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聘任工作方案

2020-03-02 10:00:4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学校“双向选择逐级聘任”工作方案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和武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双向选择逐级聘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深化我校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在校内建立起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调动全校教职员工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我校的教职员工全员聘任办法,是指本校根据办学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置工作岗位。按工作岗位的任职条件因岗择人,择优聘任,签约上岗。实行学校和教职工双向选择,逐级聘任。确定受聘、落聘人员与聘任单位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聘任制度。

第三条

聘任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学校和教职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与教职工经过双向选择逐级聘任上岗,做到公开平等,优化组合。

(二)坚持德才兼备、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因事设岗,因岗择人,竞争上岗。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工作的数量、质量、贡献与报酬挂钩,能者多劳,多劳多得,优质多酬。

(四)正确处理好改革、稳定、发展三者关系。对于双向选择中落聘的人员,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的,学校可分配适当的工作或待岗培训。

第四条

聘任的范围、对象及待遇

(一)本校全体教职工均实行岗位聘任制。实行班科聘任制,即学校聘任班主任,班主任聘任副班主任,正副班主任再聘任科任教师

(二)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从校外聘任优秀专业人才上岗,并享受相应岗位报酬。

(三)受聘人员的工资,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所在岗位职务确定。

(四)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尽自己的义务、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待遇。落聘后不服从学校安排的或辞职、离职的,从确定离开岗位之日起按有关规定取消以上福利待遇。

(五)受聘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学校的绩效工资待遇(另行文)。 第五条

聘任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廉洁奉公,尽职尽责,为人师表。

(三)具备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相应的学历。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聘任方法和程序

(一)组成学校聘任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学校行政成员及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由教代会推选产生),负责聘任制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二)聘任的方法:实行分级聘任。

1、校长由区教育局考核聘任。

2、副校长由校长提名,学校党政领导会议研究通过后,经区教育局考核同意,由区教育局聘任。

3、学校中层正副职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党政领导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校长聘任,报区教育局及教育总支备案。

4、学校的班主任、副班主任、教研组长由相关的中层领导提名。报学校行政会和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5、学校的任课教师由教务处统一提出安排意见(备课组长由教研组长提名),报学校行政会和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6、学校的其他行政教辅人员分别由主管的中层领导提名,经学校行政会和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通过后,由校长聘任。

(三)教职工聘任程序

1、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学校的岗位设置和聘任条件。

2、全体教职工填写《岗位申报表》,然后分级汇总。

3、由聘任领导小组审查申报人员的资格。

4、被聘人员经确定后由校长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一学年。

5、需按有关章程、规定选举产生的工作人员按有关章程或规定执行。

第七条

聘任协议书的终止、续聘、变更、解除

(一)聘任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如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双方同意,再续签聘用合同。

(二)因学校机构设置发生变化或学校内部机构职能调整,双方可以协商变更聘任合同的相关内容。

(三)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四)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通知受聘人员。

1、聘任期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不按规定要求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

2、受聘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政策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坚持本岗位正常工作的。

3、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5、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违法乱纪,或有严重失职和渎职行为的。

7、工作平庸,不求进取,教学效果差,学生、家长及社会反映强烈,经教育后也无改进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方可提前30天提出辞聘。

1、聘方不能履行聘任协议规定的内容的。

2、按规定考上研究生、高等学校脱产学习和应征入伍的。

3、因工作需要及其它个人原因需调离学校工作的。

(六)受聘方与学校所签聘任协议未满期的(除上述第五款所列1—3点情况外)不得提出辞聘。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教职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

3、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必须履行条款。 第八条

聘任期间的管理

(一)学校按德、能、勤、绩对上岗人员进行考核,特别对聘任期签订的协议的具体要求进行考核,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奖惩的依据。

(二)聘用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任工作发生争执,首先与学校各处室、学校聘任领导小组、教育总支及区教育局人事部门逐级协商调解;调解无效,由教育局有关部门仲裁。

(三)转岗的教职工在本校安排做其他工作的,保留其原身份不变。

(四)对在本校工作年限已满25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落聘教师,在其转为非教师岗位后,学校可保持其岗位工资待遇不变。

第九条

未聘人员的管理

(一)待聘人员的管理

1、学校负责组织待聘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培训费自理),或安排临时工作。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限间认真参加学习培训,待岗期2年。待岗期间除领取国拨固定工资外,还可享受待岗津贴(相当于人均绩效工资的70%)。待聘2年期满,仍未能竞聘上岗,或拒绝单位安排岗位的,按武政办[1997]94号、武人[1999]58号文件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2、待聘人员要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按时到校坐班完成好学校安排的学习培训任务和临时工作。

3、待聘期间,待聘人员离开本校从事其他工作,须经学校批准。

4、待聘人员经学校同意,可借调到外单位工作,借调期不超过一年,借调期间由用人单位承担期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二)落聘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人员的处理

在“双向选择、逐级聘任”中落聘,经学校协调后于当年9月开学前仍拒绝接受学校提供的其他岗位的,学校从其拒聘之日下月起停发工资,按武人[2004]40号文件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本人解除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本方案报教育总支和区教育局批准后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

本方案由盘龙二小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盘龙二小 2014年9月

中学教师职称聘任工作方案

中学教师职称聘任工作方案

学校聘任方案

学校保安人员聘任合同书

学校保安聘任协议书

学校保安人员聘任合同书

学校工作方案

仁怀第二聘期聘任工作方案(优秀)

和舍中学教师职称聘任工作方案

人事处科以下管理人员聘任工作方案

《学校聘任工作方案.doc》
学校聘任工作方案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