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违鉴定

2020-03-02 23:52: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三违”界定标准及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有效遏制“三违”行为,杜绝“三违”现象,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矿所有员工均有维护安全生产,制止和举报“三违”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矿所有生产单位及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人员。

第二章 “三违”界定依据与处理、复议程序

第四条 “三违”界定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矿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分为严重“三违”、一般“三违”和轻微“三违”三种性质界定。

1、严重“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2、一般“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3、轻微“三违”: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第五条 “三违”处罚由安检科依据“三违”界定标准,填写“三违”处罚通知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后,送达当事人所在单位执行。当事人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这些手续。否则,安检科有权予以停工处理。

第六条 当事人对“三违”处理有争议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单一个工作日内,向矿工会、本单位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要求复议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三违”界定标准

第七条 下列情形属严重“三违”:

1、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检科汇报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

2、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

3、现场存在重大隐患,未整改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操作者。

4、无规程、措施组织作业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5、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矿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编制人员和审批人员。

6、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伤害事故的操作者或指挥者。

7、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现场管理人员。

8、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跟班管理人员。

9、携带烟草、点火物品、非本质安全型电子产品入井的人员。

10、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人员。

11、酗酒后入井的人员。

12、入井不佩戴矿灯、安全帽的人员。

13、破坏井下 “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私掐信号、电缆,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人员。

14、无安全措施在井下进行焊接、气割作业的指挥者和操作者。

15、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动用明火的人员。

16、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时,不及时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而继续组织作业的管理者。

17、不按规定贯彻作业规程及措施的责任人。

18、安排未经岗前安全培训的员工上岗作业的管理人员。

19、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的人员。

20、煤巷掘进工作面未按规程或措施规定采取有效的支护措施或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班组长。

21、井下空顶作业的人员。

22、未进行敲帮问顶,直接打锚杆眼作业的人员

23、移梁、调整支架、放顶作业无人监护或作业人数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班组长和操作者。

24、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人员。

25、擅自拆除架棚巷道棚梁(棚腿)、背板或撑杆挪作它用的人员。

26、采掘工作面出现小面积冒顶,未等待顶板稳定而冒险进入冒顶区或者顶板稳定后不进行接顶支护继续生产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27、擅自进入采空区或无支护区的人员。

28、耙岩机、综掘机、采煤机等设备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而进行处理的人员。

29、耙岩机扒装期间,导向轮与耙岩机之间逗留的人员和司机。 30、溜子运行期间进入机道的人员。

31、利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拉运物料、设备的组织者及操作人员。(有措施可以)

32、修复、启用不通风的旧井巷时,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当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空气成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而继续组织作业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33、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执行由外向里逐架维修和先支后回原则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34、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不设临时支护,未采取防倒架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35、维修巷道或调整、更换支架时,作业人数不符合规程或措施要求,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组织者。

36、破坏巷道支护、偷回巷道支架者。

37、采掘工作面发现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38、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空区前,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未探明预留煤柱、水、火、瓦斯等情况;未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责任人。

39、掘进巷道贯通和透老巷、老空区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无安全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的有关责任人。

40、采掘工作面无规程、措施或者不按规程、措施组织作业的主要责任人。

41、倾斜巷道掘进时,未按规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滚落等安全措施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42、在有爆炸物的旧眼、残眼或瞎炮眼中打眼的打眼工。

43、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停止一侧工作面作业,而继续进行双巷掘进的责任者。

44、掘进巷道贯通前,未对另一侧停掘巷道的顶板、积水、瓦斯、通风等情况进行认真探查,并根据探明情况采取措施,而继续掘进的责任人。

45、巷道贯通期间,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未派专人和瓦斯员共同检查停掘工作面及其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顶板等情况的班组长。

46、巷道贯通期间,另一侧巷道瓦斯浓度超过1.0%或存在积水、顶板、支护、通风等问题,而不及时进行处理,继续进行作业的指挥者。

47、巷道贯通期间,不按措施规定的距离在两侧巷道设置警戒的班组长。

48、井下带电检修、搬迁机电设备、电缆、电线或造成电器失爆的责任人。

49、电缆破口或划伤处不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维修工。 50、检修电气设备时,未停电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标志的责任者。

51、防爆电器设备密封圈有破损、老化、失去弹性等问题,而继续使用的责任者。

52、防爆灯具外罩破裂,不及时进行维修的责任者。

5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电压等级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54、大型设备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开动者。

55、高压电气设备修理或调整时,工作人员不执行工作票制度的。

56、矿井主提升绞车设备的防过卷、过速、断绳、落绳以及保险闸、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护和保护装置或设施失效、不齐全失去保护作用的相关责任者。

57、绞车运行时,手扶、脚蹬绞车绳的人员。

58、造成绞车过卷的责任者。

59、井下扒车、蹬钩、跳车的人员。

60、井下搭乘刮板输送机或带式输送机的人员。

61、斜巷提升超挂车辆、放飞车的摘、挂钩人员和绞车司机。 6

2、斜坡提升、下放车辆期间,将车辆停吊在斜坡中途,而司机又脱离岗位的。

63、斜巷运输过程中违反“行车不行人或行人不行车”规定的人员。

64、提升、下放车辆期间,造成坠物或跑车的。

65、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或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的小绞车司机。

66、斜巷提升时,不使用安全设施,或者安全设施不灵敏,信号失灵而继续使用的绞车司机。

67、斜巷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的司机。

68、电车司机在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不将控制手把取下、不扳紧车闸、关闭车灯者。

69、电瓶车的闸、灯、警铃、连接装置等有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而继续使用该机车的司机。

70、人车运行期间将头、手或身体伸出车外的人员。 7

1、重、特大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7

2、甩掉风电闭锁或不试验漏电继电器的责任者。

73、造成矿井主通风机停止运转10分钟以上的主要责任者。 7

4、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作业的人员。

75、擅自停、开风机或同时敞开两道风门,造成工作场所无风或风流短路的人员。

76、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77、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并填报假数的人员。 7

8、盲巷封闭不及时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7

9、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80、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责任人。

81、局部通风未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或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通风部门和使用单位负责人。

82、掘进巷道未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通风部门和施工单位负责人。

83、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瓦检员。

84、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瓦斯超限后不及时处理而继续组织生产的责任人。

85、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的组织者和操作者。 8

6、恢复已封闭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未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或排除瓦斯工作无安全技术措施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87、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或者停风后未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并向矿调度室汇报的施工单位负责人。

88、临时停风地点恢复通风工作未按规程规定进行的通风部门负责人。

89、爆破前后,不对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90、转载点附近有煤尘堆积不及时清理的责任人。 9

1、在井下从事电、气、喷灯焊接或切割作业,安全措施重复使用的队长、技术员及操作者。

92、井下爆破作业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或炸药、雷管安全等级及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供应部门负责人。

93、安排无证或证件过期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的指挥人员和爆破工。

94、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爆破工。 9

5、在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未清除的矸石或其它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继续进行爆破作业的指挥者和爆破工。

96、强令爆破员违章爆破的指挥者。 9

7、乱扔、乱放雷管、炸药的爆破工。

98、一个工作面同时使用两台及两台以上爆破器爆破的指挥者及爆破工。

99、爆破作业不坚持自联自放的爆破工。

100、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爆炸材料的库管员和爆破工。 10

1、偷拿、私存炸药、雷管,或私带炸药、雷管升井的人员。 10

2、违反火工发放和领退制度的库管员及爆破工。 10

3、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的人员。 10

4、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爆破工。 10

5、将炸药和雷管混装在同一容器内的爆破工。

10

6、不严格执行 “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防治水十六字原则的主要责任者。 10

7、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主要责任者。

10

8、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主要责任者

10

9、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窑、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采掘队长及地质部门负责人

110、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主要责任的现场组织者及操作者

1

11、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组织者及操作者

1

12、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责任者。

1

13、掘进巷道根据有关规定停工后,未按规定及时下达停工通知单的责任人。

1

14、巷道贯通前未按规定距离下达贯通通知单的测量人员。 第八条 下列情形属一般“三违”

1、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点火的人员。

2、井下特殊岗点迟到、早退或不现场交接班的人员。

3、不按要求携带矿灯、自救器及定位器的人员。

4、井下随意关闭矿灯休息的人员。

5、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人员。

6、携带工具长度超过1.2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过20公斤以上,乘坐猴车的人员。

7、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有关工作场所或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责任人。

8、离开焊接现场,未消除火种的焊接人员。

9、无工作业计划、措施和专人负责擅自施工的人员。

10、发现“三违”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致使“三违”行为或现象继续的人员。

11、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人员。

12、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内有压力而无特殊措施的操作者和组织者。

13、使用车床、钻床时,不戴防护眼镜的操作人员。

14、将氧气瓶、乙炔瓶一起运送的操作者。

15、氧气瓶没有防碰撞橡胶圈、安全帽、减压器、安全阀而进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员。

16、氧气瓶与乙炔瓶距明火不够10米以上,两者间距不够1米以上的操作者。

17、在仓库、监控机房内吸烟的人员。

18、对易燃、易爆、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保管、使用违反规程规定的责任人。

19、私自进入重大危险源警戒区域或其它有明显警示标志的危险区域的非工作人员。

20、采掘工作面支架架设不牢固或无防倒措施的操作者。

21、工作面临时支柱不按规程支设的支护工。

22、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压力不符合规程规定、乳化液泵吸空或乳化液配比浓度不符合规定的泵站司机。

23、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工作面安全情况未进行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班组长。

24、开工前、爆破(割煤)后,对自己工作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护等情况未进行安全检查、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对危石、活石或支护失稳等隐患未及时排除而进行作业的支护工。

25、将支架架设在浮煤、浮矸上的支护工。

26、无信号或信号不明开启输送带和溜子的。

27、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没有按规程规定支设的支护工。

28、工作面两巷超前维护长度达不到规程要求的责任者。

29、采煤工作面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机司机。 30、采煤工作面液压支架连续3架以上接顶不实的之护工。

31、移完支架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后部运输机后,不将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操作人员。

32、掘进巷道支护达不到设计或作业规程要求的操作者。

33、安装锚杆不符合作业规程操作要求的支护工。

34、锚杆(索)安装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未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处理的支护工。

35、锚杆(索)支护巷道未进行顶板离层监测的主要责任人。

36、锚杆(索)支护巷道连续3处不符合规程规定或锚杆托板连续3个不接煤(岩)面,或锚杆托板损坏、破裂、失效,而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人。

37、喷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压水冲洗岩面的操作者。

38、喷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标号、规格、材质、配合比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39、井下施工中对电缆及机电设备等未进行保护或保护不符合要求的班组长。40、爆破作业时,不对电缆和机电设备等进行保护的爆破工

41、综采工作面急停闭锁不起作用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现场责任人。

42、采煤机、掘进机、耙岩机司机未发信号而开机的司机。

43、采煤机运行期间,远离操作点的司机。

44、采煤机运行期间,进入煤壁侧的人员。

45、采煤机停止牵引时,不将调速手把打到“零”位的司机。

46、用液压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的操作者。

47、移工作面机头时,开动转载机或顺槽溜子的责任者。

48、延伸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操作者。

49、在回采工作面机头出现卡矸、卡大块煤块或其他物体时,不停机闭锁处理的司机。

50、刮板输送机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刮板输送机的人员。

51、刮板运输机运行时,清理转动部位的煤粉或用脚、手调整刮板链的人员。

52、暂停生产期间,综掘机、耙岩机、采煤机不停电闭锁的司机。

53、利用综掘机截割臂升降人员、物料进行支护的人员。

54、综掘机停止运转后,未将截割头放置到底板上的司机。

55、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摇臂活动区域的人员。

56、掘进机非操作侧,未装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或按钮失灵的责任人。

57、移动耙岩机时,未断开耙岩机电源,用耙岩机自身的绞车牵引耙岩机的操作者和指挥者。

58、倾斜巷道掘进牵移耙岩机后,不上牢四个卡轨器就摘钩头的责任人。

59、耙岩机支撑腿、卡轨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 60、斜巷耙岩机无护身点柱,或点柱打设不牢的耙岩机司机。 6

1、耙岩机、综掘机无照明作业的班组长。

62、采掘工作面检修采煤机、综掘机、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机电设备时,未断开控制该设备的开关电源并闭锁,未在其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牌板的操作人员。

63、巷道维修一人单独作业的人员。

64、采煤工作面用浮化液泵站高压液防尘或冲刷浮煤的操作者。 6

5、岩巷掘进进行干式打眼的打眼工。 6

6、采掘工作面无班组长和区队管理人员带班、跟班的责任人。

67、采煤工作面闭采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闭的通风单位或部门负责人。

68、未按作业规程要求布置炮眼实行爆破的打眼工。

6

9、用钻打眼时,钻前有人员工作,或者打钻人员站在钻前,或者手扶钻杆打眼的。

70、采煤工作面有人进入机道工作或放顶煤工作面支架后方有人工作时,检修或移动支架的操作人员。

71、小于煤岩体最小抵抗线打眼爆破的人员。

72、采掘工作面高压管接头使用单腿销、铁丝销的责任者。 7

3、机电设备保护不灵敏可靠而运行的操作者和指挥者。 7

4、开关(开关柜)跳闸后,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闸送电的人员。

75、信号、通讯、照明、操作电缆接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维修人员。

76、设备或线路发现危及矿井和人员安全而继续使用的操作者。 7

7、井下电气设备无接地极或局部接地极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维修班长。

78、电气设备标志牌标注的整定值与实际整定值不符的维修责任人。

7

9、当电气设备出现故障后,强行送电者。 80、非专职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器设备者。

81、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的操作人员。

82、井下电缆有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的维修责任人。 8

3、私自打开、敲打或损坏矿灯的人员。

84、私调设备技术参数、执行机构,致使供电保护失灵或失去作用的人员。

85、检修电器设备不执行“停送电”制度、无专人监护,检修前未进行验电的操作者。

86、非电气工作人员安装、检修各种电气设备的人员。 8

7、在回风流中检修设备前不检查瓦斯浓度的人员。 8

8、线路停电检修时,未按要求挂接地线的工作人员。 8

9、挂接地线前未进行各项验电的操作人员。

90、绞车绳、连接绳头和保险绳不符合规程规定而使用的人员。 9

1、绞车不完好或安装不符合规定而使用的使用者。 9

2、斜巷运输车辆掉道时,用绞车牵引强行复道的人员。 9

3、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听信号开车的司机。 9

4、提升运输过程中,不使用规定的连接环和连接销的摘挂钩人员和跟车工(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95、斜巷提升、下放空钩头不跟人的责任人。

96、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或封车不牢不制止的绞车把钩工。

97、跨、穿越带式输送机不走过桥者。

98、带式输送机保护不齐全、不可靠而使用的指挥者和司机。 9

9、皮带运行期间,进入机头、机尾护栏内的人员。

100、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0.5m以内的煤粉人员。 10

1、电瓶车司机在开车前未发开车信号的。

10

2、电瓶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10

3、电瓶车牵引车辆数超过规定的。

10

4、电瓶车制动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维修人员。 10

5、车辆掉道,用电瓶车牵引复道的司机及指挥者。

10

6、井下运输装卸东西时,不采取可靠的阻车稳车措施的操作者。

10

7、各类密闭前无栅栏,不设警标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10

8、不按规定对密闭进行检查的瓦检员。 10

9、永久密闭检查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瓦检员。

110、井下密闭漏风的责任人。

1

11、行车处风门不设底坎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1

12、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施工单位负责人。

1

13、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通风单位负责人及供应部门负责人。

1

14、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或风筒多处漏风不能保证掘进头有效风量的通风工。

1

15、人为破坏风筒的人员。

1

16、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测风工。 1

17、无防止瓦斯积聚措施,或发生瓦斯积聚未及时处理的通风管理部门负责人。

1

18、不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的瓦检员(瓦斯异常且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

19、采面隅角、掘进迎头不按规定悬挂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现场当班负责人。

120、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不及时填写记录的瓦检员及爆破工。

1

21、隔(抑)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通风单位及部门负责人。 1

22、采煤机无内外喷雾装置或装置失效的综采队负责人。 1

23、采煤机割煤时,不开喷雾的采煤机司机。

1

24、掘进机无内外喷雾和除尘器或装置失效的综掘队负责人(本机无内喷雾的除外)。

1

25、掘进机凿煤时,不开喷雾的司机。

1

26、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的区队长,或使用不正常的岗位人员。

1

27、主要运输巷道、皮带运输巷、暗斜井不按规定冲尘的责任单位负责人。

1

28、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不按规定冲尘的责任单位负责人。 1

29、掘进迎头及其外段不按规定冲尘的当班现场负责人。 130、井下巷道粉尘堆积超过规定的责任单位负责人。 1

31、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当班负责人及喷浆工。 1

32、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未按规定储备,或未定期检查、更换的区队负责人。1

33、将消防材料和工具挪作他用的责任人。

1

34、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乱扔乱放的维修人员。

1

35、瓦斯传感器不按规程规定悬挂的瓦检员或当班管理人员。 1

36、瓦斯传感器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标校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1

37、安全监控设备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调试、校正的通风单位负责人。

1

38、安全监控设备电缆未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或与动力电缆等共用的责任人。

1

39、安全监控系统的功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责任人。

140、安全监控系统未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安装、使用和维护的责任人。

1

41、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责任人。

1

42、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未及时处理的责任者。 1

43、出现瓦斯误报警,不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的责任人。 1

44、采掘工作面顶板出水量较大时,未对瓦斯传感器进行防水保护的责任人。

1

45、不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的爆破工。 1

46、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爆破工。

1

47、爆破不执行警戒挂牌吹哨制度和“三人联锁爆破制”的班组长、爆破员、瓦检员。

1

48、处理拒爆、残爆、瞎炮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或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的爆破工。

1

49、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的现场指挥者和操作者。

150、爆破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爆破工。 1

51、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人员。 1

52、非爆破工装配引药的人员。

1

53、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爆破工。

1

54、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或封泥使用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材料的爆破工。

1

55、不按规程规定装药的爆破工。

1

56、装药后,未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悬空的爆破工。 1

57、不按作业规程规定一次装药一次起爆的爆破工。 1

58、电雷管起爆后,不将母线从爆破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结短路的爆破工。 1

59、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已装药的炮眼,又不在现场向下班爆破员交接清楚的爆破工。

160、井下未将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的爆破工。

16

1、未把爆炸材料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点的爆破工。

16

2、爆破材料不按品种专库储存的库管员。 16

3、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内的人员。 16

4、非爆破工运送雷管、炸药的人员。

16

5、炸药由其他人员运送时无爆破工监护,或由不熟悉《煤矿安全规程》的人员运送炸药的指挥人员。

16

6、将电雷管或炸药装入衣袋的人员。

16

7、未专趟运送爆破材料的运送人员及人车司机。 16

8、丢失爆炸材料的人员。

16

9、巷道贯通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170、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口施工的组织者。 17

1、破坏井上、下测量导线点及标志的人员。 第九条下列情形属轻微“三违”

1、井下脱帽休息的人员。

2、井下不穿工作服或工作服穿戴不整齐的人员。

3、井下行人,不走人行道的人员。

4、乘坐人车、猴车时,在候车点不排队、抢上、抢下或人车未停稳而上下人车的人员。

5、注液枪使用后放置在地面而不吊挂的人员。

6、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个体安全防护措施不全、无个体防尘措施的操作者。

7、非工作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

8、重要岗位的岗位工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的。

9、无计划停电检修设备的人员。

10、大型设备在运行期间不按时巡检、填写运行日志者。

11、主提升设备日检不认真、漏检无记录或记录不认真的责任人。

12、井下运输机运行期间各转载点不开喷雾或停运期间不关喷雾的司机。

13、瓦斯牌板填写不认真,字迹不清,内容不全,不签名的瓦检员。

14、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瓦检员。

15、冲尘时,不对瓦斯、测风牌板进行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冲尘人员。

16、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17、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人员。

18、井下人力运送爆炸材料的人员同行或相隔间距小于10米的。

19、运送炸药人员长时间在中途逗留的人员。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或合理化建议被矿采纳,且取得明显安全效果和经济效益的。

2、在安全生产和工作中,积极组织或参与重大事故的预防,及时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及时、正确,减少或免于安全生产遭受重大损失,表现积极和有突出贡献的。

3、在抢险、救灾、救人、事故救援、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

4、在工作中认真负责,敢抓、敢管、敢于同“三违”现象作斗争、敢于检举揭发 “三违”行为和事故责任者的。

5、检举破坏、盗窃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

6、长期从事安全生产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贯忠于职守,工作认真负责,无“三违”记录,且事迹突出的。

第五章 处罚

第十一条 所有员工在发现“三违”后,均有提醒、制止和采取安全措施强行终止的权利和义务。对发现“三违”后,不予提醒、制止或者制止无效后,未采取安全措施强行终止“三违”行为,并未向本单位当班现场管理人员和安检科报告,致使“三违”继续的,属不作为行为,视同“三违”,与“三违”行为人并案处理。

第十二条 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或者屡次出现“三违”的,从第二次“三违”起加重处理,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触犯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地方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严重“三违”的人员,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进行安全培训10天,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返岗;是管理人员的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对一般“三违”的人员,以批评教育为主,视其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并进行安全培训3天,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返岗。

第十五条 对轻微“三违”行为的人员,以批评教育为主,视其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50-100元的经济处罚,并进行安全培训1天,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返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有违反煤矿“三大规程”或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根据本标准对其行为,按照严重、一般、轻微三种“三违”性质进行界定。

第十七条 “三违”人员有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和地方有关机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或追究法律责任,本规定不包括该部分处罚第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矿安检科。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三违”范围鉴定

三违

三违保证书

三违管理制度

三违管理制度

三违保证书

三违总结

反三违

反三违

三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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