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20-03-03 07:33: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施行。

立法目的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法》是制定该条例的基本法律依据,是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进一步细化与延伸。

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心。是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具体表现。是建筑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

2、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也是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具体表现。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关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技能不够,都是没有搞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后果。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收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温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是、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这些资料如果不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注: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强制性标准。

2、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

(1)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安全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

1、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经营决策权的人。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2、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4)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独立职能部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五、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责任划分:

1、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力、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外部责任);

2、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内部责任)。

注: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和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其中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六、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注: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等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是指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监理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施工单位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为头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分包单位的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是由总承包单位支付的。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现场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七、法律责任

1、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施工现场管理的)

在施工现场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施工,施工现场为实行封闭围挡的。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的。

未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3、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的:(违反安全设施管理的)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等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设施的。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起重机械、爬架等设施的。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或者转向施工方案的。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争端,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排场责任: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施工的措施建议的。

注: 施工单位的主要分责任、项目负责人有欠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八、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设备,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施工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装、拆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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