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统计局

2020-03-02 13:10:0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蚌埠市统计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蚌埠市统计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审批(共1项) 非行政许可

1、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第三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由该部门拟订,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国务院或者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批。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行政处罚(共8项)

1、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不依法办理统计登记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十九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负责人,有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拒报统计资料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4)《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二十条: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但对同一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按其他法律处以罚款的,不再处以罚款:

(一)虚报、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处6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500至2000元的罚款。

(二)屡次迟报统计资料、不依法办理统计登记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帐的,处1000至5000元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2、未在规定时间内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据实答复,拒绝答复的,按拒报论处。

第十九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负责人,有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拒报统计资料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三)未依法办理统计登记的;

(四)其他统计违法行为。

3、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在下一轮国家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后仍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5、拒绝或者妨碍经济普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或不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6、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四)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五)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7、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

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下列事项:

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

8、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共1项)

1、行政奖励

法律依据:

《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三)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加强统计教育,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方面,有重要贡献的;

(四)在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统计纪律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五)在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方面事迹突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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