对甲方索赔通知未在规定日期提出疑义的,甲方将视为乙方认可,同时将不合格件就地报废处理;乙方对索赔无疑义,但要求运回不合格件样品进行实验的,必须在15天内运回,否则每超过一天,按照不合格件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人民币收取保管费,占地面积的核实由甲方物流部门出具相应的手续。

10.7.4关于标准件质量问题索赔

10.7.4.1入厂检验不合格的批次标准件,就地报废,不得返厂,由此造成的生产线停线,按10.6.2.1条款进行索赔.

10.7.4.2对于入厂检验(抽检)合格或免检的标准件,经甲方质量保证部和乙方共同确认以下情况者:A类标准件在生产线不合格率超过1%,B类、C类标准件在生产线不合格率超过2%时,该批件按不合格处理,不准退货,不付货款,重复出现,加倍索赔,由此造成的甲方停线,按10.6.2.1条款进行索赔.。

10.8原辅材料发生不合格的索赔

10.8.1原辅材料指钢板、油漆、润滑油、制动液、防冻液、制冷液、动力转向油、各种车用胶、洗涤剂等。

10.8.2生产中发生不合格的索赔

索赔金额=发生批量×2×采购单位价+停线工时×生产线工人数×20元/小时+调整设备工时×设备重新调整工人数×20元/小时+相关件损坏价值

10.9乙方需完成甲方制定年度入厂(零公里)PPM指标以及售后反馈的千台返修率指标,对每种件都要有指标和下降方案。

10.9.1 对于入厂检验及生产现场发生的不合格件均纳入PPM考核范围(可回用件不再在范围内)。 10.9.1.1对于在控制指标内,但未装车使用的,按换件处理,不再索赔。对于已装车的合同零部件,按换件处理另加换件工时和相关件损坏费用,造成停线按停线处理。

10.9.1.2对于超出控制指标20%以内,但未装车使用的,除更换为合格件外,另索赔缺陷件货款;已装车的除换件外,另索赔缺陷件货款;对于造成停线的按停线索赔的2倍处理。对于超出控制指标20%以上的,将按超出20%以内的索赔额的5倍处理。

10.9.1.3对于重复发生的按相应指标范围的2倍进行索赔。

10.9.1.4对于乙方月PPM质量指标实行考核,乙方月PPM质量指标超标一次,责令其整改并对乙方进行质量通报和追究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连续超标两次,甲方有权调低乙方供货比例或开发第二家供应商,直至解除合同。

10.10乙方所供零部件为两家或两家以上供货,如供货的配套件出现问题,影响质量和生产的,对乙方该产品停止供货3个月。3个月之后经过甲方相关部门整改验证,现场审核,试装等流程才能进行恢复供货。如未能整改成功,则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11对乙方售后备件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错发漏发售后备件的,由甲方供应商质量管理处追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违约金额为人民币5000—10000元/次,并由乙方承担往来运费及相关费用。

10.12对由于乙方配套件质量问题引起重大影响,进行优化和召回的,自下发《问题整改通知单》起2年以内不推荐乙方新产品开发。

10.13对于影响AUDIT质量指标的乙方,每个月追究乙方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如果乙方连续两个月影响AUIDT,则甲方一次追究乙方违约金人民币20000万元,并将乙方产品停货整改。

10.14甲方不定期对乙方进行过程审核,在过程审核中发现的严重不合格项目每项按照人民币3000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不合格项目每项按照人民币1000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所有的不合格项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整改后需要提交甲方整改报告并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不符合项目不能完成的,甲方有权利停止乙方相应产品的供货资格,直至提前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0.15在甲方认定出现质量问题时,以甲方的质量认定作为评价质量问题的标准,如乙方需要第三方进行评价,评价机构或单位的资质要得到甲方的认可,在第三方评价未得出明确结论前,按照甲方的认定结果执行。得出结论后双方进行商榷。

10.16海外出口车由于乙方配套件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整车退回、配套件返厂、配套件更换、配套件维修、配套件发运、问题件返回、问题件实验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因此致使甲方订单延误、订单撤销、被合同方索赔、信誉损失等由甲方按照甲方制定的相应的管理办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及向乙方索赔。

10.17凡是乙方受到以上处罚、通报等惩罚措施的,乙方将不得参与甲方优秀供应商、优秀质量供应商等先进评比。

甲方:盖章)乙方: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供货质量保证协议

供货质量保证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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