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证处公证告知书

2020-03-02 16:09:1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鄂尔多斯市天骄公证处公证告知书

(房屋、土地买卖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1)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

2)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3)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4)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5)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告知书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6)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7)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8)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9)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10)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11)房地产转让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12)在办理房屋买卖公证明,当事人提供伪造盗用、虚假证明材料及隐瞒事实真相承担想应的法律后果,抵押、留置等权利受限制的房屋不得买卖。

13)买卖房屋双方应对房屋的瑕疵做充分的解释和了解。

14)在房屋成交90日内,应去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变更登记。 以上告知书本人已阅读。

当事人:2010 年4 月 16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提存公证告知书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地税局

保全证据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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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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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各类公证告知书

公证处公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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